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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舆论与司法的关系

  2020-02-14    277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也在不断更新,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观点、理解和判断在百度论坛、贴吧以及微博一些通讯软件来评论一些人和事。越来越多的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也开始高度关注司法案件的公正性,社会舆论通过便捷的媒体司法审判的监督这一环节中体现出至关重要的作用。舆论是把双刃剑,它不仅对司法造成积极影响,也会给司法带来消极的影响,怎样处理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和如何做好舆论监督工作是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 关键词:
  • 司法公正
  • 司法审判
  • 监督
  • 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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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最初的目的是来监督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而近年来舆论的初心好像出了一些问题,越来越多的虚假舆论对司法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一些媒体为了吸引人的眼球不择手段,许许多多骇人听闻的标题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舆论中一些非理性化的言论造成了不良的轰动效应,这将对司法审判以及司法公正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一支水流,而错误的司法判决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1]。司法机关要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出公平正义,这不仅要求司法审判能够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更要求司法审判采取办法来避免舆论带来的消极影响,做到二者的良性互动,以达到司法和舆论的有机结合。


一、舆论的含义和特点


(一)舆论的含义

舆论解释为公众的言论。是特定的人在某时间与地点,对某一行为公开表达的内容,基本趋于一致的意思表示。它是社会评价的一种,是人们意见的反映,舆论简单的定义是:在社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对于一个特定的话题所表达的有关个人的观点、评价和态度的集合体。

(二)舆论的特点

在当今这个科技发达的时代,舆论的传播与互联网是分不开的,如果只是在街头巷尾中存在的话那舆论的影响力是极其有限的,正是发达的科技使得媒体的传播相当的迅速,人们可以在第一时间就了解事件的起因、经过以及结果,这使得舆论的形成具有了迅速的特点,同时舆论还具有匿名性、交互性、广泛性的特点[2]


二、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公正能够使人们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达到的一种理想化的状态,是当代社会能够体现民主和进步的一种重要标志。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的实体的公正,一种是程序的公正。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不偏袒任何一方[3]。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刑事诉讼或者是民事诉讼以及其他诉讼的过程中,诉讼当事人所受到的对待是公平公正的,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同等的。


三、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


(一)从“于欢案”看舆论对司法积极作用

2016年4月,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个人的催债队伍不断的对苏银霞的工厂进行骚扰行为,并且有辱骂、殴打苏银霞的事实。苏银霞曾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进行求助,但并没有得到解决。14日,面对不法分子对于母亲的多次侮辱行为,以及在报警之后警察进入接待室只是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的无助,儿子于欢终于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拿起接待室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乱桶,致使死命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一名催债人员因失血过多造成抢救无效死亡,另两名催债人员重伤,还有一名人员轻伤。此案件由山东聊城中级法院负责一审,山东聊城中院判定于欢为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并对由其罪行所造成的受害人经济损失。此判决一出便引起了轩然大波,本来案件就受到广泛关注,这一判决更是将舆论推向了高潮。人们开始纷纷为于欢打抱不平,原告与被告也纷纷提起上诉,这给了司法机关较大的压力。最终该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并认定于欢为防卫过当,判处于欢故意伤害罪五年有期徒刑。

在该案件中,人们的舆论使得二审程序得以快速的启动,使得司法机关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对待该案件,最终山东高院的防卫过当处以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得到了公众的认可。从这一层面上来看,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的监督有利地推动了司法公正的进程,推动了审判的公正公开。正确的舆论方向是对于司法的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体现了舆论对于司法的积极作用。

(二)从“昆山持刀砍人案”看舆论对司法消极作用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引发了网友们的关注。昆山一轿车与一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就在双方争执时,轿车车内一名纹身男子拿出车中的刀,砍向电动车的车主,在双方打斗中,纹身男子的长刀不慎落地,电动车车主立即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纹身男子,之后纹身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最终纹身男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在这之后司法机关的通报还未发出之时,网络上的议论就已经炸开了锅,各大贴吧、论坛以及微博的舆论基本观点分为两方,一方基于《刑法》第二十条,认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即使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应该负刑事责任。一方则认为该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该属于防卫过当。而仅仅就人数来看,认为正当防卫的占主导地位。最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出通报,认定电动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将关于本案警方执法现场的视频以及图片资料也公布于众。

在此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司法机关未作出判决之前,各大媒体已经争相恐后的在公众面前发表对于案件的观点以及看法,新闻媒体对于未结案件往往做出倾向性很强的报道,并且该报道并不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公众朴素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标准出发,使得法律思想比较缺乏的广大群众也在贴吧、微博的平台大肆发表自己的道德观点,这种不可忽略的舆论压力容易影响法官思维,使得法官无法基于独立意志作出法律判断,从而变相的接受了媒介审判,做出不当的判决以迎合公众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标准,从而导致司法独立很难实现[4]。司法独立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其根本价值目标在于引导和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亦即法律正义的实现。这种法律正义不同于社会舆论所追求的道德正义,无所顾忌的社会舆论会给司法人员造成一定的压力,扰乱司法人员的判断,进而影响司法独立。


