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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适用”到“法治治理”:法学专业实践模式的迭代升级

  2024-08-29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法学专业实践之于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具有基础性意义,并应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战略顺势而变。在国家治理大格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纵深推进,顺应“良法善治”法治观,法学专业实践有必要在“法律适用型”模式的基础上,迭代升级到“法治治理型”专业实践模式。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体现了包容性法治的基本理念,有助于“法治人才”治理能力的全面培养。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需在法律适用型模式的基础上,从实践理念(目的)、实践场景、实践能力、实践角色、实践环节和实践基地等维度展开制度构建。

  • 关键词:
  • 专业实践模式
  • 法学实践
  • 法学教育
  • 法律适用型实践模式
  • 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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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1]。作为直面行为规控的实践艺术,理论课堂所演绎的“规则”必须在实践中被恰当理解,进入规则要发生的实践场景中,才能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头脑中的法律”,再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律”。法学实践的意义及其内在机制使得法学实践必须进入真实的法治实践场景中,并随着法治所要规整的主体、行为、问题等因素构成的场域变化,变换不同的角色和剧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尤其是实践环节的制度设计,要相应地塑造形成多样化、差异化的实践模式,并随着法治实践的时代更迭因时而变。本文认为,在国家治理大格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加快推进,顺应“良法善治”法治观,新时代法学专业实践在“法律适用型”模式的基础上,有必要迭代升级到“法治治理型”专业实践模式,以全面培养“法治人才”的治理能力。


一、法学本科专业实践主流模式的定位和反思


法学本科专业实践应该如何开展?早在1998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要求:“高校要通过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方式,开展法律实践教学。”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专门强调:“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这些权威文件既对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方式作出导向性规定,也反映了当前法学专业实践普遍采取的基本方式。

总体而言,当下法学的特性是以实用性为根本指向、以服务司法实践为根本目的的[2]。与此相随的专业实践,本文称之为“法律适用”型专业实践,因为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作为实习基地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主要功能是“法律适用”;法律诊所则是围绕真实案件,在执业律师指导下,“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法律“处方”,是对法律适用的仿真实操。所谓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是法律适用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将一般性法律应用于个别性的涉法事实的判断[3]。法律规范适用的实质是“个案判断”,其特点一是“依法性”,即适用机关受法的拘束,须将既定的有效法律规范作为判断根据;二是“具体性”,法律适用是“将有效的法适用于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或者纠纷”[4],而非抽象法规范的创制。法律适用型专业实践模式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学生的“法律适用技能”。例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将法学专业实践相对集中在“法律适用”上,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从法学学科本身看,毕竟法教义学才是法学的基本面向[5],大量的法科学生将来要进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谋求职业前途,与法教义学直接关联的法律适用技能自然是法律职业人安身立命之所在。不过,法律适用及法律适用型专业实践模式的特点和优长,从另一角度视之,或许又构成了某种局限性。

首先,从实践模式包含的法律思维看,在适用模式下,适用者的任务主要在于实现立法者所制定的既定规则。由于立法往往存在某种迟滞,因此规则可能是空缺的。在规则缺位的情况下,适用者的任务首先是寻找可资依据的规则,但此后任务并非回到单纯的规则适用模式上。由于引入新的规则,因此适用者不仅必须担负起论证新规则的实体合理性的职责,还必须充分考虑新规则能否妥善地处理个案中复杂利益纠葛,充分评估规则及其处理结果可能引起的社会连锁反应,这些都是法律适用模式难以提供足够的知识和能力的。

其次,从实践模式所考量的社会因素看,法律适用往往局限在法律规范所设定的各方法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格局中,政治、文化、经济、历史、社会以外的因素,当且仅当被法律能加以吸纳之时,才能成为法教义学的反思对象。若法治的宗旨定位于“良法善治”,则单纯规则适用未必能达成前述结果,因为“善治”作为治理状态,源自治理规范、治理资源和治理行为等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而规范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而已。这需要适用者具备开阔的视野,妥善处理法律虽未规定但可能影响处理结果的相关事实和利益诉求。

