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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微腐败问题在社会学视角下的体现

  2020-04-27    241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作为影响校园和谐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微腐败”现象在高校不断蔓延。由于社会文化、社会监督、社会制度等体制不完善,加之许多高校在德育建设中对校园“微腐败”的认知和关注度不够,导致高校微腐败现象十分严重。高校微腐败的问题具有侵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破坏党的形象、损害高校立德树人的形象等严重危害。研究通过探究高校微腐败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影响,分析社会越轨与高校微腐败的关系,提出高校微腐败问题的治理措施基于社会学视角之下。研究显示治理高校微腐败需要从纠正失范的高校校园文化、建立全方位的高校微腐败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高校微腐败治理的制度体系着手,以此来解决高校微腐败的问题。

  • 关键词:
  • 微腐败
  • 社会学视角
  • 社会越轨
  • 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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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腐败”一词,最早出现在民间而流行于互联网,后来被官方认可正名并写入到各级纪检文件和中央领导讲话中[1]。“微腐败”在高校日益滋生与蔓延,逐渐成为校园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背后往往隐含着高校对“微腐败”行为的轻视,以及许多高校在德育建设中对校园“微腐败”的认知和关注程度不够等问题[2]。这些都说明高校微腐败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或者社会行为,因此如何用社会学的视角去探究高校存在“微腐败”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治理措施意义重大。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社会越轨

“社会越轨”是指社会成员偏离或违反既定社会规范的行为[3]。在社会学理论中,“社会越轨”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从广义上来讲,“社会越轨”单单指一个失范的行为,它包括在社会中无意识的违反相关的规则,但不明确这种规则是否上升到法律、道德或者伦理的层次;而从狭义上来讲,“社会越轨”专指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道德的事件,同时这个事件已经产生了不良后果,甚至引起公众和舆论的关注。时下,部分西方学者也在尝试从这一维度去定义腐败,即在腐败的定义上引入社会越轨理论,腐败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占有社会公共资源,而是上升到对于社会法律法规、社会道德、社会伦理的失范和背离上。

(二)社会越轨与高校微腐败

高校微腐败往往涉及到招生、招标、招聘、评奖评优以及师德师风等问题,这些问题有的违纪违法,有的违反社会道德。因此,可以用“社会越轨”来定义高校微腐败,高校微腐败可以界定为在高校中的某个群体或者某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制度、社会环境、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违法了社会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社会原理等,在没有或者缺乏社会监督的情况下,不正确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为自己、亲友、特定关系人等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此同时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了公共利益[4]。这些情况大量存在于师生周边,但情节往往相对不是很严重,产生高校微腐败的行为主体往往指那些掌握了学校公权力和教学学术职权的教职员工。既然社会越轨能够定义高效微腐败,同时社会越轨又是一种社会行为,那么这种社会行为一定有它的社会根源。


二、高校微腐败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影响


(一)社会根源

1.社会制度

广义的社会制度指的是能够反映并维护一定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的各项制度总称。包括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医疗、科技等制度。而研究所讲的社会制度主要是指对高校有影响的社会教育、法律、文化等规章制度。

2.社会文化

在我国,一些封建残余思想和旧的风俗依然存在,这种文化并没有随着社会体制的变化而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而是不断侵蚀影响着一部分人的思想和行为,特别是在公共权力领域尤为明显。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不断推进对外开放政策,来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资本主义思想不断冲击着我国民众的价值观。这两者的结合形成了官僚主义、拜金主义甚至是奢靡之风、享乐之风,严重地影响了国家的社会文化健康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步伐,特设是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建立有着强烈的冲击,而这些影响也不断渗透侵蚀着高校的教职工队伍。

同时当前社会整体廉洁教育体系还不够完善,廉洁教育不够深入基层群众,小官巨贪等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廉洁教育的形式单一,内容泛化,导致对紧紧抓住“关键少数”重视不够,力度不大,工作不细,同时一部分掌握公权力的管理者还没有形成自觉抵制腐败的思想意识。

3.社会监督

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也是高校产生微腐败的重要原因。有的高校各种廉政制度不少、各种廉政措施很多,但仅是摆设,形同虚设,公开公示与权力制约机制流于形式,在遏制“微腐败”方面发挥不了关键作用。有的高校在职能监督上存在“上级太远、同级太弱、下级太难”的复杂心理,缺乏社会媒体和社会成员的监督,尤其对党员干部和教育工作者的监督力度不足,而校内个别部门和单位也认为小事小节不关原则问题,当基层干部和教师发生“微腐败”后,往往都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息事宁人态度。

另外,由于高校基层单位具有不受机构限制、层级较多的特点,所管辖的师生员工一般人数较度、教育背景差距较大,且很多老师都是自己就是经费报销负责人,因此容易出现监管的盲区,导致校内的监管有空白,存在真空地带。

3.1.破坏党的形象高校“微腐败”的很多主体都是基层的党员干部,他们是党的形象代表,这种微腐败不但会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还会进而动摇党的执政根基,侵蚀党的力量源泉[5]。这些基层的党员干部如果丢失了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看重蝇头小利,无视党规党纪,就需要深刻剖析微腐败产生的根源所在,需要922科技风2020年3月理论研究

