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随着执行权的社会化发展,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运而生,其具备法院赋予的一定司法拍卖权。从本质上分析,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是按照法院委托要求行使执行权,而形成的一系列后果是由法院承担。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实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机构的精准定位与科学管理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本文认为分析与研究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定位及管理具有现实意义
一、社会机构参与民事执行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性质定位
(一)工作范围
根据《网拍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法院委托的相关社会机构或者是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工作范围如下:(1)编写拍卖品的文字、图片以及视频等有关资料;(2)呈现拍卖品形态,提供咨询服务,查看与丰富拍卖品等;(3)对拍卖品进行检验、审计、坚定以及保管等;(4)其他能够进行委托的辅助性工作。
而地方法院在实施细则上稍有些许差异,综合分析《网拍规定》与地方法院的大量实践探究,针对网路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工作范围规定应该是:(1)通过多媒体技术全方位呈现拍卖品,提升拍卖成交量和溢价率,追求财产价值的最大化;(2)提供咨询服务,认真、具体、耐心地解疑答惑,并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切实保证拍卖品信息准确、无误;(3)社会机构必须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拍卖品运输、保管等服务工作,并切实保证拍卖品现有价值;(4)由专业机构完成拍卖品的鉴定、评估以及审计等,客观、准确的反映出拍卖品价值。从网络司法拍卖方面分析,委托拍卖辅助工作和委托拍卖有着本质性差异,具体详见表1。
表1:委托拍卖辅助工作与委托拍卖的本质性差异
由此可见,明确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与内容,有利于实现权能的进一步分离,而且和我国执行体制改革目标与方向不谋而合。
(二)性质定位
现阶段,针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性质的学说并没有达成统一,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分析和归纳得出几点见解,即私法行为学说、公法行为学说以及折中学说。详细如下:(1)私法行为学说。其认为辅助工作是以服务于当事人为主,并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事实上就是辅助机构和当事人在私法层面达成合同关系。(2)公法行为学说。其认为法院委托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相应的权力属于公法层面的行为。(3)折中学说。其认为法院委托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行为是公法契约行为,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基于此,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在性质层面的定位应是“执行社会参与学说”。即法院综合考量拍卖辅助工作性质,以及其对社会与当事人带来的主要影响,通过公法契约方法为社会机构赋予一定的民事执行财产权,法院和辅助机构建立权力委托关系,其中辅助机构行使权力时所造成的后果全由法院来承担。其中私法行为学说存在的问题是忽略了法院和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核心关系,只是在表面上揭示了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和当事人关系,而没有考虑到民事执行权具有公法属性。针对折中学说而言,虽然融合了私法行为学说和公法行为学说的核心,可是从逻辑层面无法对公法行为所形成的私法效果进行解释。通过综合分析与研究,“执行社会参与学说”实现了所有参与主体在法律层面上关系的精准定位,也有效地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每一个环节要旨进行了解释。
从本质上分析,社会参与民事执行权不是指社会主体具备了法院一切的执行权力,指的是法院为其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民事执行权。针对社会参与民事执行权的行使情况,法院需要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以免造成国家司法权力失控,或者是执行权力泛化。基于此,法院是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民事执行权行使的责任主体,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行为后果都由法院承担,但是这并不表示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中的执行人员可以玩忽职守、肆意而为。对于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而言,必须要端正工作态度,认证归纳与整理拍卖品有关材料,帮助法院完成相应的服务工作,同时由执行工作人员审查之后方可发布拍卖品各项信息,同时只有执行工作人员可以操作执行管理系统,负责司法拍卖工作,绝不能有其他人代为操作。
二、“从严”原则指引下的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管理
针对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机构的选定和管理,应该从选定程序、过程监管以及事后惩罚等不同维度来确立。
(一)准入条件
首先是对主体资质进行限定。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工作范围是法律咨询、审计以及信息技术等相关的服务工作。所以必须具备融资、物流等相关许可经营证,而这也是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必须具备的基础性要件。对于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注册资本进行适当数额的限定,而且要提供一定的履约保证金,或者是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防止在履行拍卖辅助工作时发生过错而无担责能力。此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必须处在法院管辖区域之内,并且建立固定的拍卖辅助工作场所,以促进拍卖工作的有效展开,最大程度上提升拍卖辅助工作效率。
其次是对人力保障进行限定。针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而言,为了能够全面、有效落实拍卖辅助工作,就必须拥有专业化的法律、会计、审计以及估价等工作人员,从而才能够提供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拍卖辅助工作服务,切实保证拍卖辅助工作质量。