最后,从实践模式所容纳的法治运行环节看,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构成了法治运行的四大环节,而法律适用模式主要覆盖后面三个环节,无法为立法提供足够支撑。事实上,即使在司法和执法等环节,也存在准立法性质的规则生成和评价等功能性活动,而人们守法也主要出于法治信仰、激励约束机制等理由。法律适用模式既难以涵盖法治运行的全部环节,也难以覆盖法治人才培养所需要的全面素养。

这些评价并非否定当前主流的专业实践模式,而在于提醒我们应恰当地评价法律适用实践模式的积极功能和可能存在的局限。事实上,法律适用模式也在模式内部发展出许多技术来回应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复杂动态关系。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社会结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面临着急剧变迁和转型,促使我们更为深刻地思考法学实践模式的转型升级,适度地走出法律适用模式,探索新的专业实践模式。


二、新时代确立“法治治理”型专业实践模式的根据


所谓法治治理型专业实践模式,本文将其定义为:以实现良法善治为目的,以法治与治理的规范性关系和事实性关系为路径,以法政策学、公共治理和规范适用等主要知识为依托,以规则拟定、公共治理和治理效果评价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模式。法学教育对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法学教育应当服膺国家法治事业,法学专业实践应当服务于法学教育。这一逻辑链条要求我们必须站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的顶层高度,全面审视和规划包括法学专业实践在内的法学教育体系。

1.新时代“良法善治”法治观与“法治人才”培养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实现了从“社会主义法制”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飞跃。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6]。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2014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大理论命题[7],该命题也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法治与国家治理这对范畴的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揭示出二者之间息息相关的内在逻辑以及法治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意义[8]。

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内在联结,集中反映在我们形成了以“良法善治”为基本内涵的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9]。在一般意义上,法治通常被理解为“规则之治”或者“良法之治”,但是这里的“治”主要是“管治”之“治”,含义重点在于既有规则的实施实现,即法律适用。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国家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的全局和战略角度审视法治,提出了法治的“良法善治”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高度凝练地深刻阐明了现代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基本关系,标志着我国国家治理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法治发展模式的重大转型,即从人治转向法治、从作为形式法治的“依法而治”走向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融合的“良法善治”[10]。

“良法善治”法治观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法制阶段,对于法制的地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作出明确规定,即确立起法律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重点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党的十五大之后,我们进入“社会主义法治”阶段,在规则之治的基础上确立“良法之治”,改变了以往仅重视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观念,转而重视法律精神。这两种对于法制或法治的理解和实践都主要停留在法和法律对于行为的限制和规控的意义上,总体上是一种相对消极的法治观,法和法律之于国家治理的积极意义则没有充分地纳入其中。

根据“良法善治”法治观,法治应当超越一般意义上的规则之治的秩序规整功能,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内在逻辑联结,也并非仅指发挥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的保障作用,其实质是将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价值理念、核心机制、规范系统和运作逻辑注入法治运行体系中,与法治本身具有的秩序、公正、人权等基本价值和规范运行逻辑相互交叠,彼此渗透,以形成国家治理现代化更宏大的制度系统和能力结构。由此,法治始能真正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发挥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在微观层面,“良法善治”法治观对于法治工作的开展,包括我们对于法治运行体制机制的设计,也设定了政治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等要求,不断提升法治的“能治”的效能[11]。

其一,法治工作的政治性。法治作为规则之治,在相对于人治的意义上,当然具有更高的治理效能,但是真正要迈向法治强国,形式意义的法治是不够的,需要融入更多的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法治工作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据此,我国法治工作必须嵌入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特质的政治体制和机制中。

其二,法治工作的系统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丰富深刻的系统思维方法[12]。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13]法治工作的系统性要求注重发挥社会治理各子系统的主体、规范和机制的协同治理效应。系统性首先体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此外,法律系统作为社会系统这一复合体系的子系统,既必须与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也必须与其他子系统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

其三,法治工作的动态性。规则之治和良法之治旨在实现法律,故法治运行的着力点一在完备立法,二在强化法的遵守。“良法善治”法治观则以善治为其目的,故须在法治规范性的基础上,深入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整体运行链条,深入到规则之治背后的治理机制和规则的治理效果,并从条件因果、激励约束、社会效果等角度来构建、评价规范及其运行。

