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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应用型大学中国法律史教学改革的思考

  2024-07-17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新文科建设同课程思政的建设目标有相通之处,作为专业课教师,需要通过教学内容的设计,实现教学的育人目标。而应用型大学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教学对象的特殊性,是教学过程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根据新文科建设及应用型大学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法律史教学中明确教学目标,调整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德法兼备的应用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 关键词:
  • 中国法律史
  • 应用型大学
  • 教学实践
  • 新文科
  • 育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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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于2018年提出建设“新文科”,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育人体系。2020年11月3日,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组主办的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在山东威海召开,发布了《新文科建设宣言》,对新文科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新文科与传统文科相较,它的精髓和灵魂就在于创新。……新文科将是文理打通、人文与社科打通、中西打通、知行打通、古今打通的‘五通文科’”[1]。新文科建设需要培养具有通识基础,又能够在传统基础上不断谋求创新的人才,应用型大学作为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才培养目标也应不断作出相应调整。因此,结合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中国法律史作为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在教学上如何寻求突破,为培养德法兼修的法学创新人才服务,是教学实践中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法律史教学内容的调整


新文科要培养的时代新人应是中华文化的传承者,中国声音的传播者,中国理论的创造者,中国未来的开创者[2]。全面依法治国更是需要“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法治人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3]34。从这一角度讲,新文科建设同课程思政建设是异曲同工的。

中国法律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也是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之一。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中国法律史兼涉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蕴含中国法律发展的历程和丰富的本土资源,故法律史教学内容需要体现对法律传统的珍惜与重视。“因为珍惜是复兴的前提,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发展无法离开传统的平台,所以传统法的改造成功之日,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形成发展之时”[4]。而中国传统法的精神本身就具有“道德人文”特征[5]153,其中所蕴含的民惟邦本、为政以德、天人合一等思想对人的培养有重要意义。法律史的知识体系与历史、政治、哲学、文化交融,对于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历史思维、人文素养、良好品质,具有其他法学课程无可替代的作用。

(一)研究教学对象的需求

教学内容的确定取决于教学对象的特点与需求。不同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应各有侧重,设计适合的教案。

作为应用型大学,要以一种普及性的方式传授专业内容,既要准确、严谨,又不能过于学术化。法律史课程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学通识课的特征,目的在于引导学生从部门法中解放出来,从更广阔的视野与时空去学习法律。法律史教学需要关注当代,正如克罗齐的名言,“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6]。因此,要根据应用型大学学生的需求,关注法律的热点问题,调整教学内容与设计教学方法。

(二)重视传统法理的教学

培养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需要育德与学法并重,坚定法治理论自信。在法学实践教学中,不仅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更要围绕本土经验,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中国法制史”更名为“中国法律史”,目的之一就是在思想史课程压缩的情况下,在制度史教学中增加思想史的比重。对于非法律史专业学生而言,对制度讲解的专业性可以适度,而其背后的思想与精神却可以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毕竟“法理是法学的共通之理,是法之为法和法学之为法学的根本所在,亦即关乎法和法学自身正当性的问题”。“思想是学术之王,只有通过凝聚思想的法理,才能透视被繁茂芜杂的法律现象所遮蔽的法的精髓”[5]1。而探讨中国的法理学,必然要从法律史入手。“法理学着重探讨一般法理问题,部门法学侧重探讨具体法律的法理问题,法史学则重在探讨法理的历时性状与成长脉络,展示它在时间之流中的传承变迁,以及在当时和对现今的意义,从而使法史学真正成为法学的基础学科,起到支撑和促进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发展的作用,以彰显其在法律科学中存在的价值和无可替代的地位与功能”[5]2。传统中国法的精神,其道德性是最为突出的。有学者将中国传统法的精神,在法的文化属性上,定性为“道德人文”[5]153。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3]18这些优秀传统无不贯穿于中国传统法律之中。如何在法律史教学中讲透这些问题,既是法律史教学的要求,也是课程思政培养德法兼备型人才的要求。

人文学科彰显的是一个国家的文化气质与精神风貌,是国家文明的“透视镜”[7]。中国需要具有国际水准的本土研究成果,向世界学者展示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成就和中国理论的先进性。因此,新文科的发展需要坚信中国价值,关注中国问题,解释中国现象,形成中国理论[2]。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与教学,关注的焦点是解释中国法律传统究竟是什么,其精神如何,对人类法律文明有何贡献等,通过课程内容的讲解,教师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文精神传递给学生,展示中华法系中蕴含的民族精神与智慧。

(三)课程建设重视学科交叉成果及现代技术的应用

应用型大学的培养目标虽然不是学术型人才,但是,随着社会整体文化水平的提高,对学生的专业素养、创新思维以及专业视野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中国法律史教学也要在学科交叉及现代技术方面着力,将交叉学科研究成果反映到教学中,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其多维度思考问题的能力。

