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实践和大量数据有力证明,报警是人民群众遇到困难的首选,公安派出所理所当然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窗口,治安调解的应用则尤为突出和广泛。然而在实践中,治安调解工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影响治安调解工作职能的发挥,对矛盾纠纷的处理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以某县一城区派出所为例,对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在实践工作中的行使进行研究,剖析该项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完善对策,以推动治安调解工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治安调解是公安派出所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发挥公安机关工作效能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矛盾的增多和形式的多样,对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调解工作上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应当提高对治安调解工作的重视度,提升工作效能,逐步形成完善的治安调解制度体系,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
一、治安调解概述
(一) 治安调解的定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包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无治安调解分类。其中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第三方中立人的身份开展调解工作,利用专业的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公安机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双重特点,公安派出所处理治安案件行使行政权力,《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因此治安调解归属于行政调解,是特殊的行政调解。
(二) 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
1. 适用治安调解的范围
理论上对公安派出所可适用的治安调解范围,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第三条规定增加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案件,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1]。
实践中,公安派出所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烦琐和庞杂,首先,包括一定的民事纠纷,这种民事纠纷的特点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确,涉案标的额少,造成损害小;主要包括家事纠纷、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工资纠纷、宠物致人损害引发赔偿纠纷、房屋漏水纠纷、交通肇事纠纷、投诉纠纷以及上访案件等。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在刑事案件立案背景下进行治安处理的案件,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公安派出所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治安调解。
2. 排除治安调解的范围
根据学理解释和反对解释的技巧,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则不适用调解。《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不适用调解。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我国法律法规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问题,规定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体现出对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减轻、免除、从重以及不予执行的情形,因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罚的负责人,如果有符合减轻、免除、从重或者不予执行情形的,可以依照规定处理。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的范围不包括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
二、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在实践工作中的行使——以某县一城区派出所为例
(一) 对该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实地调研
该县位于省东部,为四省交界处,该所系县委县政府所在地,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辖两大煤炭集团。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得出如下数据:派出所为户籍派出所,占地面积3300平方米,辖区设6个居委会,4个警务室,现有正式民警45人,辖区常住人口16万人,暂住人口27593人,辖区面积16平方公里。据统计,该所2019年全年接警情16000余例(含110指挥中心指派警情14600余例,自行前往派出所报警1400余例),全年刑事拘留120余人,治安拘留380余人,其余警情均为纠纷警情。
简单的矛盾纠纷案件,按照日常的生活逻辑就能轻松地开展调解工作。笔者调研期间了解到,有一些纠纷,可以因为一块钱而引发,进而选择拨打110电话报警处理。上述数据中,根据该所年警情总数和现有民警人员数量,在有警必出的工作制度下,每位民警人均调解纠纷500起,日均调解处理纠纷5起,人民群众对纠纷调解的期待与警力不足的比例严重失衡。
(二) 案例引入
报警人系一位个体户老板,称其300余元现金被盗。经民警出警了解:老板雇佣一名员工,经营一家小型门店,加工馒头售卖。报警当天,老板与店员一同外出送货,这里强调一下,员工送货的交通工具是一辆大架送货电动车,电动车上安装一小型收钱箱,每到一个饭店,老板亲自工作,令店员照看电动车上的剩余馍和收钱箱,工作结束后返回店内,老板在核对账单时,发现少了300余元的收入,在询问店员未果时选择报警。
民警通过缜密侦查工作,确定该起案件的作案者即为店员,视频监控的画面还原了其作案经过,在一饭店门前,店员趁老板离开之际,打开收钱箱,拿了箱子里的钱装到自己衣服口袋,待老板返回时,若无其事地与老板一道继续送货。
