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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治理对平台经济的挑战

  2023-08-30    40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平台经济发展在带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在深刻地改变着经济运行秩序,平台经济的虚拟性、交易的广泛性、复杂性等加剧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传统税收监管政策失效,地区间税收分配失衡,对税收治理提出挑战。税务机关应在包容审慎原则之上,优化税收政策,完善税收治理机制,同时加强信用化体系建设,实施精准治理,借助技术手段促进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各部门协同共治,平衡税负差距,引导平台经济合规、合理、高效发展。

  •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 区块链
  • 平台经济
  • 数字经济
  • 税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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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是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新经济业态,平台经济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极大地拉动内需,助力“双循环”格局的形成。但是,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治理和监管难题。鉴于此,本文在分析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相关问题基础上,提出建议。


一、平台经济的典型特征及对税收治理的挑战


网民规模和上网时长是平台经济发展的基础,以5G和移动支付为代表的数字基础设施的飞速发展,为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便利,推动了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平台经济作为数字技术和新商业模式融合发展的产物,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一)数据算法推动的交易特性加剧税收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一方面平台经济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融合发展,使交易突破时空限制,利用数据高效匹配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大幅度减少了交易成本,并推动经济朝着全域化、精细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基于数据的交易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分散性、跨区域性,使以数据为基础的平台经济的微观运行机制日趋复杂,加剧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新型数字经济模式也加大了税收监管的难度。

(二)零成本复制性和整合带动性导致税权分布失衡。

平台经济模式具有典型的开放性、零成本复制性和共享性,使得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相对于传统经济,不但降低成本风险,而且拓宽了收入渠道。平台经济的整合带动性,能够有效推动区域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因此地方政府有动力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平台企业入驻,企业的聚集不仅能推动地区经济转型升级,也提高了税收收入水平。但平台经济发展也产生了负面效应。一是平台从业人员流动性强,取得报酬类型丰富多样,税源复杂分散,容易通过转换收入形式躲避税收监管视线;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地方税收政策给平台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吸引税源集聚,导致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与税源分配的不匹配。

(三)建构于信用+智能基础上的自然垄断优势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

平台经济遵循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的趋势,在硬件方面建构于数字技术、产业信息化和智能化系统基础之上,在软件方面则依托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形成了互联网在线教育、医疗、交通、购物、直播和政务等各类平台。平台交易的高频次、海量化及虚拟性的特征,区别于传统线下经济业态。在税收征管上不利于交易数据的稽查确认。平台作为第三方信用担保主体,能够保证交易数据不可篡改,对于市场主体的真实性,也可通过智能化技术进行追踪、定位和识别。但平台经济也存在明显缺陷,一些交易平台凭借网络外部性、规模效应及范围经济发展成为头部超级平台,形成赢家通吃、自然垄断的局面。


二、平台经济税收治理难题成因


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建构于交易数据真实性上之上的竞争与互信,税务机关要有能力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的税基、支付能力等进行有效识别。但目前由于针对平台经济的税收政策仍不完善,征管技术还有待提高,使得平台经济税收治理可能存在政策盲区,对治理效能提出严峻的挑战。

(一)平台经济税收治理体系不健全

1、法律依据不完善。

平台经济下的垄断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隐蔽性、复杂性以及不确定性,模糊竞争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边界,造成司法认定困难。在法律层面,现行反垄断法中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条款较少,部分条款规定过于抽象,无法适应实践中垄断行为动态变化的规制需要。同时,针对平台经济的税收治理机制尚有待完善,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空白地带。例如,平台经济涉及的数据产权归属、保护、滥用等问题,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执法实践无所适从。总体来看,在现有的税制框架下,平台经济所涉及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税率三大核心要素往往难以精准确定,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

2、治理机制不健全。

平台经济发展的速度显然快于相应税收治理机制的构建,当前税收治理的协同机制仍然比较滞后。具体表现为:第一,税务机关采集、共享数据信息的执法依据不充分,流程尚待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税收管理存在盲点和风险。第二,在税收治理技术方面,由于以票控税效能下降、数据共享不完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税收监管困难,无法准确获知平台从业人员分别从哪些渠道取得了多少收入,不能准确掌握平台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既无法对其征税,又无法对其稽查。第三,数据价值挖掘不够,涉税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升。第四,在协同治理方面,平台企业担负社会责任存在不足,平台内部监管不严格、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短板、格式条款中问题突出,不仅影响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还损害了商家及消费者利益。归结起来看,当前税务治理还是以税务机关“单打独斗”为主,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共治机制亟待建立和加强。