1. 重视学科交叉成果的介绍

中国法律史作为一个学科,注重运用法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文化现象,本身就是一门历史学与法学交叉的课程,法学与历史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需要特别关注。同时,作为学科史,中国法律史教学中同法理学及各部门法都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对这些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动向,也需要有一定的了解。这不仅可以丰富教学内容,对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也有重要作用,利于引导学生在对现实问题的思考中理解法律史的价值。比如备受关注的“江歌案”“张扣扣案”等案件,总会引发社会关于死刑存废、复仇案件特殊性的激烈讨论,在讲授中国古代的死刑、复仇等问题时,均可作为参照案例,引导学生进行深入思考。再如民法典的颁布,可以在讲授古代民事法律时引导学生思考,为何中华法系曾经取得那么灿烂辉煌的成就,却不曾制定同刑法典比肩的民法典?究竟该如何理解“重刑轻民”等。在教学实践中,学生往往对这些问题有着浓厚的兴趣,愿意参与讨论,也会深入思考,进而对自己的固有认知加以反思。

2. 重视现代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

现代社会,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质的变化,也给法学研究和教育带来极大影响。多媒体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学习通等平台的推广,微课、慕课等模式的引入,不仅大大丰富了教学的形式与内容,而且能够让师生获取国内乃至世界上最优质的学习资源。大数据等新技术不仅拓展了部门法实证研究的内容与范围,对于法律史研究文献资料的检索使用,也是前所未有的。比如对大量司法档案所做的实证分析,就极大丰富和拓展了法律史研究,从中可以看到动态的历史与法律,“洞察到传统法律史研究所忽视的另一面,尤其是那些名不见经传的小民百姓在面对法律时的抉择”[8]。由此深入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复杂面相,让法律传统活起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热情,促使学生发现传统法律在现代的传承,探寻蕴含其中的核心法理、思想,体会学习法律史的价值与意义,拓展法律思维。

因此,借助现代技术,丰富教学内容,可以让法律史这门枯燥的基础理论课,变得立体而有趣起来。随着传统文化被越来越多的人喜爱,许多反映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作品应运而生,自媒体上也有许多基于个人爱好创作的多样化法律史素材。在教学中对这些素材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教学相结合,应该是对法律史教学的有益补充。


二、中国法律史教学方法的探索


新文科建设与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应同频共振,从而达成育人、理论创新和文化传播的总目标。新文科建设应完成“课程改革”“体系调整”“成果输出”三个方面任务[2]。就中国法律史教学而言,基于教学大纲,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和目标,需要进行个性化教案和教学设计,在教学方法上不断探索,以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一)专题教学

现有中国法律史教材体例上多以朝代顺序为纲,再将立法修律、部门法状况、司法活动等内容放在各朝代进行编排。虽然这种体例能够展现各朝代法律的全貌,但也导致较为明显的重“史”轻“法”的问题。以这样的顺序讲授,难免会出现赘述以及制度连续性发生断裂,不利于学生对法律史核心问题及制度的全面了解掌握。笔者认为采用教材体例辅以专题的形式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会更好。

例如,教材中“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等内容,因其问题的独立性,可以按照教材内容,就其中的重点问题予以讲授。秦朝至清朝是中华法系形成发展、成熟衰落的完整过程,一脉相承,可以分为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法律儒家化、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几个专题讲授。总体上以每一章的结构为纲,打破朝代的局限,以其中的核心问题为主要内容,重点讲授制度内容、沿革、重大变革及其蕴含的思想与精神。

以专题形式讲授“中国法律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目前教材的局限性和课时问题,帮助学生梳理“中国法律史”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线索,便于学生学习。而且,教师在讲授过程中,更加关注每个专题章节的核心问题,突出问题意识,引导学生思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思维。

(二)案例教学

法律史教学方法虽无一定之规,然究其关键,并不仅仅是按部就班地将知识点讲解清楚,而是要处理好通俗易懂与准确深刻之间的平衡,要处理好理论框架体系构建与历史叙事之间的平衡,还要处理好引用原始史料与运用现代法学语言和理论之间的平衡[9]。在多年的教学调研中,案例教学都是最受欢迎的教学方法,也是能更好实现教学目标的方法。

“案例作为法律规则在实践中应用的体现,对法律规则的内容和精神做出了最好的实际阐释与证明。”[10]在案例的选择上,教师要重视案例的典型性、启示性。在教学中,可选取法律史研究中经常使用的经典案例,如清代杨乃武小白菜案、宋代阿云案等,也可以选取文学作品中的经典案例,如《窦娥冤》《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等。同时,还要注意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以杨乃武小白菜案为例,教师可在课前预留问题,让学生带着这些问题阅读相关材料或观看视频,然后引导学生就问题展开讨论并对讨论结果予以分析。虽然这样讲课,一个案例的学习可能就需要2~3个课时,但结合此案例,却可以让学生对清代的逐级审转复核制度、秋审制度、刑讯制度、京控制度等都有较深入的了解。

