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传统医院相比较,互联网医院模式有利于促进患者生命健康权、获得优质服务权等各项权利的实现,有利于患者享有个性化服务。同时,互联网医院模式也使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遭受侵权后的救济权等权利面临严峻挑战。加强互联网医院患者权利的保护,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互联网技术、明确界定与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强化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与管理、完善患者权利保护立法。
201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他相关文件的出台,为我国互联网医院发展开辟了道路。相对于传统医院,互联网医院拥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患者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是互联网医院发展过程中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
1、互联网医院概念的界定
近年来,各种冠以“互联网医院”称谓的机构与平台在全国各地纷纷涌现。但是,究竟何为互联网医院,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学界一般根据互联网医院发展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具体特征进行概括,如:认为“互联网医院是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即运用信息化技术将医疗资源从医院内部延伸到互联网端,开展在线医疗服务及健康服务的互联网医疗平台”[1]。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我国互联网医院主要包括两种发展模式:一是实体医疗机构在开展传统医疗服务的基础上,搭建互联网平台,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诊疗及相关服务,其实质是传统医疗服务的扩展与延伸;二是由第三方机构以实体医院为依托,申请成立互联网医院,搭建互联网诊疗平台,全国各地医生利用该网上平台多点执业,提供远程医疗等虚拟医疗服务。第一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具体运营方式是医院在开展传统业务的基础上,设立网络诊室,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和互联网技术设备,由本院的全科医师在网上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同时涵盖检查预约、床位预约、药物配送、慢性病随访、线上付费等网上服务内容。第二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乌镇互联网医院,它坐落在一幢古香古色的小楼里,但小楼仅仅是乌镇互联网医院的一个名片,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病房或办公场所。在本质上,乌镇互联网医院只是由微医集团主导的一个线上平台,以多点执业方式,把全国各地的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集中到医疗平台上,为患者提供在线咨询、医疗诊疗、检查复诊、远程会诊、药品配送等服务。当前,我国注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已经达到100多家,尽管它们在组织形式、运营机制等方面各自呈现出一些特色,但是在根本意义上并未脱离以上两种发展模式。
由上观之,互联网医院作为传统医疗技术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充分运用互联网及信息技术快捷、便利的优势与特点,由传统医疗机构或第三方公司设立的将医疗资源从传统医院内部延伸到互联网端,开展线上医疗健康服务的互联网医疗平台。它既是对传统医疗服务模式的重要补充,也是在高新科技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对医疗服务模式的创新与发展,在医学发展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
2、互联网医院维护患者权利的优势
2.1生命健康权的维护
医疗卫生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导致广大农村与城镇基层医疗机构缺乏充裕的医疗资源,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北京成为“全国看病中心”,日均70万外地人来京就医[2],反映了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合理、许多偏远或基层地区患者生命健康权保障乏力的尴尬现实。互联网医院模式突破了传统医疗模式在空间上的限制,可以方便快捷地把优质医疗资源覆盖到广大偏远与基层地区,使优质资源下沉。由此,这些地区的患者能够借助网络享受来自大城市大医院专家一流的诊疗服务,大医院先进仪器设备形成的分析数据与化验结果也得以在线上及时分享,极大地促进患者的治疗与康复。不仅如此,在传统医院模式下,患者就医由于受到医务人员上班时间的限制,在上班时间之外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情况在所难免。而在互联网医院模式下,每一位患者在每一天的任何时间段均可以接受在线诊疗服务,这种全天候式服务可以使他们的生命健康得到更好的保障。
2.2优质服务权的实现
1981年第34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病人权利宣言》,提出患者应该享有“获得良好质量之医疗照护”的权利。在个人权利得到高度重视的今天,患者享有获得优质服务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患者的优质服务权一直未能较好地得到实现,集中表现在:大医院人满为患,患者排队时间长、诊病时间短等现象使医疗服务质量大打折扣,“看病难”“看病贵”广为社会诟病。互联网医院最大的优势是便利性,不仅可以使广大患者足不出户就能看病,使偏远地区患者享受到外地大医院专家高水平的医疗服务,还可以通过网上预约挂号和在线问诊服务,简化就医程序,优化问诊流程,从而避免患者漫长的等待,大大降低患者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此外,在互联网医疗模式下,医生利用工作、生活中的碎片时间为患者答疑解惑,患者拥有相对宽裕的就医时间,医患之间可以进行较深入的交流与充分沟通,显著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水平,有力地保障患者获得优质医疗服务。
2.3个性化服务的践行
医疗服务在本质上是一种个性化服务,即医务人员应该根据每一位患者的具体病情,结合患者的既往病史、身体特质等因素,做出准确诊断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治疗方案。在互联网医院模式下,除了患者与医务人员在网上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为医务人员详细了解患者病情、因人而异地制定诊疗方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互联网还提供了帮助患者量身定制治疗与康复方案的有利条件。对于普通患者而言,可以借助于智能设备与先进的软件系统,采集并上传个人健康数据,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使医生能够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制定最佳治疗方案并随时做出调整。对于某些病情需要随时密切掌控,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治疗方案的特殊患者来说,互联网在诊疗过程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有学者提出,医院应该建立面向患者的个性化医疗健康服务推荐系统,即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在从纷繁复杂的医疗数据中整合、提取有效数据的基础上,寻找与当前患者病情相近的其他患者,利用他们的历史数据,结合当前患者的生理指标、地理位置数据等多维数据,为其提供个性化健康信息服务。[3]随着医学领域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大放异彩,为每一位患者提供极具个性化色彩的服务,使患者生命健康权得到更好的维护,是新时代医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3、互联网医院影响患者权利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3.1互联网医院影响患者权利保护
