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当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陷入“知行不一”的困境,一定程度上缘于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理论与实践没有切实融合,相反还有些脱节,导致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价值观未真正内化。基于我国传统司法文化与当代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理念高度契合,应当以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来重构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内容,调整实践教学方法,重新设置考核内容,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融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之中,帮助法科生尽早树立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进而整体上提高未来法律从业工作者的职业伦理水平。
2024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改进创新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机制。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优化英模人物宣传学习机制,创新爱国主义教育和各类群众性主题活动组织机制,推动全社会崇尚英雄、缅怀先烈、争做先锋。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对于法科学生而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就是预备其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理想信念教育,为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起着重要作用。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建设,离不开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正如2022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①其中优秀的传统司法文化更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宝贵资源。因此,有必要通过挖掘中华传统司法文化来提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科学性和丰富性,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有效途径。
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困境考察及原因分析
法律职业伦理,主要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它以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涉法公务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和/或其所属机构实施的、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行为为规范对象,旨在加强法律职业队伍建设,保障法律实践的公正性和效率。(1)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则是指各高校法学院对法科生未来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当具备的法律职业伦理进行的一系列培养塑造,使法律职业伦理成为法律工作者伦理意识的一部分,养成自律习惯的过程。“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与其他职业伦理教育相比,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更具有特殊性——不仅关乎法律职业人员的个人修养,而且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基石。法律职业伦理越严格,遵守程度越高,越有益于社会大众对该职业的信赖,越有益于法律职业从业者的发展,越有益于法治中国的建设。所以,“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担当好培育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的重要任务,筑牢未来法律职业群体的伦理内核。”(3)然而,由于建国以来法治建设曾遭受巨大挫折,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起步较晚,当前明显存在知行不合一,课堂与课外、学习与实践“两张皮”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知行不一”的困境考察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知行合一,“知是基础,是前提,行是重点、是关键,必须以知促行、以行促知,做到知行合一。”我国3000年的教育史中,一直崇尚“知行合一”的教育理念,“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而止矣”“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中,同样强调知行合一:法学生在知道、理解、认同所学到的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础上,内化于心,并且将之作为自己的职业准则,在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以此作为践行的标准。
然而当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过程中,存在“知”与“行”不一的困境,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础知识认知正确,但实践行为发生偏差,即“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法科生明明通过教育了解、认知了正确的法律职业伦理,但是在实践活动中却明知故犯,有意地为了自己的一己私欲而做出违背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
