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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法律若干问题的探析

  2020-02-11    524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随着我国不断的发展,在方方面面都体现出来了变化。中国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在此进程中也在发生着变化,从此,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对于维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社会纠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下文先阐述了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与法律意义,分析探讨了当前国内婚前财产公证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法和建议,致力于为更好的推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法律制度。

  • 关键词:
  • 婚前财产公证
  • 对策
  • 法律
  •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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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国内离婚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夫妻双方的财产争议纠纷数量也越来越多,成为困扰家庭、法院与社会的一个难题。伴随着我国婚姻法的修订,婚前财产公证协议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思路,有利于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过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观念的影响,以及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尚不完善的原因,这种良好的保护机制尚未得到大部分适婚男女青年或已婚夫妇所认可。为此,有必要加强我国婚前财产公证法律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解决家庭婚姻纠纷中的效用。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由公证部门对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债务,或者二人混合的共同财产与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这项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把夫妻财产纠纷与矛盾尽量消除在初始阶段,通过公证的方式去证明被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合法性与真实性,并根据法律要求对夫妻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规范[1]。男女双方可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一起去办理公证。婚后的夫妻在保证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下所达成的协议,可共同办理公证。


二、婚前财产公证具有的法律意义


(一)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能防范哪些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让婚姻更加纯粹。夫妻双方在自愿原则上订立换财产协议公证,确保各自婚前财产保持了独立性。这也有利于减少夫妻间的财产矛盾,有利于婚姻的和谐稳定。

(二)有利于保障婚姻关系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中不少夫妻婚前财产都是经继承与赠与的方式得到的。如果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赠与人无法收回,从而导致财产赠与人受到损失。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避免赠与的第三方受到以上损失,从而更好地维护人们合法的财产权益。

(三)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是离婚诉讼案件中最主要的纠纷,由于难以界定夫妻财产到底是个人的还是共同,往往需耗费很多司法、执法资源。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法官能获得一份真实有效的财产分割证据,从而提高审判效率,节省人力物力[2]。


三、基于法律视角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保护存在空白区

由于我国发展迅速,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法律仍存在不少问题。第一,表现为法律的范围偏窄,囊括的保护对象偏少。第二,公证法律中涉及的保护内容也偏少,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现行法律对个人财产中的有形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无形资产却无明确的规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包括沟通创建的品牌、知识产权等。因此,导致公证法律效力存在空白区,容易在婚前财产公证失衡等问题,从而降低公证的权威性。

(二)尚未完全实现对双方公平的有效保障

国内大多数地区,男性收入明显高于女性,女性婚前财产一般也必男性少。如果在婚前财产公证时男方把大部分财产都公证到自己名下,那么离婚时女方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得到合理的财产。可见,这对女方及其子女来说都是极其不利的。

(三)存在以合理财产公证的方式规避债务的问题

当夫妻一方背负重大债务,且债务是合法的,而自身财产无法偿清债务或者为了故意躲债,可能会通过财产公证的方式去规避债务。一般情况下夫妻基于此目的而去办理财产公证的,公证人员也很难察觉其中的问题。一旦夫妻通过公证转移财产,必然会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四、进一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法律的建议


(一)拓展法律保护范围,进一步提高法律效力。

现行的婚前财产公证法律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于法律保护范围偏窄,容易产生空白区,从而降低法律效力。第一,建议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拓展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保护范围,重点拓展方向是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第二,明确规定无形财产,包括版权、著作权等婚前无形财产等内容,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第三,女性通常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并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中加强对女方的保护力,以彰显出公证的公平性。在拓展法律保护范围时还必须加大对法律效能的保障力度。为充分发挥法律效能应对夫妻双方及相关财产内容予以全面保护。针对空白区应出台专门的法律制度并拓展公证的法律保护范围,更好地维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补偿制度,确保双方建立平等关系

新婚姻法出台了补偿制度,这是对婚姻关系解除时补偿权的一种体现。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配套相关补偿机制,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平等关系。首先,对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来说,应先考虑到女性对家庭义务付出得较多,照料子女与老人所付出的时间与精力,因此,男方应提供适当的补偿。其次,父母赡养、子女抚养通常属于义务补偿中的主要问题。建议制定补偿机制,合理维护双方的权益,并有助于解决子女抚养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稳定。最后,为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双方关系的平等性,建议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婚前财产公证时可对财产分割进行适当的补偿。发现婚姻关系中企图借助合法财产来规避债务的,必须加强审查,严格按流程办事,并要求公证人员具备较强的观察力与敏锐的辨别意识,严格审查相关凭证,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对于这一行为书面告知申请人规避合法债务而进行猜测公证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且申请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建议从法律层面加大打击利用婚姻骗取钱财的行为,并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三)添加年限限制条件,维护制度的公平性

为充分维护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公平性,建议对公证年限加以限制。从大量公证实践可知,因为缺少公证年限的限制,容易产生一定的不公平性。比如,甲乙双方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多年后,甲方与乙方离婚,乙方却以之前的公证为理由,要求履行法律。由于这份公证是多年前的,对甲方来说显然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在强化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的过程中,建议适当增加年限限制,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有利于促进婚姻双方关系的稳定性,也彰显出公平、平等的理念[4]。在实际执行中对年限的限制可选用阶梯性的,以达到婚前财产公证的真正目的。在大多数夫妻双方的关系简历中我们可知更多女方处于弱势地位。采取限制年限的办法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效能。同时,基于时间维度的层面来看,这也有助于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真正效能。


参考文献:

[1]姜云耀.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问题探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10(4):66-67.

[2]李彦.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23(6):47-48.

[3]张颖宏.婚前财产公证法律问题探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7(3):99-102.


[4]李娉婷.当今中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22(7):34-35.


王坤.关于婚前财产公证法律问题探讨[J].福建质量管理,2019,(1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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