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高校是创新人才和资源的集聚地、科技成果的重要源泉,是国家科技创新的关键力量。我国高校拥有的智力资源和国际科技论文数量均处于世界前端,但一直以来,我国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通过梳理美、英、日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较为成功国家的做法,分析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我国高校科研成果快速有效转化的措施,以期为加快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引言
高校是创新人才和资源的集聚地、科技成果的重要源泉,是国家科技创新的关键力量。我国高校拥有的智力资源和国际科技论文数量均处于世界前端,然而科技成果的现实转化率并不高。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的高等学校专利申请量达22.9万件,专利授权量为14.4万件。然而,全国整体有效专利实施率和有效专利产业化率分别是52.6%、36.3%,而高校有效专利实施率和有效专利产业化率却只有12.3%和2.7%。创新能力衡量的不只是有多少创新专利成果,更重要的是有多少科技创新成果能真正转化为生产力。
二、国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分析
(一)美国“市场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模式
美国的科技创新能力总体上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科技成果转化率也较高,概括来看,美国高校研发的成果转化主要采用“市场引导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模式。
第一,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为技术转移市场的构建奠定基础。美国1789年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为专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立法基础。1790年,美国诞生了第一部专利法——《促进实用技术进步法案》。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专利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为了扭转20世纪80年代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局面,美国政府自1980年起就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案。其中1980年实施的《拜杜法案》(Bayh-DoleAct)是其中最主要的法案之一,使美国的技术成果商业化进程有了巨大的飞跃,该法允许美国各高校、非营利机构和小型企业拥有联邦政府所资助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鼓励高校开展研发活动并将成果转移到企业,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利益分配、激励鼓励措施等也作出了清晰的阐述。该法案出台后,大部分科研单位都相继制定了较为规范的有关专利保护和转让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科研人员和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从1980年到现在,为了加速联邦资助的技术成果的转移,提高国家经济的竞争力,美国联邦政府几乎平均每两年就会颁布一部推动科技创新的法案。例如,1995年的《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7年的《联邦技术转让商业法》,以及2000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共同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体系,为技术转移市场的构建和健康运行奠定基础。
第二,高校内部设立独立的成果转化机构。在政府法案的支持与激励下,美国高校特别看重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因此大多数高校在内部成立了专门负责成果转化的机构,即技术转移办公室(OTL),其中首个成立OTL的斯坦福大学现已成为美国高校成果转移的优秀代表。这些机构拥有熟悉技术、精通法律和掌握企业运作的人才,主要任务是为科研人员和企业交流搭建桥梁,发掘新成果、评估新成果,联系沟通具有技术需求的企业和有投资意向的风险投资机构,综合考量专利并与企业谈判、签订转让合同。同时,这些机构通过大学技术管理协会(AUTM)与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其主要作用是为各方转化主体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平台,为注册的会员提供技术转移方面的培训,也会定期出版刊物和举办年会来促进交流,为技术转移机构的成果转化工作创建了一个沟通交流的大环境。
第三,丰富的信息服务系统和多元化的评估奖励制度。美国政府要求将科技成果信息广泛传播和运用,加之政府在资金上给予充分支持,美国建成了丰富的信息服务基本层次结构。共包括五个层次,从国家、州政府、学校和基金会到企业、自主经营的私人,由上至下都成立了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服务机构,这些信息机构为科技成果的公开、转化提供了多元的信息获取渠道。同时美国设立了三个层次(白宫决策机构、国家科技发展战略部门、科研机构自身)的评估体系,使得科技成果的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美国政府还设置了很多具有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奖项,例如,“百大科技研发奖”、“戈登奖”、“拉斯奖”及“德雷珀奖”、“费米奖”等来给予科研人员高度认可和终身荣誉,这更加激发了其研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为技术转移机构的成果转化工作提供多样性的信息获取通道,激发了科技成果的研发活力和转化动力。
第四,完善的风险投资制度促进成果产业化落地。风险投资制度一方面可以给初创企业的成长带来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还能促使其他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行业,从而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高校的研发活动。美国政府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拨付的经费在投资中只占一小部分,其余资金基本是由市场提供,即企业、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基于此,美国政府制定了大量法律政策来支持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对科技成果研发进行投资的风险机构和风险基金在税收上提供优惠。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了高校科研新成果走向市场的进程,为技术转移机构的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资金上的有力保障。
(二)英国“多计划推进”模式
以蒸汽机问世为转折点,英国成为第一个步入工业化时代的国家,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英国的科技水平也日益提高,据有关统计,其创新水平已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成为全球金融科技的领头羊。英国科技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鉴于技术创新并不是发生在某一特定领域,因此政府对创新成果转化的促进也是“多管齐下、多计划推动、协同增效”,其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概括为“多计划推进”模式。政府采取多项举措促进科技进步,实现科技新成果的市场化。
