摘要:回顾整个刑法学发展史,人们对于刑罚的目的认知经历了从单一的报应刑到以报应刑为基础兼顾改造教育的预防刑这样一个发展历程,这也是人们常说的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在刑罚观上最大的分野。被处以监禁刑的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之后,面临着再度融入社会的问题。监禁刑的执行必须牢牢把握改造罪犯是为了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这一核心宗旨,打破监禁执行的隔绝状态,对症施策,提升教育改造的针对性。
一、刑罚目的述说
回顾整个刑法学发展史,人们对于刑罚的目的认知经历了从单一的报应刑到以报应刑为基础兼顾改造教育的预防刑这样一个发展历程,这也是人们常说的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在刑罚观上最大的分野。刑事古典学派所秉持的报应刑观认为,人作为理性的个体,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国家对其施加刑罚是对其行为的回应,刑罚有且仅有一个目的,那便是报应。当然,在刑事古典学派内部也存在等量报应和等价报应的分歧,康德主张的是以道义责任为基础的等量报应,黑格尔主张的是以法律责任为基础的等价报应。1而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犯罪的发生并非自由意志的选择那么简单,人选择犯罪是社会、家庭、教育甚至包含地理环境等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所以刑罚不能仅以报应为目的,而理当在此基础上追求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求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对于具有危险性的人,不管他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必须令其承担责任,这就是社会的责任。”2当前世界各国有关监狱行刑的目标的表述虽然不一样,但是基本上都是以报应为基础,兼顾预防的综合刑罚观,力求在施加刑罚之后(尤其是监禁之后)可以有效地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也就是说,监狱行刑、改造罪犯,或是国外讲的矫正罪犯,其实都是为了促使犯罪人转变为能够重新适应社会的人。
(一)犯罪因何发生:人的社会化的偏差
社会化是指一个人学习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习得社会规范以适应社会的过程。从社会化的视角来看,人的成长其实是一个由生物人向社会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通常可以分为初步的社会化、继续社会化与重新社会化。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这段时间我们称之为初步社会化。在此基础上,每个人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继续学习新的技能、规范,以求赶得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所谓“活到老、学到老”,这可以被视为继续社会化。犯罪的发生是罪犯在上述社会化的过程当中出现了问题,使得他们难以融入社会,与社会格格不入。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错误的社会化,一是滞后的社会化。
1.错误的社会化。
我们所处的社会纷繁复杂,消极危险要素和积极健康要素是并存的。当个体存在于这样大的社会中时,倘若他接受了与社会主流规范相违背的、消极的认知,并进一步内化为自己行为选择的价值参照时,错误的社会化便在这些人的身上发生。用越轨社会学的视角去看,“越轨是指人们违反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文化背景下所公认的规范、准则和价值观念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该行为会受到当时主流价值观评判体系的否定性评价。”3很简单的道理,好逸恶劳者想要不劳而获,进而选择来钱快的偷、抢、骗等方式获得物质生存条件,这就是错误的社会化。这种错误的社会化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越轨”行为,即行为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偏离了正常的、社会规范轨道。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每个人在成长的过程当中都有可能接触到或者说内化社会消极的东西,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
2.滞后的社会化。
当今社会发展的最大特点就是快。人类农业文明历经7000多年,工业文明历经200多年,而我们进入信息化社会用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更让人惊叹的是,我们当下社会又以更加惊人的速度迈进智能化的时代,所以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着如何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问题。人一旦无法做到这一点,就会表现出社会化的滞后表征,或者叫滞后的社会化。例如,人类社会已经发展到了发达的21世纪,但是倘若一个人的思想观念还停留在上一个世纪,这就是典型的滞后的社会化。我们对罪犯的改造,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要让他们重新社会化。
(二)改造教育:实现重新社会化
罪犯要重新回归社会,成为正常的社会人,他们常常会面临着比初步社会化、继续社会化更为艰难的过程,所以对于那些服刑人员,执行机关更高的目标在于通过一系列改造教育,帮助服刑人员完成重新社会化,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所以,国家的监狱等监禁刑执行机关其宗旨就是改造人,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的总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正如有学者所言:“矫正刑建立在对犯罪人的可矫正性的认识之上,即肯定人的不良思想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通过外界的正面影响得以矫治与改造。”4只有明确了这样的宗旨,围绕着帮助罪犯再社会化这条工作主线,执行机关在监禁行刑过程中才能够密切关注到当下行刑方式的问题所在,也才有可能找准对策,一切工作往罪犯的再社会化目标去靠近。
