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女性是人类自产生起就存在的生物,对人类的繁衍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现代社会中,女性的能力更加凸显,成为巾帼不让须眉的存在。女性就业平等权是保障女性能够公平竞争工作岗位的关键,但是,在今天的就业形势中,对女性还是存在不利因素,尤其在法律方面还存在欠缺。比如,存在缺乏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明确界定、缺乏就业歧视举证的特殊性规定、就业歧视的监察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了推进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应该通过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完善就业歧视的诉讼制度和完善就业歧视监察制度等途径来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以前有了特别大的提高,针对女性权利的各项法律法规也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各项立法、司法、执法等机制也在不断的健全。但是,这不意味着女性在社会中就和男性有相同、公平、公正的就业机会,在很多方面女性还是处在劣势。新时代,为了我国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解决好女性就业平等权的问题。
一、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概述
第一,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含义。女性就业平等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资格并且有劳动意向的女性,在求职过程中与男性有着相同且平等的身份和权利,在与男性进行平等竞争中进行择业和就业,并且依法享有各项应有的权利。实际上,女性就业平等权来源于就业平等权,它小于就业平等权的主体保护范围,这是仅针对女性的权利。我国在宪法和劳动法中针对女性的就业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都规定了在就业中免于因性别造成的歧视,规定女性享有就业平等权。
第二,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内容。总体来说,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女性拥有和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就业机会上是平等的,不能针对性别进行就业机会的不合理分配。其一,女性和男性在就业资格上是平等的,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是有满足劳动年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公民,应该享有同等的就业、择业的权利。不能就与性别进行就业机会的区别对待;其二,女性和男性在就业机会的竞争中是公平的。在对待男性和女性的求职人员时,用人单位应该用同一标准来衡量求职者,并给予求职者公平、客观的评价和解释,不得出现不合理的录用标准。
第三,女性就业平等权的特点。其一,女性就业平等权在立法活动中应该得到保护且不受侵害,在立法上保护好女性的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在立法中不可以出现区别对待的不合理现象;其二,行政机关应该在具体和抽象的行政行为中对女性保持公平、合理的对待,不能在任何行为上存在对女性就业的差别对待。应该在法律上规定公民的就业权利是平等的,为公民创造公平、合理、客观的求职环境,并且要消除就业歧视,制定一些专门保障弱势群体的政策来确保就业过程中的公平。
二、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法律保护不足的表现
第一,缺乏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明确界定。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中虽然有规定不允许在就业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但是并没有针对“歧视”做出明显的界定。对于这一界定的缺失会导致很多模棱两可的事情出现,这种缺失会使女性的就业平等权形同虚设。
第二,缺乏就业歧视举证的特殊性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女性享有就业平等权,指出,在女性就业平等权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并有明文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众所周知,女性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处在优势,而求职者处在弱势,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但是却不容易进行取证,从而导致了女性的就业平等权得不到保障。
第三,就业歧视的监察制度不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虽有对劳动保障给予一些监督检查的规定,但对于就业性别歧视却没有设立专门的监察项目,没有对就业歧视给予应有的重视。
三、推进实现女性就业平等权的途径
第一,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促进社会公平。歧视实际上是一种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在就业性别歧视中表现为,用人单位专门设置相关岗位提供给一个性别的人群,或者同一岗位出现两种差别很大的资格标准等等。这种歧视是由于用人单位对经济效率的过分追求而忽视公平所导致的,这种不合理行为会使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伤害,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为了解决这样一问题,应该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从而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利。社会是由两种人构成的,就是男人和女人,在社会中,男人和女人结成一个小家庭,社会就是有这样的一个又一个的小家庭组成的大家庭。大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得益于小家庭的和睦与温馨,小家庭的和睦与温馨又由组成家庭的男人和女人来决定。所以,女性在家庭的和睦氛围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日本,很多女性在结婚之就会选择做一个家庭主妇全心全意的照顾家庭,但是在中国,更多的女性倾向于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实际上,不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女性对于就业的意愿都是十分强烈的,就业不仅仅是为了生存,更重要的是就也可以使人紧跟时代的步伐,能够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提升自己和发展自己。如果女性就业平等权利得到保障,女性就会在家庭的和睦中发挥积极作用,不仅能够使家庭更加在物质上更加充裕,并且能够在精神上更加充实和精彩,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二,完善就业歧视的诉讼制度,推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众所周知,就业是一项双向的选择,既是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的选择,也是应聘人员对用人单位的选择。但是在这个双向选择中,用人单位是存在绝对性的优势的,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用工意愿来挑选心仪的工作人员,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很多时候会选择男性。这种时候女性又无法找到明显的就业性别歧视的证据,从而在举证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为了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利,完善就业歧视诉讼制度势在必行。“谁说女子不如男”,在古代有花木兰这样替父从军的女中豪杰,在近代中有刘胡兰这样的不屈女英雄,在现代中有屠呦呦这样的伟大科学家,可见,女性对于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贡献。新时代,国家要想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现代化建设,女性的力量是不可或缺的。社会的发展依靠各行各业的人才,而女性在各行各业中都有十分杰出的人才,她们为了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努力奋斗着。在现在社会中,女性就业平等权如果被有效保护,那么更多的女性将会对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第三,完善就业歧视监察制度,维护女性权利。就业歧视不是才产生的新鲜事物,而是在存在以雇佣关系时就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就业歧视实际上更多的是对女性的不合理对待,在一些招聘中、工作中都存在很多性别歧视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对女性权利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就业中的一些性别歧视有所改善,但是并没有完全杜绝,这就需要监察制度的辅助。监察的功能就是发现问题,在发现问题后进行反馈,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为了将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落实到位,就必须完善就业歧视的监察制度。我国现代社会中的女性地位相对于以往的各个时代而言,可以说是有着最高的社会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的地位和权利就得到了与男性平等的对待,这其中还存在很多不公平的现象。女性的就业方面就存在着很大的歧视,有些工作明确规定只要男性,这属于直接的歧视,是最直接和最明显的歧视,对于女性的身心健康以及就业机会来看是十分不利的。女性也是时代发展中的重要推动力量,女性的权利得不到维护就会出现女性难以在社会中取得更好发展的现象,女性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就会导致社会发展的不全面性,女性权利得不到保护,女性社会地位就会出现下滑,这更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只有将就业歧视监察制度完善好,女性的就业平等权才能得以保障,女性的社会地位才能有所提高。
四、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进步,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越来越成为衡量社会公平的重要因素。从古至今,女性始终活跃在历史的舞台,她们为社会做出的贡献被人们所歌颂。今天,女性的权利和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使女性在社会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就能够在社会中拥有和男性一样的权利,从就业方面来看,女性就处于劣势。女性的就业平等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使女性缺失平等就业的机会,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必须从法律方面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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