第二,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础知识认知不正确,但实践行为在“他律”下暂时正确。这种情况多半是由于,其正确的实践行为是迫于外在强制力,不得已而为之的,一旦失去这层约束,或者面临更大的诱惑,很有可能在实践的过程中,作出违背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
第三,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础知识认知不正确,实践行为错误。法科生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过程中,对法律职业伦理认知不深刻,没有形成清晰的认知体系,致使实践行为错误。
众所周知,法律人应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最高伦理价值,忠诚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明纪律,保守秘密。而从实践中被查处的案件来看,却无一例外违背了这些基本的法律职业伦理原则。如在公安系统,主要表现为有案不立、立而不侦、压案不查,以及违规变更强制措施、处置涉案财产等。在检察系统,问题集中在批捕、公诉等环节,主要表现为有罪不究、不捕不诉,更有甚者搞无中生有、加罪于人。在法院系统,问题集中在执行、审判环节,主要表现为久审不决、久执不结。在监狱系统,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丛生,其中多利用专利违规减刑。在法律代理或者辩护领域,以律师为主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为了追逐私利,不惜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亦或者串通教唆证人作伪证等。
因此,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教授过程中,更应该强调知行合一的重要性,“知行相须,并进有功”,高校在课程设计时,既要注重传统的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讲授,同时,也要注重实践课程,让法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真正将法律职业伦理内化于心,否则,对于法科生而言,小则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础知识认知不正确,大则在实践活动中,作出违背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
(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陷入“知行不一”的原因分析
1.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实现路径不清晰
早在2018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就已经指出,应当以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专业人才为目标,并明确地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纳入法学十大专业核心课程之中。然而根据各大高校有关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开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高校对于如何培养“德法兼修”的人才认知不够清晰,也不够重视。与其他九门专业核心课程相比,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教学资料较少,缺乏专职的研究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师,课程学分普遍设定在1-2分,远少于其他核心课程。
也许有人会质疑,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真的能帮助养成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吗?诸多司法腐败案件中法律工作者违背职业伦理,不忠于法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缺失仅仅可能是原因之一。诚然,单凭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并不足以培养出职业伦理意识强、法律信仰坚定的法律人,但是,这门课程至少可以让学生了解区分哪些行为符合职业操守、哪些行为不符合,以及不符合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域外已经有研究证实,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与法律职业伦理行为之间有很大关联,“伦理教育的重要性既不该过分夸张,也不该低估。上百个评估职业伦理课程的研究发现,设计良好的课程可大为提升职业伦理能力。”(4)
既然法学院开设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而法律职业伦理是可以“教导”出来的,那么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就应该从重视并且设计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入手。当下,不仅要改变该课程课时数偏少的局面,还要避免将法律职业伦理视为一堆抽象的所谓公平正义等空洞的观念,课程内容要侧重具体的行为规则,旨在教会法律人在面临法律职业伦理困境的时候如何做出适当的选择。
2.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缺乏说理和实践的切实融合
上世纪90年代有法理学者尖锐指出,在我国“学以致用”的传统文化思想,及近年来实用功利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们在学术、学问、学科方面,更加追求一种有用性,要求产生一种立竿见影的直接效用。(5)法学也不例外,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且在众多法学专业课程中呈现了一种较为普遍的极端倾向,以刑法教学为例,即“重知识传授,轻人格塑造;重考试导向,轻价值引领;重操作技能,轻职业伦理。”(6)在功利主义的影响之下,即便是《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本身设置,亦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大多数高校通常在配备较少的学时,教学时间完全不够,无法安排实践课程。此外,承担《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任务的老师,以提供现成结论居多,能够引导学生从实践中概括总结的较少,缺乏说理和实践的融合,没有真正发挥实践育人的作用。更何况,法律职业伦理本身就应当运用到实践活动中去,简单的知识传递,忽视学生的主体感受,没有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这种浮于表面的教学方法,终究无法让学生达到知行合一的程度,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只能沦为形式。