其一,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影响。首先,线上问诊能否准确、全面地了解患者病情,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各级医院医疗水平存在差异,病理及影像资料的准确性难以保证,加上网络传输技术的不完善,使图像传输失真,由此可能造成误诊、误治。”[4]也就是说,线上问诊对于网络技术、医院管理、医务人员职业素养等方面都提出了极其严格的要求,稍有纰漏就可能给患者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而作为一种全新现代化医疗模式的互联网医院模式,目前无论在互联网技术应用还是医疗管理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其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使患者生命健康权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另一方面,近年来,尽管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互联网行为的监管与治理力度,但是网络行为失范现象依然严重,虚假医疗信息层出不穷,部分医疗机构或个人虚构资质、夸大治疗效果等现象也屡屡被媒体披露出来。在网络行为严重失范的背景下,互联网医院模式的发展道路依然漫长,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也任重而道远。
其二,对患者隐私权的影响。不少商家利用网络搜索、数据挖掘等技术试图获得患者信息并从中渔利,同时部分医疗网站在数据保密方面存在管理不严、漏洞百出等问题,致使患者信息泄露成为互联网医疗中患者隐私权面临的最大威胁。例如:2016年3月,深圳妇幼保健院上千条孕妇信息被泄露;2017年9月,某部委医疗服务信息系统遭黑客入侵,超过7亿条公民信息遭泄露[5]。此外,电子病历的广泛应用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电子病历是医疗机构对患者临床诊疗和指导干预的、数字化的工作记录,最大的优点是容易共享与交流,缺点是不利于对患者隐私权进行保护。由于许多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和互联网之间没有安装防病毒软件、防火墙,或者即便安装了相关软件,在某些高水平黑客面前也形同虚设,病毒侵袭时患者病历资料丢失、个人隐私权惨遭侵害成为难以承受之重。
其三,对于遭受侵权后获得救济权利的影响。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古老格言阐示了权利遭受侵害后获得救济的重要意义。但是,在互联网医院模式下,医疗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依靠先进技术实施,侵权证据多存在于数据、代码等信息之中,很容易被更改和删除,极大地增加了受害人取证、举证的难度,致使患者在遭受侵权后的救济权难以实现。同时,对于互联网医院这一新事物,我国现有法律规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与完善。例如:对于形式多样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收费问题、电子病历的规范与保护、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建立的互联网医院中患者遭受侵权后的责任分担问题,法律规定不够周延、细致,导致患者相关权利在遭受侵害时,常常因为缺乏法律支撑而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此外,互联网医院模式对于其他患者权利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由于我国互联网医院主要分布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或者欠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偏远落后地区患者难以享受到互联网医疗带来的福利,患者平等医疗权得不到实现的局面未能根本改变;由于医患之间局限于在线上交流,患者了解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互联网医院简介、医院规章制度、医务人员所在的医院、医务人员学科及资历等)更加依赖于医方的主动告知,但是部分医院对此缺乏应有的介绍,或者相关资料语焉不详,影响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等等。
3.2互联网医院家加强患者权利保护的对策
3.2.1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互联网技术
顾名思义,互联网医院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之上,以互联网作为平台与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完善是医疗工作顺利开展、患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政府与社会应该加强在偏远落后地区的互联网体系建设,将尽可能多的患者纳入互联网医院服务范围,尽快使大量优质医疗资源覆盖基层与广大农村;同时,要不断提升互联网服务的质量与水平,避免因为网络传输技术问题影响图像传输质量,进而导致误诊、漏诊的发生。另一方面,还需要通过加强互联网软件系统建设,大力强化网络安全,防止黑客破坏互联网医疗平台、传播虚假医疗信息误导患者,或者窃取患者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患者造成人身与财产伤害。
3.2.2科学界定与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互联网医院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关于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部分地方政府或专业组织颁行的制度性规定往往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或者只针对互联网医院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问题做出规范性要求,显得支离破碎,缺乏系统性与权威性。此外,根据该《办法》,互联网诊疗范围包括“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划定了互联网医疗行为的边界,有利于防止互联网医疗市场的无序性与医疗行为的随意性。但是,“常见病”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具体包括哪些疾病,也有待于厘清。尽快解决诸如此类问题,严格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才能更好地保护患者权利。
3.2.3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与管理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互联网医疗行为进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对互联网医院及其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实行互联网医疗健康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谁提供医疗服务谁承担责任”。同时,也要明确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所担负的责任,要求其确保所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对所提供的服务负责。其次,大力加强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对于所有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该建立监管端口,实施动态监管,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依法依规开展,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此外,还应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完善医师、护士、医疗机构电子注册系统,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3.2.4完善患者权利保护立法
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医疗卫生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关于传统医院患者权利保障的内容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医院模式下的患者权利保护。但是,现有患者权利立法“分布法律部门分散,缺乏系统性”,“查找起来具有一定难度且容易疏漏,不利于法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6]。应该尽快“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患者权利的单行法律,改变目前立法层次低、立法分散、部门利益立法的不利局面”[7]。在新制定的患者权利保护法中,对于互联网医院患者权利的保护应该占有重要位置。鉴于互联网医疗模式的特殊性,可以设立“互联网医院患者权利保护”专章,在内容上涵盖互联网医院与医生应该具备的法律资格、互联网医院的诊治类型及范围、互联网医疗关系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医务人员诊疗规范及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的义务与责任等内容,同时应该设立保障患者权利的专门监督机构,明确规定患者权利遭受侵害后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尽最大可能使互联网医院的患者权利处于法律保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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