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随着海洋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环渤海的诸多沿海城市工业生产活动日渐频繁,随之而来的污染导致渤海海域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因此,渤海环境污染的治理与保护工作已成为渤海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第一要务。本文将结合渤海海域环境污染现状,针对渤海环境污染治理与保护的有效应对策略展开全面论述,旨在保护海洋环境。
1、渤海海洋环境污染现状
1.1 陆源污染日趋严重,渤海海域水质恶化
据统计,海洋污染物中有80%来自陆地,其中渤海的诸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都与陆源排放息息相关。陆源污染物主要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白色垃圾等,陆源污染的主要特点是污染物种类繁多、污染物排放量大。改革开放40多年来,环渤海的13座沿海城市率先步入第一批开发城市的行列,大量的滨海工业区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导致陆源污染物的排放量逐年增大[1]。《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渤海海域的多数海湾已呈现出亚健康状态,并且这一状况仍在不断恶化。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的排放量不减反增,以辽东湾为例,仅在2014-2016年的三年时间里,辽东湾海域的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均值就已经达到17000万t,渤海海域水质的污染指数不断攀升。
1.2 溢油事故波及面广,赤潮现象频频发生
2011年6月,中海油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使5500km2的海洋面积受到污染,给渤海养殖、旅游、生态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此外,由于渤海属于我国的内陆海,工农业发达,工业污水与农药残留经雨冲刷后,大量涌入渤海海域,加之密集的海水养殖业,都给海洋赤潮埋下了隐患。据不完全统计,自渤海有赤潮记录以来,截至2018年,发生的赤潮次数已超过110次,渤海赤潮面积更是位居我国四大海域之首,达到1522km2。
1.3 无机氮含量超标,海水富营养化严重
海水富营养化是指海洋水体当中氮磷等植物营养物质含量超标而对海洋水质产生的污染现象。由于氮磷等化学元素的增多,海水中的一些浮游生物与藻类植物大量繁殖,导致水体中的溶解氧含量大幅下降,进而破坏了水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甚至造成一些鱼类的衰亡或绝迹。以渤海湾、莱州湾为例,《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告》显示,这两大海域的富营养化程度最高,因此,渤海也成为无机氮含量超标的劣四类海水主要分布海域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环渤海工业区密集,大量工业废水排入水体,而废水中的含氮量严重超标,海水富营养化程度逐年加剧。
1.4 海洋水质不断恶化,生物多样性受限
受到来自各方污染源的影响,渤海海域的水质日趋恶化,《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渤海海域的第四类海水水质面积始终维持在8000km2左右,而在2015年的调查中,第四类海水水质面积曾达到8740km2。恶劣的水质条件给海洋生物的多样性造成严重影响,调查统计表明,在四大海域中,渤海海域浮游植物的密度最低,导致海水中的氮、磷等有害化学元素消耗量降低,海水的含氧量逐年减少,濒临灭绝的海洋生物数量呈现出逐年攀升态势。
2、渤海环境污染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地方协调性差,联动机制不健全
由于环渤海有13座沿海城市,这些城市的地方政府针对渤海治理问题,各执一词,各自出台治理政策,形成了“治理方案多样化、治理政策出多门”的格局,各城市的地方政府并未就渤海治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关于专项治理渤海环境污染问题的协调委员会也未见雏形。政府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职责权限较为分散、条条块块多元分割,城市间的联动合作机制迟迟没有出台,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通道严重堵塞,渤海环境污染的多方联合治理、综合全面治理体系始终没有形成[2]。
2.2 治污成本高,治污力度小
环渤海地区的企业类型多属于重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指数高,如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全面净化污染源,企业需要投入巨额的治理费用,这样就会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受损,因此,多数企业仍然按兵不动,等待相关补贴政策的出台。此外,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机构参与度低,由于治理技术不成熟、治理机制不健全、治理结构不完备、治理资金不到位,渤海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始终停滞不前,渤海环境污染现状也始终得不到有效改善。
2.3 环保组织压力大,社会公众力量弱
渤海环境污染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积极参与,近年来,环渤海城市的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其纷纷参与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但是,公众缺乏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知识,而且自发组织的力量相对薄弱,在治理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另外,一些环保组织内动力不足,专业性缺失,发展规模较小,治理资金匮乏,导致治理渤海环境污染的参与度逐年降低,甚至一些环保组织完全表现出一副袖手旁观的姿态,渤海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进展缓慢。
3、渤海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3.1 严防陆源污染物入海,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
渤海环境污染治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从陆源污染物排放的源头抓起,对沿海地区生产技术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坚持“零容忍”态度,采取关停取缔措施,严防陆源污染物流入海洋。通过积极宣传推广绿色清洁生产技术,使沿海企业能够真正意识到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对工业废水、生活污染进行集中统一处理,并根据相关海洋污染物排放标准,削减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各级环境监管部门应建立一套联动沟通机制,对沿海的工业生产企业实行24h智能跟踪监控,随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量与污染数值,并且大力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改善渤海环境污染现状。
3.2 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力度,保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