3.学生对法律职业伦理价值多未真正内化
此外,课堂的参与者除了教师之外,更多的是学生。一直以来,我国在教育教学方面,更强调发挥各法学院校、各个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更强调“输入”,却忽视了学生的“接收效果”,单方面的强调灌输知识,使学生处于被动的局面。然而,上文我们分析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一个强调知行合一的过程,学生不仅要“知道、了解”基本的职业伦理准则,更需要践行在日常法律职业活动中,从知道、了解到践行,这中间重要的环节就是法律职业伦理价值观的内化。
法律职业伦理价值观的内化是指法律执业和学习生活过程中,通过对法律职业伦理价值导向的认知,将其转化为自身的执业行为准则和人生价值目标。然而由于个体的复杂性和思想的可塑多变性,法律职业伦理价值观内化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转变过程,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发展的量变与质变辩证关系告诉我们: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有一个量变的积累过程,没有量变的积累,质变就不会发生。同理,法律职业伦理价值观的内化也需要量变的积累,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很难达成,在功利主义学术思潮的影响下,我国法学院校更强调对专业技能的培训,由此带来的,是学生在法律学习的过程中,忽略法律职业伦理的学习,更谈不上价值观的内化。
二、我国传统司法文化与当代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理念相契合
自人类文明中出现法律职业时,法律职业伦理就应运而生。我国早在《尚书》中就有记载,皋陶“慎乃宪”和“慎厥身”,意思是说执法者必须严肃谨慎,严格地要求自己。细究我国古代传统司法文化,当中有许多司法观念与我国当代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不谋而合,如慎刑恤狱思想、为官者公正清廉,构建司法仪式感,这对于突破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困境具有重大意义。
(一)传统司法礼仪与当代司法仪式感的追求异曲同工
礼仪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中国古代社会,早自西周起,即有“周公制礼作乐”,将日常生活中的饮食、祭祀、丧葬都纳入“礼”的范畴,规范周人的行为。而“司法礼仪”则是在法治活动中,法治参与主体所认同并遵守的一种特定仪式和程序。(7)在当前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司法礼仪具有提高司法权威、促进司法文化发展、培养公民法治信仰等功能。而司法礼仪本身又具有抽象性,必须通过物理空间、特定服饰、特定器具、特定言语等外在形式表现出来。(8)
在我国传统司法文化中,围绕着“司法仪式感”的内容十分丰富,并与当代司法仪式感的追求不谋而合。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当代司法机关的建筑设计上具有通用模式:多采用对称性结构、使用大理石材质、类似的功能内部分区等,(9)以此来加强司法机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在我国传统司法文化中,州县衙门建筑中,常在公堂上方悬挂“明镜高悬”的牌匾,“肃静”“回避”牌分立两侧,公堂外放置登闻鼓……“明镜高悬”警示着司法官员需做到公正严明、心存明镜;“肃静”“回避”牌以及登闻鼓则进一步加强州县衙门的严肃感,与我国当前司法机关的建筑设计理念相一致。
二是当代司法机关在器物使用上,通过国徽、法袍、法槌的使用,增强庭审时的庄严性。以法官的法袍为例,如今我们常见的法院的法官袍蕴含深意:法袍整体呈黑色,象征着庄严严肃;红色前襟配有装饰性金黄色领扣,与国旗的配色一致,体现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四颗塑有法徽的领扣象征着审判权由四级人民法院行使,同时象征着人民法院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而中国传统“法官”衣冠制度更是源远流长,早在传说时代,中国司法鼻祖皋陶就常常利用衣冠来协助审判。皋陶在审判时头戴獬豸角样的冠帽,身穿獬豸图纹的衣服,使人们相信他所做出的审判是由正直无私的神灵做出的,塑造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到了秦朝,獬豸冠开始成为“法官”专用职业冠帽。此后两宋时期,“法官”除了独特的衣冠之外,还需佩戴“青荷莲绶带”,青莲与“清廉”相谐音,希望“法官”能够同青莲一般,出淤泥而不染,不为世俗繁芜所沾染,清廉高洁,独立公正,自此,青荷莲花与神兽獬豸一起,成为“法官”的象征。(10)
三是当前法庭布局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审判活动区域中审判台、书记员座位、原被告座位的位置和距离,突出审判活动的严肃和庄重。(11)相类似的,在我国传统司法文化中,代表着正义和权利的司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总是高坐在大堂的正中间,大堂正面是宽敞的月台区域,案件的当事人及围观群众就处在月台区域内,一定的距离感进一步凸显了审判官的威严和庄重感。(12)
因此,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过程中,引入中国古代司法礼仪的内容,引导法学生了解中国传统的司法建筑布局、司法官服饰、州县衙门的布局等内容,建立其与当代司法机关司法仪式的联系与区别,唤起学生对于司法仪式的认同,树立法律信仰,增进学生对于法律职业的尊荣感和敬畏感。
(二)公正廉洁是古代和当代司法共同的价值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旧严峻复杂,必须清醒认识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腐败,司法腐败问题更是危害党的生命力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司法腐败不仅破坏了司法独立、阻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影响了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民主与法治的信仰。司法腐败问题,严重影响司法执法公正,污染政法系统的政治生态。不论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有多完备,只要存在司法腐败现象,那么法律就形同虚设,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