法学教育必须“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14]。顺应“良法善治”法治观,中央对法学人才的称呼,也从“法律人才”升级为“法治人才”,深刻揭示了中央对新时代法学人才培养的新理念新要求。本文前面所列的权威文件对于法科学生的称呼,以“法律人才”表达。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的目标要求。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做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15]。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上提出“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此后,《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6号)提出,“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做强一流法学专业,培育一流法治人才,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2021版)》将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指向“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熟悉国际规则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与“法律人才”相比,“法治人才”培养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职业涵盖面上,法律人才主要面向司法职业人才,其典范即为法官或律师。何美欢认为,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训律师[16]。人才法治则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培养面向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全域的治理人才。二是在能力维度,法律人才的能力集中在法律适用能力,而法治人才要求的能力更高,更加具有复合性,包括依法执政能力、科学立法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正司法能力和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

2.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新文科建设之于法学人才培养的新导向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任务之繁重前所未有,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17]。破解的根本之策仍是“法治”。

法治是国家治理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能有效应对重大风险,解决重大矛盾[18]。转型社会最大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和未来的变革性,在社会多元化的条件下,亟须寻求和凝聚社会共识[19]。此种社会常态及其治理要求使得源自传统简单静态社会的以“法律适用”为核心的法治模式必定遭遇危机和挑战,因为法律适用的核心路径是既定规范的解释,并通过涵摄方法来规制已发生之事件。当面对未来之新事物时,在缺乏由既定规范所支撑的共识达成之前,适用模式则无法从容应对,难免捉襟见肘[20]。为此,必须走出以规则为中心的法治思维,迈向以良法善治为核心要义的法治思维,以多元开放的法治机制,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以协同治理的法治体制,最大限度集聚治理力量,发挥整体治理效应。

新文科建设正是源自当下社会之巨大变革,正如2020年《新文科建设宣言》所指出的:“文科教育融合发展需要新文科。新科技和产业革命浪潮奔腾而至,社会问题日益综合化复杂化,应对新变化、解决复杂问题亟需跨学科专业的知识整合,推动融合发展是新文科建设的必然选择。”新文科建设下的新法学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与良法善治观存在高度的内在契合性。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这一段文字精准规划了法学专业和学科的问题导向性、系统性、跨学科性、社科性等特点,深刻揭示了法治与治理融合的总体趋势。

在国家治理的大格局下,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法治的基本观念应当从“规则之治”“良法之治”走向“良法善治”,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应当从“法律人才”走向“法治人才”,法学专业实践应当从“法律适用模式”走向“法律适用”与“法治治理”并举协奏的二元模式。


三、构建法治治理型专业实践模式的初步构想


当前,无论是理论基础、制度设计还是操作细节,法治治理型专业实践模式仍然有待更为精细而微的思考和论证,本文在此基于“良法善治”的基本观念,对法治治理型的基本要素提出若干初步设想。

1.实践理念(目的)

法律适用型实践模式源自“规则之治”或“良法之治”,其基本理念在于实施法律规范和实现法律所承载的价值,其实践目的主要在于提升处理“法律案件”的能力,即锻炼和提升法律适用的技能技巧,包括法律解释、事实取证、要件涵摄、法律推理等方面。与此不同的是,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秉持“良法善治”理念,其实现目的在于处理“社会难题”,即锻炼和提升学生运用法治规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和化解各类社会难题的能力,包括问题定位、利益协调、凝聚共识、规则设计、协同治理等方面。

2.实践场景

法律之作用常常被认为是“定分止争”,但随着法律体系化的成熟,法律适用实际上被限定在解决“法律上的争议”,即通过既定法律规范及其背后价值秩序的裁剪和筛选,仅允许一部分社会争议,甚至社会争议中的一部分“争点”,进入法律程序中,并由裁判者、原告、被告以及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专业性处理。以真实案件办理为原型的法律适用型专业实践由此框定其展开的场景,即以既定法律涵摄案件事实,寻找和证立裁判结论。