各级地方政府应严格控制各种污染渤海海域水质的工业生产项目的审批立项,结合项目类型以及污染源种类,采取事前调查分析的方法,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立体化审查,并责令立项机构出示海洋环境影响的可行性报告,从污染源头进行有效节制。对环渤海城市地下水超采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以防止海水倒灌现象的发生[3]。目前,渤海海域的渔业产业发展链条日趋完善,但是过度捕捞的情况依然存在,因此,海洋环境执法监督机构应加大对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系统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过度捕捞的违法行为,同时,在浅海以及内陆湾选择性地养殖海带、紫菜等大型海藻类植物,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3 健全海洋环境污染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应急治理措施
环渤海13座沿海城市的各级政府以及环保、海洋、海事等涉海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力度,建立完善的渤海环境污染治理的联动机制,做到一方动员,多方响应,共同推进海洋环境治理进程。各个环境治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先进的导航设备、通设备、社交软件针对渤海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实时沟通、在线交流,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此外,海事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海上巡查力度,对于发生溢油事故的涉事企业,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企业进行严肃处理。此外,由于海洋污染事件具有突发性,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重特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当发生类似事故时,能够第一时间做出响应,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点。
3.4 确保法律法规适用性,保障执法过程公正性
目前,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法规已相继颁布执行,但是,针对渤海海域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国家法律、行业法规政策少之又少,尤其是执法流程以及事后损害赔偿等实施细则,并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当事故发生后,各级监管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划分不明确。针对这种情况,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针对渤海环境污染现状,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使环境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守,构建一个责任明确、执法有方、过程公正、结果公允的良性执法格局。
4、渤海环境污染保护对策
4.1 增强环保意识,健全培训体系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海洋经济呈现出高速发展态势,多样化的海洋产业也为社会提供了诸多就业岗位,涉海就业人员数量也逐年攀升,庞大的涉海群体、分散化的涉海产业给海洋环境污染保护工作带来了严峻考验。为此,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涉海人员的集中管理,根据产业类型,建立一个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培训体系。对海洋环境执法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环境监测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培训,使基层执法人员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对各种违法不纵容、不留情、不宽恕,做到违法必究。对环渤海企业的管理人员、涉海工程建设人员以及海水养殖人员进行专业技术、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使其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与主人翁责任意识,共同做好渤海环境的保护工作。
4.2 完善环境监理职能,提升专业管理水平
由于环渤海海域的工业产业密集,目前,多样化产业项目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而针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始终处于只监管工程质量、不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尴尬局面,环境监管工作完全推给了环境执法部门,无形当中加大了执法难度,忽略了一些环境监管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针对这种情况,施工监理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管机制,将工程施工质量、工程施工进度、海洋环境保护三者有机结合到一起,并通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海洋环境监理制度、海洋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此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重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执法部门应直接对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确保环境监理职能得到切实体现,发挥实效。
4.3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海上及沿海周边的项目开发速度逐年加快,除了海上油气田平台之外,渤海海域还涉及诸多热点开发项目,如海水养殖区、海水渔场、倾倒区等,为了规范项目管理,进一步提升项目的社会正效应,将渤海环境保护纳入集中统一管理范畴,做到海洋环境保护与项目同在,沿海城市的各级地方政府应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并淘汰资质低、技术旧、套路老、管理差的企业,完善涉海企业的资质审批机制,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应立即责令其停止一切涉海项目的筹建与运营,从源头上掐断污染源。此外,对环境治理有功的企业,应根据生态补偿机制,予以奖励,以增强受奖励企业海洋污染治理与保护的决心和信心,共建和谐海洋生态环境。
5、结语
渤海环境污染治理具有划时代的现实意义,是国民经济保持稳定增速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应当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使其积极投身到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与保护的队伍中来,树立环保意识、创新治理方略、完善治理结构、突破重重阻碍,构建一个海洋生物的宜居环境,早日实现渤海海洋经济产出量最大化的远景目标。
参考文献:
[1]王众,王桂清.探究渤海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与保护对策[J].环境与发展,2018,30(2).
[2]房临旭.海洋环境执法的问题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8,(32):81-82.
[3]杨天姿.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管理研究[J].才智,2018,(20):246.
王利明,马蕾,杨晓飞,等.渤海环境污染的治理与保护对策[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20,38(3):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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