二、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困境
循着上文所说的改造人的宗旨和目标,发现在促进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突出困境,找准症结,是提升当下监禁执行机关改造能力的关键所在。这个需要从监狱刑罚执行和其追求的目标之间所存在的固有的矛盾说起。
在我国,自由刑的执行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监禁自由刑,将罪犯关押在监狱,剥夺其自由,对其劳动改造;另一种是将罪犯置于社会服刑,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社区矫正,行为人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受到诸如禁止令等限制外,其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可以边工作边接受改造。可以看出,把被告人置于监狱服刑有一个问题,也是剥夺自由为内容的监禁刑罚的突出特点,罪犯被关押于监狱的时候几乎和社会完全隔离。于是会出现一个似乎无法克服的悖论:一方面,监狱行刑的目标是改造罪犯、促使他们改邪归正、成为一个正常人进而可以重新融入社会;但另一方面,监禁执行又是强制地将他们和社会隔离,接触不到正常的社会生活,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推动罪犯和主流生活相偏离。任何犯罪都必须受到惩罚,但改造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所以剥夺自由和改造之间就会存在这样一种外在的矛盾。
(一)狱内外生活的巨大反差
对于被剥夺自由的罪犯而言,监狱行刑势必造成其在监狱这个小社会和大社会之间的一种隔离。生活在监狱小社会当中,主要的人际关系就是民警和服刑人员,它是一种强制性的管与被管、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这种状况与自由公民在社会上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有着很大的不同,也正是因为这种不同才会造成新的矛盾和冲突。我们称之这个矛盾为监禁适应和回归社会适应之间的矛盾。对于一个罪犯而言,从他被判刑入狱,开始接受监禁刑时,监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是如何帮助他们适应监禁生活。可是等到他们快要刑满了,监狱又面临着另一个重大的任务,即怎么帮助他们改变监禁生活的习惯,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监禁生活和社会生活之间有着巨大的反差,这种反差是行为方式、生活习惯、人际关系、竞争压力多方面、全方位的差别。在狱中,罪犯只需要服从管教,听管教人员的话。一切生活按部就班、流水线式地被安排好,到点吃饭、按点劳动、按时睡觉。这是监狱对人的规训,经过改造,也许罪犯真诚悔过,不再想着犯罪,但不可避免地,他也成了一个“单向度的人”。出狱之后,当他再次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重新开始生活时,其面对的困难不言而喻。
(二)狱内不可避免地形成监狱人格
如果说社会是一个“大染缸”,身处不同环境可能沾染不同的社会风气,那么监狱可能是一个更胜于社会的“大酱缸”,整个社会的“越轨者”集中于此。这些罪犯长时间在监狱这样一个封闭的场所生活、劳动,难免相互感染。长此以往,罪犯在服刑期间会产生强烈的监禁反应,甚至在监狱里面时间长了以后就会形成监狱人格。5一旦形成监狱人格,这个人到了社会上以后,就无法适应社会,跟社会格格不入。
(三)刑罚的附随后果和罪犯的“标签效应”
刑罚作为一种对犯罪分子施加的不利后果,在执行完毕之后其影响不会在短时间内凭空消失。除了我们所说的监狱刑罚执行本身会给罪犯融入社会形成一定的障碍之外,更重要的是,罪犯刑满释放以后,在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当中,还会因为之前受过刑事惩处而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刑罚的附随后果和罪犯的“标签效应”上。
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人做出否定性评价,要求罪犯接受刑事惩处。这代表了一种国家立场,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谴责。这种负面的评价会长时间跟随着犯罪分子。哪怕是刑罚执行结束,受到监禁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要生活在这样的谴责之中。他要为此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付出更大的代价。例如,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出狱之后是无法从事很多职业的,哪怕是法院没有明文作出职业禁止,在诸多职业入职前,用人单位也会将有前科的犯罪分子排除在招聘之外。这种不利影响也有可能波及他的子孙后代,犯罪分子的子女、家人在求取诸如公务系统的职位时,用人单位的政审一旦查出父辈有犯罪记录,也会拒绝录用。这种附随后果的不利影响超越了刑罚本身,贯穿犯罪分子的余生,乃至其家人后代。
另外,整个社会对犯罪分子的否定评价也不会因为行刑完毕而有所改变。在社会一般人看来,一个犯罪分子之所以接受刑事惩处,一定是罪大恶极,偏离社会的正常价值轨道,简单来说,他是一个坏人。社会普通人会戴着“有色眼镜”审视犯罪分子,我们不能完全说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量,对曾经的犯罪分子心存戒备,也是无可厚非的。尽管我们当下一直在倡导不能有这样的歧视,但是几千年来形成的这样的一种观念,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刑满释放的人员在融入社会的过程当中,常常会遭受来自身边人的另眼相待,会受到社会的排斥,甚至其出身家庭有时都难以接受。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就会进一步衍生出另外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我们称之为犯罪的“标签效应”。“具体而言,社会公众通过道德标准、社会习俗以及对司法机关规范性评价的感性认识,认为那些有犯罪记录的人就是坏人,普遍地不愿意让其重新回到社会,甚至公开污辱和贬损行为人的人格。”6从服刑人员自身的角度来看,自己犯了罪,想到今后积极改造,悔过自新就可以了。但倘若长期受到社会的排斥、人们的歧视,他就会慢慢地转变对自己的看法。原本以为自己改过了就行了,现在周边的人仍然否定自己,他有可能也就慢慢接受了自己本就是一个“坏人”,久而久之,他也会按照“坏人”的标准去衡量自己。此时若要去再改造他,就非常困难。