法律适用自然构成了法治的重要场景,但显然不是全部,尤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还应当具有更为丰富的“功能”和“功能区”。首先,基于善治的要求,法治即使针对通常法律适用的情形,也需要超越单纯化解“法律上争议”的窠臼,面向争议的实质和源头,并突破单纯的法律适用,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协同发挥道德、政治、社会组织等子系统的治理效能。其次,正如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所指出的,“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21],尤其是社会转型带来的大量旧规范的失灵、指向新问题的规范空白,迫切需要持续地去发现法律,而且要进一步发现法律之外的规范,并通过法治治理过程来寻找共识和确定规范。这使得法治治理的实践模式应用领域更为广阔和深入。

3.实践能力

法律适用模式以真实案件办理为原型,其培养的核心专业能力主要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案件事实确定和取证、法律推理等方面的技能和技巧。与此不同,法治治理模式直面生活世界,立足规范而又超越规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谋求问题本身的真正化解。为此,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所聚焦的学生实践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回归问题本身的能力。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指出的:“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22]不过,法概念和法体系的完备在相当程度上引导法律职业者走向形式主义的“割裂泥淖”。法治治理实践则期待完整地厘清案件事实和问题的来龙去脉,期待妥善照顾包括法律权益在内的各种正当诉求。为此,对社会问题的观察、调查和分析的能力,对各方利益主体的访谈及其真实诉求确定的能力,就成为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要着力培养的首要能力。

第二,法政策设计和评估的能力。法律适用是实施和实现既定法律规范,法治治理过程由于常常面临法律规范空缺,或者需要诉诸的政治规范、道德规范等规范不及法律规范来得具体明确,因此有必要进行法政策设计和评估。法政策的设计和评估是一项具有相当专业性的技术工作,需要通过专门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提升其专业能力。为此,需要通过实践,培养学生在法治的基本框架内,提升共识凝聚、利益整合、方案规划和决策评估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协同治理的能力。法律适用主要是运用法律自身具有的资源来化解法律争议。法治治理则在此基础上,谋求社会各子系统加入整体治理中。不过,各类子系统往往存在主体、规范和机制的固有特点和运作优势,未必能够有效“耦合”,甚至可能出现系统之间的“排异”现象。为此,需要具备:一是法治评价能力,以法治标准来评价各个子系统的体制、规范和机制,对背离法治原则的部分限制其作用,使得各子系统在法治轨道上相互兼容;二是动员能力,有效激发政治、道德、社会组织等子系统的治理参与意愿;三是治理资源协同能力,通过主体、规范和机制的协同,发挥各系统治理优势,形成整体效应。这些能力要素,对于包括学生在内的个体而言,并非理论课堂的“耳提面命”所能增长,只有通过具体情境的实操训练,才能有所体悟和逐渐累积。

4.实践角色

在法律适用实践中,学生常常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原被告的角色。这些角色看似多元,但实践内容其实是相对同一的,主要是事实和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解释推理。在法治治理实践中,不但角色多元,而且角色内容会随着角色差异而明显不同,例如立法机关的代表、行政系统的决策者、一线执法人员、律师、专家、利益相关者等,政治和法律地位、价值观念不同,各自的行为目标和行为逻辑也不同。这种复杂的行动结构更加接近真实世界,需要学生沉潜到具体情境中,根据对象、环境、条件等场域因素的变化,“计算”自己的行动策略。

5.实践环节

对于开展法治治理型专业实践而言,首先需要在前期的理论课程中,增加社会调查、治理理论和法政策学等理论课程,以补充法科学生有关法治治理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框架。在具体的实践环节设计上,由于当前专业实践课时已经相对紧张,可以采取以下三种课程方式。

第一,打通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利用学生假期社会实践课,将法治治理的实践题目通过学生的主题活动和实地调研来完成,要求学生重点去发现被调查对象存在或遭遇到的现实问题,考察相关的制度安排及其实施机制,根据法治治理的若干原理进行理论反思和提炼,或者提出对策建议,撰写实践报告。

第二,适当延伸和充实现有以法律适用为基本内容的实践环节,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原则融入其中,从“案结了事”提升到“案结事了”。

第三,独立环节模式。目前,相当多的高校法学院已经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有益尝试,比较典型的做法有以下四种。

