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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研究述评

  2021-03-24    448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新中国成立7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内外部环境的剧烈变化对提升现代公司治理能力、发展符合国情的公司治理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自改革开放以来,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不断完善,相关研究也逐渐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从发展历程、治理角色以及治理效果的影响因素三个方面出发,通过对国内外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识别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研究现状,以期提出未来研究的研究方向与展望。

  • 关键词:
  • 党组织
  • 国有企业
  • 实现途径
  • 治理效果
  • 治理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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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40年以来,有关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话题。近年来,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诸多治理要素研究中,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就我国国情而言,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由来已久,早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有企业就采取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管理国有企业。然而,目前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诸如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内部如何发挥治理作用、党组织治理效果的影响因素有哪些等问题尚未得以明晰。基于此,本文从公司治理视角出发,首先梳理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发展脉络,其次从参与方式与实现途径两个视角出发,对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公司治理角色进行探讨,再次,通过梳理文献对党组织治理效果的影响因素进行论述,最后提出未来研究方向与研究展望。


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起源于公司制企业的建立,其核心特征在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我国公司治理的研究起源于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大致经历了萌芽、探索、确立、强化和完善五个阶段(柳学信等,2020),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也呈现着不同的发展特征。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的萌芽阶段(1949-1978年)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有企业最具代表性的治理制度即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党组织作为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和生产主体的代表,通过领导体制和组织体制来组织车间及班组,进而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领导(林尚立,2010)。然而,这种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也体现出一定的治理缺陷,具体表现为缺乏规范的权力制衡机制,同时,高度集中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企业经营者及职工缺乏一定激励、约束及监督作用,因而形成了一种行政、而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段强,2002)。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的探索阶段(1978-1992年)

改革开放以后,为解决权力过分集中问题,我国党政关系实现了从合一型党政关系向嵌入型党政关系的转变(刘杰,2011)。在嵌入型国家治理体制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开始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逐渐向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负责制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厂长在国有企业的中心地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地位逐步确立,党委的工作重点开始发生转变。然而,伴随着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层次的确立,放权让利改革在扩大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同时,也为国有企业带来了严重的代理问题。因此,尽管探索阶段实现了党委一元化领导体制的转变(马连福和王佳宁,2017),但符合现代化特征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权力制衡机制仍有待继续发展与挖掘。

(三)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的确立阶段(1992-1999年)

随着股份制试行以及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开始采用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多元治理结构。这种现代化的治理结构造成了“老三会”与“新三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卢昌崇,1994)。在这一阶段,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的融合可行性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话题。钱颖一(1995)指出,对于存在“内部人控制”的国有企业,党组织对经理人员的任免权是制约经理人员权力的重要平衡力量。蒋铁柱和沈桂龙(2006)指出,尽管党建与公司治理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但二者在确保企业长远发展与协调企业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根本目标存在一致性。因此,通过一定制度安排能够发挥两种制度的协同效应。

(四)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的强化阶段(1999-2016年)

强化阶段的划分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建立为主要标志,同时也是实证研究的初始阶段。Chang和Wong(2004)最先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表明党组织在决策过程中对大股东的控制将有利于企业绩效的发展。此后,为克服问卷调查的主观性影响,马连福等(2012)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基础上,通过党委会成员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的重合情况来衡量“双向进入”指标,通过党委书记是否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是否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总经理来衡量“交叉任职”指标,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测度方式,使得后续的实证研究逐渐呈现发展的脉络。

(五)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的完善阶段(2016年至今)

完善阶段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划分依据。在完善阶段中,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在这一阶段中,2016年10月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同时会议指出,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进一步完善了“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内容、规则和程序。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修改后的党章指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至此,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党组织的公司治理角色


长久以来,党组织时常被纳入政治干预领域的研究范畴。Chang和Wong(2004)指出,我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主要面临国有控股股东、政府部门和基层党组织三种来源的政治干预。然而,随着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党组织正作为一种微观治理机制在国有企业内部发挥着治理作用(马连福等,2013)。

(一)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

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治理方式主要体现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以及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权上。

1.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以董事会为例,一方面,党委会“双向进入”作用于董事会影响到董事会成员结构,进而保证党组织发挥人事任免权、行政监督等实质性职能。黄文锋等(2017)研究发现,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能够对国有企业董事会非正式等级平等化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另一方面,党委会与董事会之间“交叉任职”同样会影响董事会领导结构,进而形成了一种不同于董事长兼任CEO的新型公司治理结构组合。雷海民等(2012)研究发现,党委书记不兼董事长和总经理最有利于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三职合一时运营效率最低。

2.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权。

党组织发挥治理作用的实质性权力在于国有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权。这种决策权尤其体现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权。此外,“前置程序”的提出完善了党组织参与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具体决策流程。刘福广等(2019)基于多方治理主体视角,构建了国有企业讨论前置决策的博弈模型,研究发现,讨论前置的决策程序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决策系统与执行系统的协同效应,进而保证企业决策的执行效果。柳学信等(2020)研究发现,讨论前置实施后,党委会能够通过行使问题议案的否决权,来减少董事会决策过程中的异议意见。

(二)党组织公司治理角色的实现途径

1.高管薪酬差距。

合理制定高管薪酬政策对于协调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与高管薪酬差距的关系研究中,马连福等(2013)研究发现,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能够降低国有企业高管的绝对薪酬,抑制高管攫取超额薪酬的行为,进而降低高管-员工薪酬差距。陈红等(2018)研究发现,国有企业管理者权力与高管-员工薪酬差距呈正相关关系,同时,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能够对这种正向关系产生抑制作用,进一步研究表明,党组织参与董事会与管理层治理时,这种抑制作用最大。