而古人在面对司法腐败问题时,巧妙地使用“官箴”来规诫和劝诫为官者。官箴中,论证了古代对为官清廉的标准:(1)非俭无以养廉。大量的官箴书中,将“俭”与“廉”联系在一起,所谓“欲教以廉,先使之俭” ,这是司法官为官清廉的根本。然而官场中,迎来送往,想要保证节俭,实属不易,因此,古人认为:节俭习惯的养成,必须平日习以为常——“欲为清白吏,必自节用始”。这一点,对于当代法律人而言同样具有借鉴意义,现如今,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腐败、违法违纪的现象时常发生,严重玷污了司法机关的形象。(13)(2)却礼辞金。作为司法官应当坚决拒绝请托,拒绝所收到的礼品和金银,这是为官清廉的首要体现。《唐律疏议》之《名例律》第9条作出规定,官阶达到五品以上的官员,犯死罪的可以适用上请,犯流罪以下的可以减一等。但是,官员所犯之罪为“坚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14)则不适用此规定。也就是说,官员一旦触及贪污腐败,则应当从重处罚,不可适用减轻刑罚的规定。(3)禁家人侵渔。官箴书中强调,自身做到公正清廉还不够,更应该约束家人不做有损官威的事情。张养浩在《牧民忠告》中指出:“居官所以不能清白者,率由家人喜奢好侈使然也。”在现如今我国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除了要求法官、检察官应当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不得做损害司法形象的行为外,同时要求法官、检察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得利用职务身份去寻求特殊利益;同时,也应当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得利用其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官箴中除了记载了古代为官清廉的标准值得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借鉴之外,还记载了如何让司法官接受以上规范:(1)官吏选方面注重官德,任人唯贤。早在商朝时期,统治者对于选拔官吏就提出“不肩好货,敢恭先生”的主张,意思是不任用贪财敛财的人,而任用努力为百姓创造财富的人。古代统治者一直以德才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这无疑推动了官吏提高自身的道德觉悟,约束自己的行为不逾矩。(2)官吏考察方面奖廉惩贪。既要注重对有功之臣的奖励,同时对贪官污吏,也要予以严肃的惩罚。奖廉惩贪,从主客观两方面加强了对官吏的约束,促进了吏治的清明,也极大地鼓舞了官员的积极性。(3)统治者本身倡行节俭,以身作则。中国古代廉政思想里,很重要的一环就是统治者倡行节俭,以身作则,给广大官员树立榜样。(15)西汉初期,统治者节俭自持,轻徭薄赋,使封建社会出现第一个盛世——“文景之治”。三国时期,曹操也以任用廉吏、廉洁俭朴著称。
这些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也具有借鉴意义:一方面,高校要注重对学生廉洁、奉公等职业伦理的教化;另一方面,也要向学生学生强调违背了这些法律职业道德后所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
(三)慎刑恤狱思想对于当代刑事法治的发展具有积极启示
“慎刑”是指谨慎使用刑罚,这一思想最早起源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而“恤狱”则是指在量刑的过程中,应当用刑宽缓,对罪犯也存有怜悯之心,不可以滥用刑罚,早在《尚书·舜典》中对“恤狱”思想就有所记载——“惟刑之恤哉”。“慎刑恤狱”思想的精神内核是传统的“人本思想”,我国自古以来即强调“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了解“慎刑恤狱”思想下产生的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对法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体系构建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慎刑恤狱”的指导思想下,历朝历代衍生出了各种具体的制度,这些制度在当今的刑事审判中仍有所运用,其背后所代表的法律道德思想,仍值得被现代法律职业伦理所借鉴吸收:(1)特殊主体宽宥制度。我国古代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主体在出入罪方面有所规定。《唐律疏议·断狱》中规定,“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即对于怀孕的妇女,应当等其生产百日之后才可以执行死刑。(2)亲亲得相首匿。《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脾为主隐,皆勿论亦不坐”,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互相包庇对方的罪行,拒绝做有罪之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3)疑罪从轻从无。《汉书·隽疏于薛平彭传》中记载,“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宋书·列传》中也记载到“罪疑从轻,既前王之格范;宁失弗经,亦列圣之恒训。”意思就是说,对于有疑点的案子,在审理时应当十分慎重,仍有疑虑的,应当从轻审判。
以上三种制度,在当今刑事诉讼的程序中都有体现:我国刑法中规定,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可适用死刑制度,对于75周岁以上的人,应当从轻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另外,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未有明确条款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是也广泛吸收了“无罪推定”精神,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慎刑”思想,与当代司法伦理的很多观念不谋而合,对推进当代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重要的启示价值。在课程中加入对于古代“慎刑”思想的解读,一方面,有助于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道德修养,这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有助于引导学生在未来的司法实践活动中,以审慎、敬畏、认真的态度来对待刑事案件,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对于犯罪情节、手段是否残忍、是否有其他可以宽恕的情节一一进行考量,促进司法公正。
三、中国传统司法文化融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路径创新