三、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路径选择
明确了监禁行刑的目标,也厘清了目标实现过程中的种种障碍,我们要促进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就需要对症下药,凝聚各方的力量,选择合理恰当的路径实现突破。
(一)打破隔绝、实现监禁行刑社会化
虽然监禁刑的核心内容在于剥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让他们跟社会隔离。但是隔离不等于隔绝,隔离仅仅是一个物理的概念,让服刑人员与社会正常人分处不同空间。在此前提下,追求监禁行刑的社会化。“行刑社会化,根源于解决监狱本身存在的弊端及其与罪犯矫正目标之间的悖论。”7我们需要解决几个刑罚执行机关内部的问题,或者,监狱刑罚执行的改革要朝着这样的方向去努力。
1.追求监狱场所内部环境的校园化。
可以说,监狱场所内部环境的改变是这几十年间中国监狱发生的最大的变化。过去的监狱外面有大围墙,里面有小围墙,服刑人员在监狱只能看到很小的一片天。现在置身监狱内部的环境,走到里面,你看不出这是一个刑罚执行场所。监狱内部的环境就像是等比例缩小的社会,内部环境如同学校一般,避免环境场域对人的绝对压迫,这种改变就使得监狱内部的环境和罪犯以前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更加接近。这对于避免服刑人员形成监狱人格具有重要意义。
2.实现行刑关系的法治化。
在过去,尤其是在封建社会、国民党统治时期,监狱被视为社会中最黑暗的地方,我们今天仍然可以从影视剧当中看到以前监狱的黑暗和残酷。在这样的历史传统影响下,长久以来,管教人员和服刑人员之间的关系,完全是一种命令与服从、压制与被压制的关系。但随着中国加快法治建设进程,监狱法治化也在稳步推进。监管工作的法治化突出体现在行刑关系当中,这一关系必须用法治的方法规范运行。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不论是管教人员还是服刑人员,他们都是行刑过程中的重要主体。服刑人员作为行刑主体,即便是受到管教约束,他仍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样的道理,管教人员也是一个行刑主体,他拥有法律赋予的管教的资质和权力,同时不可避免地,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法治的内核在于权责合理,责任明确,本质就是明晰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在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按照这种清晰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行刑关系,使得行刑关系更加接近社会中的人际关系,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有效防止监狱行刑对罪犯的异化,对于罪犯将来重新回归社会大有裨益。
3.杜绝监狱行刑的隔绝化。
监狱行刑,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罪犯的自由。过去有个认知误区,普遍认为监禁罪犯是将罪犯完全封闭隔绝起来,不接触高墙外的社会,似乎追求在一种“真空”状态下对罪犯改造教育。很明显,这种认知忽视了监禁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当下的监狱行刑,就是力求在行刑的过程中有效地恢复、疏通监狱和社会之间正常的互动关系。必须明确的是,将罪犯监禁关押是物理空间场合的隔离,这种隔离不等于隔绝,隔离不意味着完全封闭。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有机会和他的家人、社会接触,或者通过各种媒体了解社会,尽量跟上社会的步伐。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甚至可以通过人身危险性评估,对那些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适当允许他们回家探亲或者走出监狱参与一定的社会活动。同时,也可以探索请狱外的人员进监狱,开展合适的文娱交流活动。通过建立这样一个更加广泛、有序的内外联系,进一步去改变监狱的内部环境,防止监狱行刑的完全封闭、隔绝,这对于实现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二)改造教育个别化、精确化
传统的监禁改造基本上是“流水线”“程式化”过程,在已有的执行条件下,对于所有罪犯基本上适用同一改造流程和教育内容。通俗地讲,就如一个不合格的医生,面对很多病人,不管是何种症状,开的药方都是一样的。很多监禁执行机关在管教过程中没有深入了解罪犯的具体情况,改造内容单一。现在我们必须改变这种做法,对症下药,实现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和精确化。
1.进行监狱分级。
监禁安全是行刑中比较重要的问题,为了确保监狱安全不出事,同时可以对症下药,将监狱分级或者同一监狱内部细化分区。安保等级由高到低分类,对应罪犯活动自由的大小,然后分级管理。经过科学、精确地评估,对于那些罪孽程度深、犯罪可能性大、人身危险等级高的服刑人员,将其关押于高警戒等级的监区;而对于那些恶性不是很深,表现良好、易于改造的服刑人员,应当被置于较为宽松的环境,享有较多的自由。8这种监狱层面安全分级可以在确保安全性的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造。
2.监狱管理分层。