2.内部人控制。

内部人控制问题一直是阻碍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难题。放权让利改革以及国有企业较长层级的委托代理链条为国企高管人员的私利行为提供了空间。已有的实证研究表明,党组织参与到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若森和吏林山(2019)研究发现,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能够很大程度上抑制国有企业高管隐性腐败问题。谢海洋等(2019)研究发现,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能够抑制在职消费与企业绩效之间的负相关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能够发挥这种调节作用,而监事会和管理层治理不能起到这种抑制作用。

3.公司治理水平。

党组织能够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以及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权影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马连福等(2012)研究发现,党委会成员的“双向进入”程度与公司治理水平呈现“倒U型”关系,“交叉任职”能够显著影响公司治理水平,但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不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王元芳和马连福(2014)研究发现,党组织参与监事会、管理层治理能够显著降低代理成本,同时,党委副书记兼任董事长、监事长或总经理有助于抑制代理成本的产生。

4.投资效率。

相较于缓解投资不足的问题,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更多地通过抑制过度投资行为来提升国有企业投资效率。谢海洋等(2019)研究发现,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能够通过抑制国有企业过度投资行为,进而显著提高国有企业投资效率,同时,这种治理效应最终能够提升企业绩效。李万利和徐细雄(2020)研究发现,“三重一大”意见导入的集体决策机制能够通过抑制过度投资显著提升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同时,党组织治理的嵌入程度越深,这种治理效果越明显。

5.其他途径。

党组织发挥治理作用的途径还包括对国有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大股东掏空行为以及审计收费的影响。程海艳等(2020)研究发现,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能够显著抑制国有企业应计和真实盈余管理行为。熊婷等(2015)研究发现,“交叉任职”的制度安排能够形成一定的制度压力,进而有效地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程博等(2017)研究发现,存在“交叉任职”的国有企业对高质量审计需求较高,因而倾向于选择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


党组织治理效果的影响因素


综合已有的文献研究成果,目前研究较多地集中在国有企业级别、国有企业类型以及国有股份比重对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效果的影响上,有关外部环境对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相对较少。

(一)国有企业级别对党组织治理效果的影响

国有企业级别的划分主要以最终控制人的属性为依据,大致可以分为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由于国企级别代表的公共利益不同,不同级别的国企对非经济性目标的重视程度也会有所差异,党组织的治理效果也会受到影响。严若森和吏林山(2019)研究表明,相较于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国有企业党组织的独立性与监督力度相对更强,因而能够对国有企业高管隐性腐败产生更为明显的抑制作用;谢海洋等(2019)在关于党组织与管理者在职消费的关系研究中表明,地方国有企业的党组织无法发挥对在职消费与企业绩效之间负向关系的抑制作用,可能原因在于地方国企的内部治理机制以及外部监督机制并不健全。

(二)国有企业类型对党组织治理效果的影响

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政策是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其目的在于明确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类治理体制。研究表明,在不同类别的国有企业中,相关因素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机制也存在差异。例如,在公益类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比例与企业绩效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比例与企业绩效呈现负向关系(左雪莲和谢在阳,2016)。因此,党组织在不同国企所实行的治理机制也应有所差异。谢海洋等(2019)研究发现,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能够提升商业类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但在特定功能类与公益类国有企业中的提升作用不显著。郝云宏和马帅(2018)以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在公益类国有企业中,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与企业绩效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而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呈现“倒U”型关系。

(三)国有股份比重对党组织治理效果的影响

国有股份的比重同样会影响党组织对公司的治理效果。在国有企业改革初期,国有股份比重过大,导致企业内部缺乏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制衡作用;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推进,部分研究表明,商业资本介入国企能够起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推进市场化进程的作用,但同时也会降低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水平(王倩,2018)。因此,探讨在不同国有股份比重下党组织的治理效果显得尤为必要。在国有股份占比对党组织治理效果的影响研究中,吴秋生和王少华(2018)研究发现,国有企业资本的混合程度会影响党组织治理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即在较高资本混合度的国有企业中,党组织参与治理的程度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上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而在低资本混合的国有企业中这种关系并不显著。


未来研究方向与展望


就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言,近年来有关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效果的研究日益增多,但相关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

首先,在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在机制研究中,强舸(2019)指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测度方式只能体现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部分过程,并不能体现党组织治理的全部内容,因此,为了更加深入、细致地理解“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以及“前置决策程序”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影响机制,未来研究可以采用案例研究等定性研究方法来弥补实证研究的不足。

其次,在后续的实证研究中还应注意到国有企业自身属性对研究成果的影响,已有研究证实了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不同企业类型、股权结构上治理效果的差异(郝云宏和马帅,2018;吴秋生和王少华,2018),这为后续的实证研究在样本选取上提供了借鉴意义。

最后,相关的实证研究还应注意到外部环境对治理效果的影响,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现有研究仅考虑到国有企业外部环境不确定性以及市场化程度等影响因素(黄文锋等,2017;柳学信等,2020),且研究成果较为匮乏,未来的实证研究在外部影响因素方面仍有待丰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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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杨佳尧.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研究述评[J].商业经济研究,2021(06):1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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