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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高校音乐教师科研评价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2024-11-13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高校教师科研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仅体现出高校对教师科研能力的水平要求,而且能够有效促进大学教师科研能力的提升。音乐专业基于专业的学科特殊性,科研评价应该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为原则,从多维度、多层级的评价方式来衡量音乐教师的科研水平和教学成果。综合类高校音乐教师科研评价存在的问题有,评价导向科学,教师自身认知略显不足;评价标准统一,突显音乐学科特点不到位;评价方式多元,同行评议发挥不充分。音乐类教师科研评价改革的策略是,把握科研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强化分类评价,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助力推动音乐学科科研评价的发展。

  • 关键词:
  • 分类评价
  • 科研导向
  • 科研评价
  • 综合类高校
  • 音乐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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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是体现高校教师整体水平的核心要素。高校教师的科研评价制度在高校科研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可以推动高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提升高校教师的科研能力,优化高校人力资源配置。一些高校音乐专业教师的科研评价标准,长期以来借鉴其他学科的评价标准,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本学科的专业特色,对教师科研工作、教育教学、自我发展规划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激发高校音乐专业教师科研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尤其是针对综合类高校音乐学科的特色评价机制,系统分析综合类高校教师科研评价现状,有助于深入实践研究音乐类教师的科研评价体系。


一、综合类高校音乐教师科研评价的概况


高校教师是新时代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主要力量,是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人才强国战略目标的重要支撑。综合类高校音乐教师因其专业的特殊性,实践与理论并重,其科研评价制度在具体内容上虽有所差异,但总体评价导向和方法与其他专业思路一致。

(一)科研评价政策导向

在科研评价导向上,大多数高校明确以破“四唯”(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和立“新标”(新的评价标准)为突破口,坚持“先立后破”,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促进职称评价标准与新职业标准相衔接,鼓励从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中提炼职称评价标准,完善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人才。从政策视角来看,音乐教师可将音乐会演出、音乐创作作品及教学成果等作为科研评价的重要内容。科研成果不再以“四唯”作为唯一标准,可引入教师本人的业务能力、实践水平、教育教学等新标准,与之前的评价方式相结合,共同构成集科学性、合理性的多维度评价体系。同时,还强调教学与科研的相互促进,鼓励音乐教师将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实践,丰富教学内容,提升教学质量。这样的科研评价导向旨在更全面、科学地评价高校音乐教师的专业能力和贡献,为其职业发展提供明确指导,进而促进学校音乐学科建设不断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科研评价基本标准

目前,许多高校专业教师的科研评价依托教师的职称及岗位职责进行划分。职称方面明确归类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及助教四种;在各职称类别下,又根据教师个体的岗位职责差异,进一步细化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教学型以及社会服务与科技推广型四个类型。不同类别和不同类型的教师分别在教学、科研条件上有不同评价标准,不同类型的教师教学工作与科研工作定量占比不同。具体定量各院校稍有不同。科研项目和论文、专利、创作、专著等科研成果应为同一专业领域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一致。

(三)科研评价具体方式

高校在评价音乐教师科研能力和成果时,普遍采用量化积分制模式。高校音乐教师的科研评价一般从论文、课题、著作、专利、获奖、音像制品及具备一定级别的音乐会等方面进行科研成果的认定。各学校在具体计分标准上可能有所不同,但都以“分”作为计量单位,将科研分值与评价指标体系中不同的科研成果相对应,并针对不同的岗位职称和教师类型设置相应的最低科研任务量。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能够有效激励专业教师研究潜能,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高校应对专业特色有所考量。在科研评价体系的设置中,不可忽略教师科研的影响因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高校教师科研活动日益频繁,同行科研竞争日益加剧,学术研究要求日新月异,科研评价制度潜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二、综合类高校音乐教师科研评价存在的问题


高校音乐教师科研评价是高校科研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音乐教师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增强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当前高校音乐教师科研评价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评价导向科学,教师自身认知略显不足

