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在婚姻家事中法律在其有着重要的规范以及保护的作用,重点保护了最关键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因此,下文阐述了婚姻家事案件的主要类型,研究探讨了结婚、离婚、遗产继承在婚姻家事中所要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并坚持从从婚姻、亲子关系入手,分析了在婚姻家事中的法律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其规范、约束着我国人民的婚姻家事。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属于家庭内部的关系,但是其整体构成了基于伦理关系的社会团体。因此,法律在家庭内部关系中也发挥着保护性作用,推动着人们形成正确的、相符新时代潮流的婚姻家庭观念。
一、婚姻家事案件的主要类型简述
第一,婚前财产见证。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调查清楚财产权属,以及当事人行为能力,甚至需要提供医院的神经外科证明。第二,结婚事项,可总结为三点:特定的人、争议的事、聚焦的财。第三,离婚的代理。不仅仅是离婚,包括婚外情、家暴,过错赔偿。同时还包含一些前瞻性的案件,比如与同性恋结婚,如何获赔的问题;非婚生子女,在父母过世后如何做鉴定的问题等等。第四,婚姻理念的疏导。部分当事人结婚之初是有目的性的,通常为觊觎对方的钱财,此时,需要律师依托法律给当事人正确的引导。
二、婚姻家事中涉及的法律的主要事件分析
(一)结婚
法律除了保护自愿、正常、合法的婚姻关系外,还设定了撤销婚姻与婚姻无效的具体要求。其中,对于撤销婚姻来说,只有出现因胁迫结婚的情况时,才能够依法展开婚姻撤销。此时,即便结婚的一方在婚前欺骗对方,两人登记结婚后,也不能撤销婚姻。对于婚姻无效来说,当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例如未达法定婚龄),但是准备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例如已经年满法定婚龄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法律认定该婚姻已然有效。
(二)离婚
法律认定的离婚行为必须是在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的,签了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离婚。协议离婚不成或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另一方需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审理后判决离婚。相对应的,在一些离婚过程中,涉及到婚姻过错方的判定。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婚姻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夫妻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也不会过分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实践中,只是对无过错方有所倾斜。
(三)遗产继承
法律规定中,孙子女并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孙子女仍然可能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方式得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第一,代位继承。例如,小A的父母早年因意外去世,由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轮流抚养长大。后来小A的爷爷也去世了,那么小A的父亲作为爷爷的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之一。而小A的父亲先于爷爷去世,则小A作为父亲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第二,转继承。例如,小B的爷爷奶奶去世多年,但一直未对爷爷奶奶遗留下来的遗产进行分割处理,父亲也未表示放弃继承。后来小B的父亲也去世了,那么父亲继承遗产的权利就会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三、法律在婚姻家事中的主要作用探究
(一)法律在婚姻中的应用
1. 重婚
重婚主要为已知他人存在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或是在已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结婚的现象。重婚违背了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于一夫一妻制的相关规定,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法律上重婚与事实上重婚两种。其中,对于法律上重婚来说,就是在已有合法配偶(在世)的情况下再次结婚;对于事实上的重婚来说,就是在已有合法、在世配偶的前提下与他人存在稳定的同居关系。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一情况与事实上的重婚相一致,通俗来说,就是社会意义上的第三者、包养关系等。此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夫妻共同财产被过错方转移、离婚、夫妻公共财产分割等等。一般来说,在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就会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进行分割,由取得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现金补偿。而对于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法院也会在财产分割处理上予以适当照顾。其中需要重点关注“可以少分与不分”的相关内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当夫妻共同财产被过错方(或其中一方)转移、隐匿时,可以申请再次分割。例如,A与B的夫妻共同财产为100万,而在分割中,B隐藏了其中的20万,那么“少分与不分”的财产仅针对隐藏起的20万。
需要注意的是,“净身出户”这一概念在法律中并不存在依据。即便是对于判定存在婚姻过错方的条件下,在离婚的财产分割时,法律可能只会对无过错方有一定的倾斜,以体现对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补偿。
3. 遗弃对方
当夫妻之间不愿意共同生活、相互扶持时,遗弃对方的行为产生概率更高,例如,夫妻一方生病,另一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不给予治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不给饭吃等,这些均属于虐待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当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但是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时,构成遗弃罪。若是由于遗弃导致被遗弃人出现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会从重处理。
4. 家暴
家暴主要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在离婚诉讼中,若确定一方构成家暴,则可以判定其为过错方,并支付过错赔偿金。当家暴情况严重时,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当双方均存在家暴行为时,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例如,A与B频繁相互家暴,在实际的走访中,掌握了两人长时间频繁相互实施家暴的证据。此时,可以开出一份针对双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法律在亲子关系中的应用
1. 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主要为基于血缘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中,非婚生子与婚生子的地位相同,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且均具备继承权。例如,子女、父母以及配偶为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着受法律保护的所有关系,具体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属于继承范围内的资产不仅包含着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还包含着许多新的财产类型:股权、期货、家族信托、名人字画、知识产权、商标权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父母离婚后,孩子由父母一方抚养、后与继父(母)亲形成扶养关系的,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孩子可以同时是生父母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继父(母)的继承人。
2. 拟制血亲
对于拟制血亲来说,其主要包含因收养而产生的关系以及父母再婚重组后的关系。在拟制血亲关系中,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包括义务与权力。具体来说,就是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之间不再存在抚养、赡养的义务,其享有的继承权也消失。但是,收养子女需要承担起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享有养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收养子女既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也对亲生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那么在亲生父母死亡后,收养子女虽然不再享有该继承权,但是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除了能够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能够依法取得亲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总体来看,我国法律对亲缘关系的保护相对平等,除了保证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外,还对收养关系进行了重点保护与明确的义务、权利划分,保护了所有类型亲子关系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中,对婚姻家事中最关键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进行了重点保护,并针对其衍生出的继承、财产分合、权益保护等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与限制,避免了人身伤害与精神伤害的进一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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