引起高度重视。广大党员干部也要防微杜渐,自觉抵制基层微腐败。

3.2.损害高校立德树人的形象高校的“微腐败”特点是离学生、家长和群众最近,出现的频率较高[12]。在这其中一部分具有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纪律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贪欲之心四起,这些行为损害了高校带给公众的世外桃源的形象,甚至给学生和家长留下了高校也非净土的印象,长此以往终将导致社会整体对高校培养人的怀疑和不信任;另一方面,一些学生家长为了孩子在学校评奖评优、参与科研、求职就业等方面取得便利而请客送礼;一些与学校有业务合作的供应商为了取得利益,而通过利益输送,取得招标采购和有偿服务的资格,这些都在学校师生员工中产生了及其不良的影响。

3.3.侵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师生员工是学校的根本,是高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也是高校政治生态中的重要群体,而高校“微腐败”自然会直接损害师生员工的利益[8]。发生在高校内的一些“微腐败”,比如所谓的科研腐败,部分高校在申报课题项目中不公开透明,存在暗箱操作情况;部分教师为了职称评定和申请基金,进行学术论文抄袭,学术道德不端,甚至虚假编造课题负责人;教师的绩效工资发放不合理,很多钱被挪作他用;而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学校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师生员工对此深恶痛绝、怨声载道,最终极大影响了师生员工创业干事的积极性。


三、社会学视角下的高校微腐败问题治理措施


为了使恢复它本来应有的是培养高层次人才与教书育人的特点,在反腐败斗争中就更应该有更高要求与更严格的执行和惩处力度。在惩处方面虽然困境很多,但只要通过有效治理措施进行根治,就一定会减少微腐败现象以及由此衍生的腐败问题。

(一)   建立健全高校微腐败治理的制度体系

一是从国家立法上应该建立健全系统的高校反腐败法律制度,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治理“微腐败”制度,严格明确界定微腐败性质,明确协调各反腐机构的关系与职能并规定其惩治措施,以做到治理微腐败要有法可依。除此之外,建立专门的治理“微腐败”机构和部门,专职专责,形成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二是高校应明确自身主体责任,探索符合高校特点的治理“微腐败”的体制机制。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级级向基层延伸,让基层和普通员工感受到治理“微腐败”的决心,把责任意识贯穿领导工作,加强对基层党组织落实治理“微腐败”的主体责任,开展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提高发现“微腐败”问题的能力,加大对问题整改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问题线索的核查和处理,强化对履责不力行为的责任追究,持续健全人人负责、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科学有效的责任制落实保障体系。

(二)   纠正失范的高校校园文化

防治高校微腐败现象的首要措施是进行廉洁教育,学校要发挥党委理论中心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组织辅导、研讨、集中宣讲等多种形式,推动学习教育向基层延伸,建立全方位的廉洁教育体系,及时有效地纠正高校的失范校园文化。

第一,建立健全廉洁教育机制,根据高校自身特点,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成立高校廉洁教育领导小组,将廉洁教育融入到学校治学办校、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各项工作中;第二,通过普及廉洁教育,使每名教职员工坚守底线、追求高标准,使廉洁纪律转化为每名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第三,通过加强警示教育,用典型案例当头棒喝,使更多的教职员工特别是领导人员摒除“围观”思想、“看戏”心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慎初、慎独、慎微、汲取教训,把“未病”当作有病防。

(三)   构建全方位的高校微腐败监督体系

高校监督的重点应该放在关键岗位、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上。要把监督挺在前面,让监督严起来、实起来、硬起来。

要构建政治监督、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的监督体系。

第一,政治监督,高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前沿阵地,容易受到敌对势力的侵扰,因此政治监督是监督的首要任务。要加强对中央巡视整改、部党组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要加强对组织生活的监督;要加强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监督。

第二,日常监督,注重在日常监督中开展“微腐败”专项检查,结合微腐败事情小、金额少、隐蔽性强的特点,重在抓早抓小,以预防提醒为主,将监督微腐败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

第三,长期监督,要深化标本兼治,抓紧抓好长期监督。要通过相关“微腐败”案件查办,查找管理盲区、监督弱项、制度漏洞并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形成长期坚持的制度机制,促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1]秦晓婷,王凡.高校“微腐败”滋生的成因及治理对策[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8,30(09):7679.

[2]邹东升,姚靖.新时代微腐败治理的纪法衔接[J].理论探讨,2019(01):128134.

[3]袁方成,郭易楠.“双务”公开联动与乡村“微腐败”治理[J/OL].党政研究,2019(02):114.

[4]吕永祥,王立峰.县级监察委治理基层“微腐败”:实践价值、现实问题与应对策略[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1):4350.

[5]吕德文.微腐败,怎么治?[J].理论导报,2018(12):5860.

[6]李勇刚,舒勤.让“微腐败”在群众中曝光[J].四川党的建设,2018(24):64.

[7]殷路路,李丹青.基层扶贫干部“微腐败”行为分析与精准治理[J].领导科学,2018(36):1012.

[8]王小红.在“点线面环”上发力整治基层“微腐败”[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1122(008).

[9]蒋红军,吴嘉琪.精准监管与嵌入式扶贫中的“微腐败”治理———基于广东经验的考察[J].中州学刊,2018(11):7984.

[10]罗清.新时期农村“微权力”腐败形势与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02):189190.

[11]史华楠.高校“微腐败”形态及其治理探微[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8,22(01):39.

[12]成春艳.高校亚腐败问题研究———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高校腐败治理视角[J].学理论,2018(03):8183.

[13]郑学栋,王琪,周晓丽.高校“微腐败”问题及治理研究[J].河北企业,2018(02):2021.032理论研究科技风2020年3月


王宇宁,张博强.基于社会学视角下的高校微腐败问题探究.科技风,2020(9):22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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