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强调,要加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进一步凸显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定位。(16)要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必须坚持德法兼修、立德树人。将中国古代司法文化融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之中,有助于充实课程的内容体系,实现课程的价值内化,根据当前我国法律院校设置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笔者认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融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具体路径有以下几点可待创新之处。
(一)优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教学体系
新时代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方向是德法兼修,这也是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教学目标。其中,“德”是指培养法学生的道德素养,厚植理想信念与责任担当;“法”是指我国法治人才知识技能过硬;“兼修”则是指法治人才培养既需要精通“法治”,也需要善于“德治”,(17)法治人才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操守、坚定的理想信念。
其中,德育培养的重要路径之一就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自2018年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纳入法学核心必修课程以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教学工作已经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不可否定的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因自身教学内容缺乏道德伦理性、实践教育不足、专职教师匮乏等问题,一直止步不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改革刻不容缓,笔者建议以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来优化课程教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和体系性。
一方面,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与当代法律职业伦理教学目标之间是高度契合的:都强调对司法仪式感的追求,通过司法机关的建筑设计、器物使用和法庭布局来营造司法活动的庄严感;都以公正廉洁作为司法的价值追求;古代司法理念对当代司法也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以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优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教学目标,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一直以来,职业伦理教育的很大弊端在于书本上的材料只能概括说明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道德素养:责任、担当、公正、廉洁等,却很少有教学资料向学生阐释这些道德素养背后的深层含义,教导学生应该如何做、不能如何做。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恰可以弥补这一漏洞,使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更具有操作性,赋予学生更深刻的思考,帮助法学生将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予以真正内化。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底蕴深厚,以其为依托,细化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教学目标,使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更具有体系性。以古代官箴书为例,自西周时期就已出现,至唐朝,官箴书的数量更是呈几何级增长,(18)当中详细论述的清廉俭朴、诚信公正、勤勉谨慎等思想,作为当代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内容也具有深刻意义。在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体系中,加入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相关内容,使职业伦理教育本身更具体系性。
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强调,法学教学中要注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结合社会实践,注重思想道德素养培育。换言之,以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优化课程教学体系,是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吸收传统司法文化精华以充实教学内容
当前,各大高校开设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讲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构成,以及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遵守的一般性伦理规范,主要包括正义、平等、清廉、效率、诚信等;其次,分别讲授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公证员、行政机关涉法律类公务员六大群体分别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最后,讲授法律人遵守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因,以及违背法律职业伦理的责任。(19)
笔者发现在教学方法上,缺乏说理和实践的融合,首先是说理的内容不够丰富,其次缺乏大量的实践,最后是未能平衡说理和实践的关系。因此,应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加入中国传统司法文化,进一步丰富、充实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体系。这主要有以下优势:(1)教学内容进一步丰富,寓教于乐,以古代司法职业伦理背后的名人事迹、演变发展过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2)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性,教授的过程中可通过布置课后作业的方式,让学生主动去搜集有关中国古代司法文化,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以此促进法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观的内化;(3)通过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学习中国古代司法文化,感受中华司法文化底蕴,构建法律信仰。