(二)税权配置依据未能适应平台经济新特征

1、国际层面。

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典型商业形态,改变了传统市场交易形式,更容易产生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问题,导致市场国的税收收入向投资国转移。OECD制定的BEPS行动计划中最新给出的双支柱解决方案,其核心导向就是向市场国分配更多的征税权和可征利润,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导致的税收收入所在国与来源国之间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2、国内层面。

平台经济的发展在拓宽居民收入渠道的同时,也引发不同群体间收入的逆向再分配,导致收入分配的“极化”现象,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当前,平台经济频频爆出偷税漏税事件,有的平台从业者利用转换收入类型逃税,比如将个人所得转换为企业所得,利用税率差异减少税负;还有的通过虚开发票、订立“阴阳合同”等逃税。现有的税收治理体系下,收入来源多样化、收入高的人更容易通过避税积累财富,而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由于无避税空间,只能承担相对较高的税负,这无疑加剧了贫富差距。

税收的逆向分配也体现在地域方面,数字经济供需主体跨城乡和跨区域的错位分布导致城乡、区域间税收分配不均衡,侵蚀了农村及欠发达地区原本的课税基础,使其税收利益受损,产生了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虹吸效应。在现行产地与注册地规则下,发达地区既作为主要的注册地辖区,在所得税蛋糕分配中成为赢家,又作为主要的产地辖区,在间接税蛋糕分配中成为赢家。相比之下,欠发达地区无论是作为主要的贡献地辖区还是主要的目的地辖区,都成为输家。


三、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治理的建议


作为数字技术大发展背景下的新经济业态,平台经济发展方兴未艾。虽然平台经济的税收治理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但仍需从构建我国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努力优化治理框架,填补法规空白和漏洞,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

(一)坚持包容审慎治理原则,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发展。

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业态,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税务机关应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平台经济特征及问题,以支持创新和包容审慎的态度,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在日常税务治理过程中,要转换理念,更灵活,有韧性,避免走限制打压极端。但包容并不意味着自由放纵,而是要在提供有效税收政策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同时,实施审慎治理,提高治理效能。审慎意味着,首先,税务人员要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管理、合规治理,在税法框架可控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合理引导,提供更人性化的税务服务,对平台触及监管红线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其次,税务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学会运用大数据技术,以数治税,实现智慧管税。

(二)完善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的法律法规、优化税权配置

1、结合平台经济特点,细化完善征税规则,堵塞税法漏洞。

围绕各类交易完善《电子商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对平台企业纳税主体、课税对象提供清晰完整适用的法律依据。同时,清理已不适用的政策,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松绑。第一,针对平台经济交易业务内容与传统经济相同的部分,按相同税率征税。比如,商家将护肤品通过平台卖给消费者,这里只是将传统线下交易转移至线上,再通过物流送到消费者手中,同样适用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第二,针对平台交易特定业务内容细化完善征税规则。比如,平台主播带货中所获得的佣金、坑位费到底是归个人所得税还是属企业经营所得必须精确界定,避免纳税人利用税制差异或者漏洞进行偷税漏税。第三,修订完善新型服务收入适用的征税依据。比如,针对主播打赏获得的收入是认定为劳务报酬、赠与、新税目,还是不纳入征税范围,要予以明确,如果认定为新税目,那么其适用的税收政策需及时修订。填补缺失的税法规定。第四,完善数据资产定价政策。要加快数据资产的税收定价政策制定进程,明确数据资产的收入确认、成本归集、费用摊销政策,堵住税收漏洞。