一是基层法治治理的沉浸式观察,即引导学生考察具有典型意义的基层社区的治理过程,总结提炼基层社区良法善治的体制机制。如扬州大学法学院曾重点打造了一支实践创新团队,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的古老渔村——沿湖村进行了调研,该村于2021年被司法部、民政部命名为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践小组根据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探寻、总结、提炼和论证沿湖村在党的领导下,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密码。这一实践团队最终形成的《探寻“最美乡村”的红色密码——基于江苏省扬州市沿湖村的调查》报告先后获得第十七届“挑战杯”红色专项赛江苏省选拔赛特等奖和全国二等奖,报告的简化版先后在中宣部门户网站“党建网”、《中国组织人事报》上发表,引起社会广泛而热烈的反响。二是参与或模拟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立法的制定和评估。规范的制定和立法是典型的治理过程,因为规范的制定和立法虽然产出规范,但实际上是一个综合考量和合理布局社会各系统治理权能的过程。例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行业自律机制等作出制度上的统筹安排。相对于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和地方规范制定更加贴近现实社会的治理过程,从而更具有专业实践价值。目前,许多地方高校法学院与设区市的人大、地方人大常委会等部门设立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高校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平台,为学生提供立法的制定、修订、审查和评估等实践环节;对一些纳入立法规划的项目,也可以组织学生先行开展立法调研或模拟立法。三是参与或模拟一线行政执法。纸面的法律常常具有相当的抽象性,以涵盖较为广泛的对象。在一线执法过程中,法律所要适用的实际情况常常典型情况少,特殊情况多,或者在法定构成要件之外,适用对象还伴有一些具有评价意义的特别状况或临时突发情况,例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扣留的非法货运车,但装了生鲜产品,扣留就需要特别处理。为此,执法机关应当在既有规范的基础上,动用其他治理资源予以妥善解决,既实现法律规范,也尽可能减少相对人的权益损失。一线的行政执法极为考验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既不能背离法治原则,也不能机械执法,而应当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思维,动用各类治理资源和机制,方能解决各类复杂、突发情况。四是参与或模拟社会矛盾信访和调解。信访和调解并不属于典型的法律机制,因其并不局限于相对封闭的法律体制中,从而更能调动法律之外的治理资源。与此同时,信访和调解作为严格法律机制的必要补充或替代,又不能冲击正式法律机制。社会矛盾信访和调解实践既能让学生提升矛盾化解多元机制的综合运用能力,也能认识到各种机制的发挥功能的恰当领域以及彼此和衷共济之妙。

6.实践基地

在法律适用型模式下,专业实习基地主要集中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法学院内部法律诊所,可选择范围不大。这些基地仍然可以作为法治治理型实践的实习基地,不过实习内容要有所增加。事实上,当前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职能也有所变化或增加,例如诉讼调解、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就体现了法治治理的功能。此外,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法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城市管理局、行政复议机构、街道办事处等,由于都承载着依法治理的职责,因此是比较理想的法治治理型实践的实习基地。


四、结语


正如新法学并非简单替代所谓“旧法学”一样[23],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也并非全盘否定法律适用型实践模式,而是在法律适用型实践模式基础上的补充完备和迭代升级。作为法律适用底色的法教义学,不但本身具有治理优势,而且是其他方法(比如法经济学)所要倚靠的基础方法[24]。法治治理实践模型具有夯实或补强法律适用技能之意义,正如葛云松所言,法律解释的过程“还需另有其他课程对价值判断的各种视角和方法进行系统的训练”[25]。

当前,具体开展法治治理型实践还存在诸多困难,例如,法治治理的实践高度依赖现实世界的真实事件,尤其强调现实中各方主体的即时互动和动态博弈,但这样的空间场域和角色脚本的构建并非易事。此外,前期准备课程可能缺乏必要的师资,已经处于紧张的课时也是不小的时间限制,等等。正如张文显所指出的,法学本身就来源于实践,并且要服务于实践[26]。当前,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加快推进,在法律适用型实践模式之外,构建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可谓势所必然,既正当其时,也有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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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人才项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编号:22VRC008)的阶段性成果;


文章来源:陈吉利.从“法律适用”到“法治治理”:法学专业实践模式的迭代升级[J].黑龙江高教研究,2024,42(09):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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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评论

期刊名称:高等教育评论

期刊人气:775

期刊详情

主办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等教育评估与研究中心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教育

邮发代号:2-2980

创刊时间:2013年

发行周期:半年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见刊时间: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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