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虽然随时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推动了企业运行方式、经济运行体制变革,但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网络诚信缺失、网络侵权等。所以,本文具体分析了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然后提出了几点应对建议,仅供参考。
伴随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进入到了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在此时代下互联网技术几乎成为了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也愈加凸显。面对这一情况,最合理、最有效的仍是建设加强法律保护,通过一系列法律措施严控擦边球行为,加强管理,有效保障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
一、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现存问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我们知道互联网具有着更新快、传播快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也体现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上,倘若不及时更新管制,就可能出现种种问题。但就当前实际情况而言,针对花样繁多的侵权问题,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还未实现良好覆盖,如此一来,也使得互联网领域知识侵权问题得不到良好解决。
(二)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扩张无序
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是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这三大权利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扩张,同时,伴随互联网技术的逐步发展,其较大程度冲击着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平衡。例如,专利权在互联网虚拟世界逐渐扩张到“借助互联网传播优势,使自身专利权得以扩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发达国家所发起的专利围攻,加大了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难度[1]。
(三)行为限制标准不够明确
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性、垄断性和知识共享精神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与此同时,当前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范畴与使用行为的界定较为模糊,导致互联网信息平台上时常可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维权难度较大
现如今,由于网络世界太过庞大,并且有着较为复杂的信息种类,人们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时候,较难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司法取证,因此,时常因为缺少证据,而导致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维护。甚至,有部分作者不知道自身的知识产权已被侵犯。
二、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改进建议
(一)加快健全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
结合《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互联网管理条例》等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应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法律空白点上[2]。为了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执法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应结合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构建专门的法律防护体系。同时,《著作权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由于为不同政府部门所制定,因此,在执法监管的时候可能出现冲突的情况,所以,建议相关部门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到网络知识立法,适当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功做法。比如,专门私人机构的建立,要求其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的漏洞,并对漏洞做及时弥补,从而确保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效力能得到良好发挥。
(二)对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扩张做合理限制
考虑到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社会属性,对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扩张进行限制,能够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良好平衡权利人、社会公众及其他主体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确保互联网知识公用平台得到良好净化。同时,即便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体为私权,但知识产权仍应坚持权利法定主义,权利人不能随意更改增添权利内容和权利。事实上,如此是为了能给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权能做适当限制。而在对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权能进行限制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可结合合理使用原则、强制许可使用原则等,根据网络特性,始终持有理性的态度,对网络空间专有权权能范围进行设定。
合理使用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通用制度,但为了维护专有权人智能成果知识产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延伸向网络的时候,并未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空间中纳入“公众使用目的”,这样一来则导致了广泛复制现象的出现,加大了知识产权上载后的传播风险[3]。针对这一情况,可对美国的“四要素法”进行借鉴,也就是使用作品程度和数量、使用作品对潜在市场价值影响、被使用作品性质、使用作品性质和目的,关于网络合理应用相关的标准可在法律中进行增设。比如,立足使用作品的性质,可着手调整作品上载网络发表性质,使之成为可被合理使用范畴;从使用目的方面,可把使用目的分为非营利和营利两类。
强制许可使用则指的是专有权人垄断智能成果进而影响到社会科技良性发展,或是使用者想与专有权人达成智能成果协议,但被专有权人以不正当缘由拒绝。这时候使用者可向相关政府部门做主动申诉,强制批准使用者对专有权人智能成果进行使用。
(三)对行为限制标准进行明确
要想使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力与侵权责任人得到一定限制,就需要明确行为限制标准。换而言之,便是明确侵权责任人侵权行为界限和专有权人滥用技术措施的范围。虽然,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技术措施,受到我国和全球各国法律的维护,是权利人对网络侵权的自我防卫。但在利益的驱动,权利人可能将技术措施变为垄断工具来获得更大的利益,如此便可能损害到普通民众的知识权益,影响其在网络中获得信息。故此,为了避免普通民众获取信息的权益被损害,相关部门可着手限制技术措施,将权利人技术措施使用为重点,对制裁性技术措施做严格规制。比如,对于违法措施的目标,一些权利人会使用技术措施进行惩罚,使其经济上出现损失,但在这一过程中,某些因操作失误被网络认为违规的民众利益则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针对技术措施应设置限制性条例。对权利人将技术措施运用到法律规定相违背领域、公有领域信息等行为进行禁止,避免影响到网络民众的正当权益[4]。与此同时,在设置侵权责任人范围的时候,主要目标是为了控制网络服务提供商深入参与网络活动触雷风险,进一步细化网络服务供应商侵权连带责任承担条例。并且,根据网络服务供应商高覆盖、大容量、升级快、更新快的特点,对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进行合理的缩减。针对不特定受众传播的权利人知识成果,以现实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为区分点,使设置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周期期限更具合理性。如此,能够在使权利人意思自治权和选择权得到良好维护的同时,有效保障互联网领域公众合法使用权利人智能成果。
(四)增强民众的知识产权维护意识
在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我们实现了很大程度的资源共享,借助互联网人们可以轻松获取到自身所需的信息资源,同时,可利用诸多渠道复制与下载信息资源。如此一来,就导致很多人下意识认为网络信息资源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不管是知识产权人、网络运营商或是普通民众,都应拥有良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考虑到网络体系的庞大,可建立相关的网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来负责监督与管理网络,若出现侵权行为即展开及时处理。但需要认清的是,仅凭借相关部门的管理难以营造出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毕竟人力与资源都是有限制的,对此,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意识,要积极宣传与推广知识产权维护的价值、意义,发动群众参与,进而逐步完成知识产权维护体系的构建,营造出全民尊重维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三、结语
总而言之,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的覆盖范围也得以不到扩大,当前网络世界已与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及学习紧密相连。我们依托于网络,能够轻松地获取到自身所需的丰富信息资源,但正因为知识产权未受到约束,出现了许多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人的维权难度。面对这一情况,最合理、最有效的仍是建设加强法律保护,需要相关领域人员对这一方面不断展开探索、研究,从而在我国营造出全民尊重维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参考文献:
[1]欧冠男,李梅,黄建文,等.互联网+带来的知识产权新问题及解决对策[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8):15-16.
[2]张淑瑛.互联网经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及反思——以”视觉中国”为例[J].新财经,2019(11):134-136.
[3]鲍斯翰.浅析“互联网+”战略下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J].明日风尚,2019(6):167.
[4]杨异,周雨沁.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困境及纾解路径[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0(03):29-32.
胡泊.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20(24):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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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我要评论
期刊名称: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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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类: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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