2、加强税权配置管理,抑制税负逆向分配。

针对个人及地区间的税负逆向再分配问题,首先,从源头上采取平台总部代扣缴等措施,避免个人隐瞒收入或转换收入等行为,从而减小个体收入差异程度,同时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监管,防止平台企业利用区域税负差异选择纳税地,平衡地区间税收收入。其次,税务部门应根据平台经济发展需要,改革部门设置,设立专门部门、专门岗位承担平台经济治理职责。特别要坚持税收贡献地与税收征收地相匹配的原则,减弱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税负的虹吸效应,避免出现税负集聚,地区间税收分布的马太效应。此外,还可借鉴国际经验按收入来源地划分税权,合理分配地区间征税权。针对国与国之间的税负不均,OECD提出了双支柱方案,支柱一中创建了新的联结度规则,给予市场国更多征税权来解决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问题,以此来实现税收的公平分配。最后,利用财政转移支付手段重新分配税收收入。通过衡量各地区收支情况,合理配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尽可能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促进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

(三)加强税务内部治理体系建设,提高税收治理效率。

第一,在税务系统基础信息方面,与各平台同步更新市场主体信息,完善平台市场从业人员的纳税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技术对纳税对象进行分类管理。比如,是按一人一户制还是按照税制分类,税制可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分类管理亦或者两者结合,交叉重叠式管理。第二,在治理技术方面,摒弃传统“以票控税”的治理办法,加快“以数治税”系统的建立及使用,利用数字技术能够更精准识别数字交易、收入及相关涉税信息,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税收数据自动化稽核比对,提高税收系统分析和追踪的能力,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灵活、更精准化的征税服务。特别是在当前疫情之下,借助5G技术,加快“非接触”、在线数字化税务的办理尤为重要。第三,在机构协同方面,首先平台应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加强平台内部信息数据的合法保护,其次税务机关需协同平台、银行、公安构建智慧税务系统,充分挖掘涉税信息,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对纳税人身份信息、市场行为、资金收付、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纳税人的税负及支付能力进行识别,进而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提高税收治理的效率。

(四)规范平台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提高税收协同治理能力

1、事前税收治理。

首先,要在税务系统中完善涉税纳税人的信息。目前,平台经营人员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前面三种大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主要是其他个人的税务登记信息欠缺,因此需要完善平台其他个人的涉税信息,将平台市场主体全部纳入税务征管系统。其次,发挥税务信用体系的作用,引导涉税人主动申报,加强登记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审核,为税收治理提供可靠数据基础。

2、事中税收治理。

第一,要明确平台主体责任,保障交易数据真实、有效、安全,发挥市场支配地位作用,创造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为更好地进行税收治理奠定基础。第二,借鉴国外经验,赋予平台在征税方面的合法地位,利用平台自身优势,提高从业者纳税遵从度,从而减少税收治理成本和提高效率。第三,要开放平台对税务机关数据共享端口,实现征纳双方间的信息透明化,依托数据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可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理,对信用等级较差的主体,税务机关在治理过程中有必要重点监督,加强引导,鼓励诚实纳税;对信用等级一般的主体,定期查看其业务收入、资金流向、纳税情况,引导他们发展成为信用等级更高的纳税人;对信用等级较高者,实行抽查式治理策略。

3、事后税收治理。

针对平台从业人员偷税漏税行为,根据金额制定处罚办法。第一,对年漏缴税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可赋予平台治理权力采取更灵活措施进行惩罚,比如没收抵押金、商品关小黑屋等;第二,对年漏缴税额在可控范围内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将承担3倍漏税额的罚款,同步更新个人信用税务档案;第三,对年漏税额在可控范围内巨大的,不仅需要缴纳3倍罚款,而且永久取消其商品和服务在线交易资格;第四,对年漏缴税额超出可控范围的,将承担刑事责任,改革税务机关原制定的“首违不罚”政策,对触及税法红线的行为,依法强制处罚或关押监禁,同时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提高治理效率。针对平台进行的数据泄露、滥用、“垄断”、“大数据杀熟”、要求平台商家“二选一”等影响平台健康发展、破坏市场税收基础从而影响税收治理的行为处理明确处罚,完善《反垄断法》法律条款,清理模糊式、抽象式的法律条款,制定具有界限性、能适应动态变化需要的反垄断规则,为税收治理提供兜底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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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胡李娟,游雪,段丁强.平台经济对税收治理的挑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3(11):168-170.DOI:10.1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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