这是一起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盗窃案件,馍店老板报警后向民警表示其诉求只是追回钱财,解雇店员,并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出警民警在了解全部情况后,以第三人身份进行了调解,店员将钱财返还,至此民警对该案件进行了简单处理。
三、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在实践工作中反映问题
(一) 人为扩大治安调解范围
前文明确介绍了治安调解的适用和排除范围,上述盗窃案件不属于可调解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本案在及时的纠正下,依法进行了整改处理。由此可见,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人为扩大治安调解范围情况,随意扩大或者限制治安调解的情形,对应当依法予以打击处理的案件调解处理,降低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职能;对应当调解处理的简单矛盾纠纷,予以打击处理,浪费公安机关警力资源,导致案件得不到依法公正处理。
(二) 过度依赖调解工作
公安派出所警情任务繁重,基层民警工作压力大,对一些轻微案件,有的民警过度依赖调解工作,认为能调则调,忽视对案件的调查取证,甚至不做笔录。这种依赖调解的做法易造成关键证据缺失,认为能够通过调解对案件进行终结,在久调不决或者当事人要求依法处罚时,造成被动局面,甚至还会导致矛盾升级和转化,引发上访案件发生[3]。
(三) 程序意识淡薄
治安调解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定程序,一些简单的矛盾纠纷往往将双方当事人分离,配合公安民警的说服教育,就能得到很好的化解和处理。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调解时没有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也能得到顺利的处理,这反映出实施治安调解的民警程序意识淡薄,调解工作缺少规范性和有序性。有的调解工作难以达到群众的真正满意时,往往会更换民警进行二次调解,导致调解工作效率低下。
四、完善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路径
治安调解作为一项制度体系在当前的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基层工作烦琐复杂千头万绪,为了严格科学实施治安调解工作,要从多角度促进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用制度保障工作的实施,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治安调解工作机制。
(一) 加强对治安调解制度的立法
从立法层面对治安调解制度进行建设和完善,通过对治安调解工作的原则确定,指导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治安调解实践中的行使,确保治安调解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增强治安调解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明确对治安调解工作的适用范围和排除范围,合理界定治安调解的工作标准,在调解失败时能够及时作出行政处罚,促进实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通过法律授权使治安调解工作能够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4]。
(二) 提高治安调解工作的执行
1. 制定矛盾纠纷化解指导手册
可以通过梳理每日警情,制作具有针对性的《矛盾纠纷化解指导手册》,该手册要整理出相关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等,每条后面列举一个案例或者故事,做到通俗易懂,有助于基层治安民警等矛盾纠纷化解主体的不断学习和更新储备,并在实际工作中对比灵活应用。
2. 转变工作思路,发挥专业特长
俗话说“经验大于学问”,这句话在调解工作上体现得更为明显。有一些工作年限较长、业务知识娴熟、因受编制影响成为辅助警察,但往往他们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深得人心,对面对大量警情的派出所出警工作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在调解工作中可以转变工作思路,突出专业领域,在出警处置过程中,通过体制内的年轻民警和年长辅助警察搭配工作的措施,发挥调解指导工作,互相配合完成对纠纷的妥善处置。
3. 定期开展专业化培训
“手册没人看”“网课没人学”的现象不可否认,这就需要定期开展对矛盾纠纷调解的专题化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包含法律法规的普及,疑难案件的通报和讨论,经验教训的总结及借鉴,实现基层治安警察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熟知,积累一定工作经验。同时定期专业化培训也是对手册制定的一种互补作用,是对制定手册“没人看”现象的一种补充。
五、结语
公安派出所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力军,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和完善治安调解制度,需要从立法、执法层面多角度构建。日常工作中,基层民警要不断积累调解经验,提高治安调解效能,才能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最大程度发挥治安调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郑海,陈嘉鑫.公安派出所调解的改进路径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06).
[2]陈波,娄正南.论公安派出所纠纷调解工作的完善[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8(02).
[3]彭必胜.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研究——基于乐安县牛田派出所的调查分析[D].南昌大学,2019.
[4]陈世军.“谋利型”治安调解难题和解决思路[J].公安学刊(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9(04).
文章来源:张艺伟.论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完善[J].品位·经典,2021(10):1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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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人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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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类: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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