再次是对设施保障进行限定。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该建立客服中心,为客户提供及时地、优质地咨询服务;建立拍卖品展示平台,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推广能力;建立拍卖辅助工作监督与管理平台,借助于不同类型的信息技术,实现拍卖服务工作的实时监管,保证拍卖服务工作全程留痕,并完善地保存各项拍卖资料;建立网络对接终端,实现法院与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之间数据信息的高效传输、交换,从而促进各项工作的科学协调与对接。
最后是对工作能力进行限定。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可以根据法院要求与拍卖品技术规范完成文字、图片以及视频等的处理,可以根据法院具体规定与要求提供拍卖品推广、咨询服务、产看保管,可以提供拍卖品的鉴定、评估、审计以及检验等各项服务工作,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拍卖辅助工作。针对“代缴税费、帮助办理过户以及融资咨询”等一类的服务工作,实质上归为竞买人和拍卖工作机构在私法合同层面上的一种关系,与公法性质的法院委托辅助工作有着本质性区别,可以将其划入到提升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要求的一项准入条件,但是这并不属于法院委托下的拍卖辅助工作。
(二)选定程序
从本质上分析,网络司法拍卖是一种法院自行拍卖的行为,然而法院委托拍卖辅助工作机构负责进行拍卖工作是公法层面上的一种行为,所以法院能够凭借职权自主选择相应的拍卖辅助机构。为了能够有效控制执行工作人员和拍卖辅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把基于司法权下的拍卖行为转变为追求盈利的商业机会。对此,这就需要法院在选定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之前,组织合议庭进行全方面的合议。在选定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过程中需要选择随机抽取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的形式,通过计算机进行随机抽取或者是摇号选定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为了能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程序参与权,需要通知当事人准时到场见证。与此同时,加大法院内部监督与管理,由纪检监察部门安排专业工作人员到场见证。优化与完善选定程序,对每一个环节进行录音录像,认真、仔细完成笔录,并做好存档备案工作。除此之外,需要对参选的拍卖辅助工作机构设置禁止性程序门槛,也就是回避门槛:针对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有关股东,以及从事于拍卖辅助工作的人员和近亲属等,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要求的回避情形,必须进行回避,不得参与拍卖组织工作、串标以及围标等;不可接受和司法拍卖工作相关的各种类型吃请、非法受贿,也要避免出现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公开以及公平拍卖的一系列行为。
(三)监管规则
首先是加大过程管理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实时评价机制。法院要以当事人与拍卖参与人的服务水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实现对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综合性评价,而且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该安排专业化小组认真听取执行法官等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此外,应该把前述评价和相关意见以年度为依据进行档案的创建,全面分析当事人、执行法院以及拍卖参与人等有关各方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实施严格考考核。若是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没有达到合格标准则要进行淘汰处理。
其次是重视事后惩罚,制定除名禁入机制。针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出现的不法行为或者是不当行为,必须严格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之内完成整改;若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是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出现了重大过错,或者是没有达成准入标准要求,则要在综合评价之后进行除名处理。而且除名之后,该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在3年之内不允许纳入名单库。应该进行除名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类型具体如下:(1)未达成准入要求类型。入库条件没有达成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不达标的;安排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能力的,或是无法胜任工作的;违背委托法院监管的;拍卖辅助工作场所变更或是工作人员链式方式更改而没有及时向法院汇报的。(2)违法违规类型。通过不法手段纳入拍卖名单库的;通过不法手段竞得司法拍卖业务的,没有根据规定要求收取服务费用的;参与串标、围标等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拍卖辅助机构股;请吃送礼、非法受贿行为的。(3)重大过错型。没有正当理由直接拒绝法院委托的;在落实拍卖工作过程中出现了重大过错,并产生了严重后果的。
三、总结
基于新时代背景下,网络司法拍卖是司法变价的一种基本方式,是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武器。对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而言,深入探究、研究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选定与监管规则,事关网络司法拍卖的可持续性发展。本文通过对有关资料的分析与研读,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机构的定位,同时提出了几点管理规则,以促进网络司法拍卖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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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6我要评论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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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政法
国际刊号:1009-32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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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时间: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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