科研评价的目的在于推动科研创新,提升学术质量并服务于社会的广泛需求。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教师对于科研评价的目的认知略显不足,往往将科研评价简单等同于职称评定的工具,过分关注短期的论文数量、项目经费等量化指标。科研工作基本都是围绕职称评审进行,在职称评审前,所有的关注点集中于课题立项、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等方面。形成了职称评审前的集中冲刺态势,一旦职称评审顺利通过,在科研方面的热情与动力会明显减弱,进入一段相对松散的时期。此外,部分教师在选择研究内容时,过于追求学科跨度和广度,有时甚至是出于发表文章的目的而跨学科研究。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带来一定的创新性,但如果脱离了自身专业领域的研究和探讨,就容易偏离科研的本质和初衷。这种现象导致了科研工作的短期效益,容易形成内容与实际应用及教学指导之间的脱节,难以在社会效益和教育指导中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评价标准统一,突显音乐学科特点不明显

目前,综合性的、文科类的高校评价机制对艺术学科,特别是对音乐教师群体的不适应度愈发突显。由于多年来现有的科研认定和评价标准没有明显的变化和改动,使得音乐艺术这个承载和传承方式与其他门类有质的不同,只能随波逐流,不能表现出自己的特点。相较于传统的理科和文科教师,由于音乐类专业的教师所属的艺术类学科的特殊性,不够突显。特别是在展现应用性属性方面,如技能性、操作性和表演性等特质上,目前尚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认可。尤其是演奏、演唱专业还没有专门的对点评价方式,实操能力尚未纳入评价体系;研究方向与主要内容也并未统一在同一学科范围之内。

(三)评价方式多元,同行评议发挥不充分

音乐专业具有独特的实践性和艺术性,尤其是音乐表演专业要求教师在演奏、演唱、指导等方面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艺术修养。然而,当前的评价体系主要侧重于论文、课题和科研著作的产出,这种评价方式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音乐类教师的专业水平,也难以适应音乐专业的发展需求。尽管当前评价体系趋于多元化,但同行评议的作用发挥并不充分。一些高校通常以政府部门主办的专业比赛作为评判标准,而没有对于音乐教师艺术水平的独立性判定。对音乐教师艺术水准的学术评判、分析、阐释往往缺乏系统化、有序化和可追溯性。对于此种现象,评价音乐教师的科研水平时,不能只关注专业性比赛主办单位的层级,还应切实筛查众多专业比赛的含金量与学术价值,让同行评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综合类高校音乐教师科研评价改进策略


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的目的不仅是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的需要,更是提升专业技能、更新理论知识、丰富教学成果的关键。因此,对音乐教师的科研评价应该是综合且多元的,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把握科研导向

首先,确立科研的长期性与连续性。根据学科特色,音乐的传承与发展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如音乐史论研究、作品创作、演唱/演奏技术发展、教学体系创新等都是在长期不断坚持下进行的。因此,把握科研导向在进行科研评价的过程中,应建立客观的长期评价机制,注重科研工作的长期价值和社会影响,对科研人员进行长期跟踪评价,鼓励他们进行深入、持久的研究工作,避免科研工作短期化和功利化。其次,突出教师为本。尊重音乐教师的学术主体地位,鼓励其发挥专业特长和创新能力,让他们在科研工作中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在评价体系中应充分考虑音乐教师的专业特点和个体差异,鼓励其根据自身优势开展科研工作,增加科研热情。最后,强化质量导向。体现和促进音乐教师研究专业,提升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实际价值。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融合专业院校与地方特色

在完善评价标准时,可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参考专业院校(音乐学院)并考虑地方特色,在音乐专业特点与地方高校特色之间进行平衡。地方高校音乐专业的目标是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强调基础教学,走特色路线。所以,地方高校的音乐专业教师应当将地域文化特色融入专业科研创作与教育教学。因此,在科研评价标准的制定中,应充分考虑学校独特的地方音乐文化,鼓励音乐理论类、创作类教师围绕这些地域特色开展深入研究,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科研成果。