四、舆论对司法消极影响的原因


(一)舆论缺少法律规制

随着时代的进步,促使的法律也在不断的更新,网络的发达使一些键盘党躲在电脑的背后肆意妄为,国家对于新兴的网络立法不够完备,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在网上宣传一些虚假信息,这些虚假信息将人们引向错误的观点,这种传播是相当迅速而又难以控制的,司法人员不禁会为此动摇,从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公平与正义。国家应该加强网络的立法,对于一些虚假的信息或者没有事实为依据的信息进行效率管制,避免造成错误的舆论引导进而影响司法公正[5]。

(二)舆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当今社会,还并没有达到一个人人懂法的法治社会,人们对于案件的理解与看法是完全建立在对生活的理解以及在道德的基础上而思考问题的,而我们知道虽然法律来源于道德,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道德是人与人之间交往当中自发形成的,是品质的一种表现,而法律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规则,是必须遵守的,也是对于人最低的要求[6]。如果完全基于道德的标准来审视法律,那法律的公正将不复存在。就是这种基于道德的标准对于案件的看法而形成的大量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工作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之时必然会心中有所顾忌,他会考虑公众的看法,在乎公众的反应,从而作出判决之时势必会朝着公共所希望看到的结果上进行处理,这极大的违反了司法独立原则,也对司法的公平正义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三)司法队伍专业素养缺乏

我国对于司法的重视是在近些年间才发展起来的,而在这之前对于司法的重视还是远远不够的,在2002年国家还未进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之前,大部分的司法工作人员都是由军人转业而来,这些人没有系统的学习过法律知识,对于法律的了解更是不够。另一方面,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当下进入法院的门槛也在不断得提高,想要成为法官就必须要有很强的专业素质,但法官的选拔规则和公务员的选拔规则还是一致的,没有较大的突出法官的专业优势。近年来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进行,法官的素养在不断地提高,这是无可置疑的,但同时也给法官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一些优秀的法官不堪重负最终选择了离开法官队伍,这反而在客观上降低了法官整体的素质水平。


五、解决舆论与司法消极影响的建议


(一)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管理

科技的发展势必会影响法律,在网络这个新的领域,国家的立法工作也应该紧跟潮流,尽快的完善网络方面的立法。同时,媒体的作用在网络与舆论里所占据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些媒体为了点击率造假造谣的现象已然是屡见不鲜,媒体正确的舆论导向可以使公众向一个理性的方向发展,而错误片面的信息则不仅影响公众的舆论,间接的会影响司法人员的审判独立审判公正。所以,对于媒体的监督与管理也是加强对网络舆论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立法部门也是不能够忽视的。

(二)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现阶段我国公众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法治社会的水平,一些法盲还是会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当前,人们对于一个案件的理解还仅仅停留在表面,停留在以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来衡量一个案件是否公平正义的层面,而非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认定,这不仅达不到正确的舆论目的,也不利于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进行。有关机关应该对公众进行网络法制教育宣传,加强对于公众的普法工作,法律素养的提高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只有社会大众的思维能够跟上审判者的步伐,才能深刻的理解审判者作出判决的用意,而不至于当判决与自己作出的判断不一致时便进行舆论声讨。这种做法有利于缓和法院与公众之间的矛盾,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们对于司法部门并没有完全的相信,或者说是完全的不相信司法部门的案件处理,这才使得每当出现一些不适当或者存在争议的案件时,舆论总是以攻击司法公正为主流,因为他们从骨子里抱有的都是一种对司法不信任的态度。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腐败的现象并没有完全的消除,一些错案冤案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使得公众对于司法公权力产生质疑。国家应该加强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样即使出现一些存在争议的案件,舆论的趋势也并不会是质疑的声音,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是产生积极舆论的前提,只有司法公信力提高了,人们愿意并相信司法了,那么消极的舆论就会瞬间自行瓦解。


参考文献:

[1]弗朗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崔蕴芳.网络舆论形成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2.

[3]陈建云.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4]刘康复.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J].文史博览,2009(3):76-79.

[5]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

[6]潘继材,彭博,李祥.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及应对机制探析[J].2016(21).


来贺.浅谈舆论与司法[J].法制与社会,2019,(31):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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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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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详情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政法

国际刊号:1009-329X

国内刊号:11-4102/D

创刊时间:1982年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见刊时间:7-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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