每个坠入犯罪深渊的服刑人员出身境遇不同,所处环境不一,犯罪原因自然各有差别。这就要求我们在监禁改造的过程中必须选择不同的改造措施,正所谓对症下药。对于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应当分层进行,提高对其改造的针对性。这种针对性可以使得罪犯尽早地由被动的强制性改造进入到自觉主动的改造,就有可能使他们更早、更多地获得狱内的自由空间。这样一来,对于服刑人员将来回归社会就更有利。当然,这是在确保服刑人员服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倘若服刑人员在这个过程中经常起哄闹事、不思悔改,那对他就必须严格要求、严密管理。
3.回归过程分阶段。
一般情况下,我们的监狱按流程分为入监队(入监监狱)和出监队(出监监狱)。前者主要是在监禁执行的前期,帮助服刑人员如何去适应监狱生活,帮助教育的内容包括监禁前的政策教育、管教规章条例学习和狱中生活技能提升等。等到服刑人员快要刑满出狱了,就需要发挥监队(出监监狱)的作用。很显然,出监教育工作的重心和入监时是截然不同的,在服刑人员即将刑满释放、回归社会时,工作重点要转向怎么帮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储备立足社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前熟悉这个“陌生”的社会。也许在早期刚开始监禁的时候,对服刑人员的监管还比较严,中期可能随着服刑人员改造效果变好,逐步变得宽松,一直到刑满的时候,还可以为即将走向社会的服刑人员建立一些过渡性的机构,专门针对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开展一些针对性地培训教育,在他们重新走入社会的时候能够再送他一程,这对服刑人员积极融入社会极为重要。由此实现对服刑人员改造过程的阶段切分,不同阶段改造工作的侧重点不同,改造的针对性和效率就会提高,这对于实现从行刑到走向社会的无缝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三)回归服务一体化
为服刑人员提供回归服务既可以来自监狱内部,也可以来自社会力量。核心目的还是在于帮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尤其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狱刑罚执行、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这本身是好事。一是可以促进社会组织和监狱服刑人员的交流,打破监狱和社会之间的隔绝;二是可以有效提升改造的能力,解决监狱内部回归服务短缺、内容单一的状况。但由于缺乏统筹,需求和服务不相匹配,最终形成监狱对来自社会的帮教服务应接不暇、疲于应付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监狱和社会组织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交流。倘若监狱能够及时提出具体详细的回归服务请求,社会组织可以按需供给,有计划、分步骤、针对性地提供回归服务,这样就既不会扰乱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也不会牵制监狱管教机关更多的精力,同时还能较好地提供丰富有效的回归服务。
当然,从提供回归服务的社会组织者的角度而言,一定要注意避免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附随的“标签效应”。在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下辖的专门社会帮扶机构,在帮扶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认知和服务偏差,没有注意帮教方法,甚至想当然地认为这是对服刑人员好,服刑人员理当接受。但殊不知,这种不恰当的认知导致在提供回归服务的过程中让服刑人员感受到不舒服,甚至让服刑人员产生一种帮教者“高高在上”的错觉,服务效果适得其反。例如,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帮教,常有“法官妈妈”“检察官姐姐”关怀帮助,提供爱心援助,但是却遭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拒绝。任何一个父母都不希望法官和检察官往自己的家里跑,因为这会给周围的人一种察觉和警惕,甚至是误解。周遭的邻居可能会怀疑,“这家人一定出了什么严重的事,否则怎么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关注呢?”这种由帮教带来的不利后果,便是消极的“标签效应”,在提供回归服务的过程中必须要克服这一不利后果。
“为了惩罚而惩罚不是正当的刑罚,只有为预防犯罪而实施的刑罚才具有正当性。”9监禁之后,服刑人员在受到改造教育后可以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这是刑罚的价值基础。监禁刑的执行,要关注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真正需求,加强狱内外的交流,真正实现回归服务一体化,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这是平安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正确道路。
文章来源:马杰,狄小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道”与“术”[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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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我要评论
期刊名称:中国法律评论
期刊人气:1882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单位:法律出版社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政法
国际刊号:2095-7440
国内刊号:10-12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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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时间: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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