2. 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构建地方高校音乐教师科研评价指标体系,需要充分考虑音乐学科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从科研产出、教学能力、专业技能、社会服务以及师德师风等方面入手,构建科学、全面、客观的评价体系,从而有助于全面评价教师的综合素质,推动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的双提升。除此之外,对音乐表演专业教师的科研评价,应该减少音乐教师对论文的依赖程度,更加注重音乐教师综合能力的提升。将以上标准进行量化处理,通过在不同维度设置合理的分值点,确保评价结果能够客观反映音乐教师的素质在音乐表演专业中的整体贡献。

3. 设定特色评价内容

音乐教师具有艺术类学科的特殊性,如音乐表演类与音乐创作类都属于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具有技能性、实操性、表演性。评价内容的设定需紧密结合音乐学科的特殊性和音乐教师的专业特点,以确保评价的全面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一,针对实践能力评价。强调音乐创作类和表演类教师的实践成果,这包括他们参与或指导的专业比赛、音乐会,以及音乐作品的创作与推广等。第二,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打破唯论文和专著作为主要评价内容,既要考量教师的学术成果,也要关注其专业实践能力。第三,提倡成果转化多样性。音乐教师的科研成果评价可以多维度来评价,评估其在推动音乐文化发展、提高音乐教育质量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贡献。

(三)强化分类评价

为准确反映音乐类不同专业的特殊需求和发展方向,评价体系应针对各专业方向的教师,分类设置评价标准。同时,对不同种类科研形式进行量化,科研成果级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此外,为提升评价体系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还应加强同行评议,为各类音乐专业的教师提供更科学的科研引导。

1. 细化分类评价标准

音乐理论类专业科研评价应以论文、论著及科研项目的产出为主,其他条件为补充。重点强调论文的质量、理论前沿性与深度及学术影响力等方面;音乐创作类专业科研评价应以创作作品、作品演出及作品分析为主,其他学术产出等条件为补充;音乐表演类专业科研评价可以音乐会、个人/学生比赛获奖以及艺术指导等艺术实践专业成果为主,其他条件为补充。

2. 加强同行评议

首先,应建立科学的评议机制。制定明确的评价标准是确保同行评议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在召开评议研讨会之前,应当确立一系列具体、量化的评价标准,涵盖音乐技巧、表演表达力、曲目选择、演奏技术等多个方面,确保它们与音乐学科的专业要求紧密契合。其次,应扩大同行评议的范围,不仅应邀请本校的同行专家,还应积极邀请更高层级院校的同行和专家评审参与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评价研讨会的参与者应涵盖音乐领域的各个方向,以便从多角度对音乐教师的专业能力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价。这些评审专家的专业意见将提供宝贵的参考,使评价结果更加科学、公正。通过这样的评价机制,不仅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价音乐教师的专业能力,而且还能提供有针对性的反馈和建议,促进其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不断进步,有助于推动音乐学科的发展,提升音乐教育的整体质量。

科学研究的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对于综合类高校的音乐教师来说,科研评价制度的优化与完善显得尤为必要。音乐表演类专业的科研评价应该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为原则,通过多元化、多层次的评价方式来衡量教师的科研水平和教学成果,加强同行评议,提升科研效能与转化。充分考虑我省音乐表演类专业人才培养现状和社会需求,注重教师在实践能力方面所做出的贡献,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培养团队合作能力,从而促进音乐类科研成果的产出和转化,提升专业核心竞争力与社会影响力,更好地服务社会。


基金资助:山西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1年度教育评价专项课题“山西高校音乐类教师科研评价改革研究”(课题编号:PJ-21008)的研究成果;


文章来源:赵倩楠.综合类高校音乐教师科研评价的问题及优化策略[J].教育理论与实践,2024,44(33):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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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教育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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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山西省教育学会

出版地方:山西

专业分类:教育

国际刊号:1004-633X

国内刊号:14-1027/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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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时间:1981年

发行周期:旬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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