笔者建议,法律职业伦理课以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为抓手推动学生价值内化。
一般而言,价值内化分为四步,包括认知认同机制、情感认同机制、信念引导机制和行为强化机制。(20)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价值内化来看,认知认同机制是指广大法学生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和基本准则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达到理性共识。情感认同机制是指,法学生对法律职业伦理在彻底理解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肯定、信任、满意等积极情感体验,进而达到愿意接受法律职业伦理的机制。信念引导机制是指以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体系作为核心信念,引导法科生在实践过程中克服困难、战胜挑战,在遇到诱惑时,能够利用法律职业伦理内容体系坚定信念的机制。行为强化机制则是指法科生在实践过程中积极运用法律职业伦理,并逐渐形成自身的法律职业价值体系。
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过程中加入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有助于价值内化的四步骤的转化。首先,由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内涵非常丰富,体现和贯穿在司法过程的方方面面,如司法机构的设置、庭审的仪式、慎刑传统(死刑复核)、秋冬行刑文化等,这有助于认知认同机制等实现。其次,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很多是法科生在学习法律过程中耳熟能详的故事,甚至很多与法制史的内容重合,这让学生更容易达成情感认同。另外,在前者的基础上,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蕴含的职业伦理,落实到法律实践活动中,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完成信念引导机制和行为强化机制。
(三)调整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实践教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调知行合一,其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坚持德法兼修、立德树人,(21)这就要求法学院校在设置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时,既要考虑到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内容体系的学习,同时注重实践教学,让法律职业伦理真正内化于心,在日后的法律执业活动中,以此作为实践准则。但目前法律院校关于实践性教学在整体教学比例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以江苏大学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点培养方案为例,(22)法律(法学)硕士实践环节的学分占总学分(23)的17%,而法学硕士的实践环节的学分仅占总学分的2%,这当中属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实践学分更是少之又少。
相比较而言,国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更注重实践性教学。以离我们较近的韩国为例,他们的实践教学主要有:(24)(1)参与式教学,教师营造一个职业伦理情景带领学生参与讨论,引导学生分别带入不同的角色全方面体验该案情;(2)法律诊所式教学,通过实际案件,以法律诊所的方式让学生自行处理,提前感受法律职业伦理在实践中的运用;(3)问题中心式教学,类似于排演“法律情景剧”,让学生模拟在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冲突的情形,充分调动学生的能动性。
因此,在将古代司法文化融入创新实践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1)在讲授古代司法文化部分时,由教师创设矛盾性的职业伦理场景,由学生结合所学的古代司法文化,思考解决的策略,引导学生组织小组讨论,交流不同的想法,引导学生将古代司法文化内化成实践中切实可用的法律职业伦理。(2)排演类似于“古代司法伦理情景剧”,让学生当一回“包青天”“海青天”,在教师布置完相应的主题后,由学生自行组织搜集资料、进行剧本创作、由老师审核后将其排演出来,在这一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的创造性,既主动了解了有关中国古代司法文化,同时又加深了理解,进一步内化成为自己的法律职业伦理观。(3)开设模拟法庭,传统的模拟法庭主要是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正式开庭等环节来模拟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等过程,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的模拟法庭则侧重于在案件过程及结果的设置上,设置伦理冲突的环节,让学生去思考、解决。古代司法官员们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法律的严肃性的同时,更强调教化的重要性。“他们在裁决中寓教于判,深入浅出地讲解法律道理,以调解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息讼止讼,展现出了独特的价值理念。这种做法不仅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也彰显了对人性的关怀,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25)
(四)重新设置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考核内容