除了典型案例的引入,经典判例的价值也不容忽视。如《明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等著作中的经典判例,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古代司法实践活动和价值追求,体会中国古代法官的智慧。

此外,教学案例与判例的选择,不必局限于中国古代,古今中外均可。选择相关案例与判例作古今与中外的比较,对于教学目的的实现有重要作用。古今对比,本身就是对某一制度的渊源与流变的解读,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必定会更加深刻,而且涉及部门法,也是法律史与部门法内在联系的直观体现;中外比较,异同并存,“同”是不同法律文化交流的前提与基础,“异”是百花齐放的美与价值,在比较中探索异途的原因,才能对本土传统法律的特点与价值有更深刻的体会。


三、中国法律史教学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早在20世纪初期,刑法学家蔡枢衡曾经说过:“大学法律学系中的中国法制史科目,常常不易找一个主观上兴味浓厚,客观上胜任愉快的教授。”[11]87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史教师,不仅要对本专业怀有无比热情,还需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在某种程度上讲,没有优秀的中国法律史教师,便难有优秀的受学生欢迎的中国法律史课程。教学无论如何改革,最终需要教师落实到教学中,师资永远是核心因素。

现代社会,高校的教学面临着一些无形的压力。一则,自媒体时代,学习的途径多元而便捷,现代大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已经不局限于校园;二则,受实用主义的影响,学生选择课程以及是否安心听讲,课程的实用性起着重要作用。比如,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课程是否属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考研课程,比重如何等,都可能影响学生对该课程的态度。因此,现代大学教学实际上对教师有了更高的要求,既需要教师学养深厚,具有个人魅力,又需要在教学内容与方法上与时俱进,不断调整,适应现代大学生的需求。

现代大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包括对传统法律的兴趣日益增强,关注法律传统的学生也在增多。他们生活在日新月异的时代,全球化、媒体的高度发达,让他们视野开阔,在比较中反观自己的文化,将文化自信根植于内心,对传统法律有了更为客观理性的认识。基于此,有更多法学专业学生珍视中国法律传统,对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有着清醒的认知,这无疑又是法律史教学的机遇。再者,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热衷于参观各地文化古迹、博物馆,所以,中国法律史教学不仅可以利用相关线上资源,更可以充分利用当地历史资源,将学生带出课堂,形成社会资源与学校资源的深度融合。学生通过了解和研读在青铜器、简牍、典籍中的传统法律,更有助于形成法律文化自信。从这一角度讲,法律史教学又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得天独厚的条件。利用好这些资源,抓住机遇,顺应学生的特点与需求,每位法律史教师都可能打造受学生欢迎的独一无二的法律史课堂。


四、结语


高校教学改革层出不穷,慕课、微课等不断丰富着教学形式,使教学不再局限于小小的教室和三尺讲台。但是,无论是教师的教学实践,还是学生的反馈,都证实了决定教学效果的主要因素永远是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师的综合素养,而教师的综合素养某种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中国法律史教学是法学的通识教育,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历史思维,教学目的不在“术”的传授,而在于“道”,在于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精神与尊重历史的信仰。作为法律史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人格魅力。同时,转变思路,在教学中结合所在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及新文科建设对人才培养的要求,适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取得良好育人效果。


参考文献:

[1]徐显明.新文科建设与卓越法治人才培养[J].中国高等教育,2021(1):8-10.

[2]周洪宇,陈诗.新文科建设的宗旨、任务及前景[J].高等教育评论,2022(1):1-14.

[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4]马小红.珍惜中国传统法:中国法律史教学和研究的反思[J].北方法学,2007(1):143-154.

[5]张中秋.传统中国法理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6]贝内德托·克罗齐.历史学的理论和历史[M].田时纲,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4.

[7]张庆玲.世界一流学科建设背景下人文学科的生长困局分析[J].大学教育科学,2021(1):44-52.

[8]尤陈俊.“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J].开放时代,2008(6):70-95.

[9]钟盛.“双一流”建设背景下中国法律史教学改革的思考[J].现代教育科学,2019(8):98-101.

[10]赵晓耕.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

[11]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87.


基金资助:2022—2023年度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新文科视野下的法律史实践教学改革——以培养‘德法兼修’法学应用型人才为中心”(2022GJJG446); 2023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第二批课程思政示范项目“中国法律史”课程思政阶段成果;


文章来源:杨晓辉,胡文宇.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应用型大学中国法律史教学改革的思考[J].保定学院学报,2024,37(04):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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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高等教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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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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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类:教育

创刊时间: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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