目前,很多学校受功利主义学术思想的影响,对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考核方式与其他专业课一样,采取闭卷方式或者期末论文的方式,考试成绩纳入总成绩,并与评奖评优挂钩。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的掌握,不能简单地凭借考题进行考察,只有对法律职业伦理形成真正的价值内化,课程目标才算达成,很多学生凭借“考前抱佛脚”,虽然课程可以取得较高的分数,但是,价值内化一直停留在了第一步,仅仅是“认知认同”的完成,却没有达到情感认同的程度;另一方面,高校此种课程考核方式,未将说理和实践相融合,不能达到“知行合一”的教育效果。
此外,笔者还观察到,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虽然将法律职业伦理纳入考试内容,但是考察分值在客观题部分只有10分左右,在主观题部分没有涉及,仅占总分的2%,很多学生(包括笔者在内)都“战略性”地放弃这门科目的学习,花更多的时间在其他部门法的学习上,这进一步导致了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
因此,笔者认为,在设置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考核方式时:首先,要注重过程性评价,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化不是一朝一夕的过程,仅靠一张试卷评判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素养有失妥当。在课程开设过程中,建议巧妙加入古代司法文化的内容,通过各类情景设置,让学生“回到过去”,当一回司法官,结合所学的古代司法文化的内容,巧妙判案,引导学生内化吸收法律职业伦理。其次,可以多多尝试开放性考试,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考核重心不应当是学生的记忆能力,更何况靠死记硬背记住法律职业伦理并没有真正的效用,建议以“古代司法文化”设计开放性考试内容,不设定标准答案,着重考察学生的思考过程、对于伦理的理解以及面对实际问题的伦理选择。
而在考核内容中,增加古代司法文化的考察,一方面,与枯燥的法律职业伦理理论相比,古代司法文化更生动有趣,更容易让学生接受并内化为自己的职业准则;另一方面,在法考的考核中,增加古代司法文化部分的分值,既考察了法制史的内容,又考察了法律职业伦理部分,符合现阶段法考的命题特点。
(五)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古有孟母三迁,也有神童方仲永逐渐沦为平庸的故事。《荀子·劝学》中也写道,“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良好的法治环境,对培养法律思维和伦理素养也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对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化过程而言,是很难一蹴而就的,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的熏陶也是很重要的。因此,我们应当以“中国传统司法文化”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既有利于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也有助于培养法学生的法律道德素养,促进他们法律思维的形成与法律伦理素质的提高。在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第一,展览活动。
在学校的各大校门位置、各教学楼的一楼、食堂、礼堂、报告厅等地举办不同形式的展览活动,开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展览、法律知识科普、我国法治发展史等展览活动,全方面地向学生展示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优秀思想文化及法律制度等内容,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法律文化的认同感。
第二,文艺演出。
组织学生收集、了解、出演古代中国的法律故事和当代中国法律案例。通过演出的方式,让学生感受中国法治文化的魅力,并更深刻地了解法律故事及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识和文化内涵。
第三,宣传普及。
青年大学生们是伴随着互联网成长起来的一代,我们还可以利用微信公众号、校园微博、校园网站等平台宣传弘扬优秀古代司法文化,以此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观,让学生在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受到熏陶,并融入到这种法治氛围中来,促进学生法律思维和伦理素养的提高。
第四,志愿者服务。
校园法治氛围的营造,并不局限于校园内,还可以组织校园内的学生带着法律知识、法律文化去开展志愿服务。例如,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在各个居民社区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协助社区、政府开展有关“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展览活动、文艺演出,让更多人的了解法律文化;组织法学院的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基本的法律知识讲解。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26)当今时代,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培养我国“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法治人才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通过法学教育的全面改革和完善,在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注重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在这之中,充分借鉴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将中国古代司法文化融入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培养“德法兼备”的优秀法治人才。
基金资助:2020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构建面向临界预防的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研究”(20SFB3012);
文章来源:刘春花,王媛媛.中国传统司法文化融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路径分析[J].河北法律职业教育,2024,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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