第一,多种计划促进产学研合作。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成果转化道路上很难前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高校研发的成果和市场需求不匹配。为了确保技术成果和市场的无缝连接,促进高校与企业紧密合作,英国政府制定多种计划构建产学研创新体系,促进校企合作。其中核心计划有“联系计划”,主要是由政府和研究理事会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产业化的前期开发工作给予支持和促进,由企业和政府各出资一部分,以推进成果转化工作。还有“法拉第伙伴计划”,这是民间组织推进、政府扶持的一项措施,目的是建立多方主体联盟,其成立的行业法拉第联盟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搭建了交流合作的桥梁。还有一些其他计划,如“预测计划”、“院校与企业合作伙伴计划”等。除此之外,为推动大学知识向企业的传递,英国政府还建立了“教研公司计划”、“产学伙伴计划”等。“多计划”模式解决了产需脱轨的问题,促进了校企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二,多类型融资平台服务。在成果转化实际工作中,资金通常都是一大难题,多种融资渠道和平台的创建是技术产业化不可或缺的一环。英国参与技术转化的融资平台有下面几种形式:第一是政府成立的理事会设立的基金,资金由国家财政提供,主要用途是扶持各种利于科技发展的企业和机构的创建、技术转化方面的培养培训等,其中有“科学企业挑战计划”、“大学挑战基金”、“高等教育创新基金”等;第二是社会筹资渠道,如企业风险投资机构、众筹、天使投资基金、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等,主要是通过以资金换取股权的形式为成果研发和技术产业化给予资本支持;第三是债券融资平台,以金融机构贷款、企业间借款、P2P等形式为主。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而且转化工作能够如期进行的合作。“多计划”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为高校研发和转化的资金提供了支持。
第三,多方努力保护知识产权。英国是全球最早提倡和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体系。首先,英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完善,而且内容详细、执法规范严密,同时对于创新发明的审批制度和保护流程等都对公众公开,具有透明性。其次,英国的知识产权局不仅负责知识产权的申报和审批,还联合政府、执法部、社会机构及企业等各层次的力量一起应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行为,对知识产权也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最后,对于侵权行为,英国颁布了严厉的法律。一旦确认为侵权,将受到最高十年的刑事处罚和无限制的罚款。知识产权局还成立了调查小组,发现并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多计划”模式的成果转化工作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三)日本“官产学研”协同模式
第一,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指引和带头作用。科学技术在经济活动中地位的提升使得日本政府不断提高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程度。“产学研”在日本被称作“官产学研”,一字之差体现出政府的关键作用。日本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与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应用、管理、保护及推进“产学研”合作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科学技术基本法》、《知识产权法》、《大学等技术转化促进法》、《产业技术力量强化法》等,还拟定了一些配套的制度,如共同研究制度、研究室制度、新产业创造技术开发支援制度等。政府在统筹管理和调节组织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为引导企业投资和技术转化,政府在政策上采取了多项支持鼓励措施,保证了“产学研”合作的合法性,提供了成果转化的多样性,激发了企业投资高校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积极性。
第二,各种形式的转移机构促进校企合作。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高校和企业之间交流不畅,阻碍了技术转移进程,因此日本于1998年制定并实施了《促进大学等机构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转移法》,目的是设立技术转移机关(TechnologyLicensingOrganization),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提高专利的转化和实施率。TLO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内部组织型,是设立在学校内部的机构,主要是负责学校研发成果的一系列转化工作,其优点在于学校统一管理,产权归属明确,缺点是专业转化人才匮乏。二是单一外部型,是学校投资完全控股且设立在学校外部的独立机构,与内部型相比,具有专业的转化人才,在技术成果的前景分析、产业化及资本运作方面专业程度更高,且与学校清晰的债务关系降低了技术开发的资金风险,缺点是获取的收益不高。三是外部独立型,它是完全独立于学校但与学校有业务往来的机构,业务涉猎广泛,转化团队拥有较高的专业性,企业运营经验充足,部分机构还具有国际运作战略,在保证机构绩效和利益的同时,还促进了国家技术的提升,是日本最倡导发展的TLO机构形式。
第三,制定保障科技人才培养的长期规划。科技成果转化不只是单纯的技术传递过程,也是知识流动和传递过程。人才不仅是科研活动的主要参与方,更是进行成果转化工作的主力军。因此,日本政府特别重视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制定了一系列战略促进人才培养。一是鼓励高校设置交叉学科、新生学科以及边际学科培养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人才;二是要求高校引导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以此提升其社交能力、实践能力、组织能力及管理能力等,倡导高校和企业针对性地合作培养相关人才;三是加强技术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力度,宣传法律知识,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着重培育技术诉讼、技术转让等方面的高水平服务人员。此外,日本对人才培养实行奖金激励政策。这些战略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三、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支持政策仍显不足而且缺乏可操作性
随着科技创新在国家发展中地位的提升,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促进、保护、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方也都积极响应,拟定与之相呼应的制度、规章,各高等院校也从自身出发制定了相关文件。但是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却面临各种问题。首先,各项法律制度、政策之间衔接度不够,也未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这就导致政策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成果转化相关规定中对于一些概念并没有作出清晰的界定,如职务科技成果的界定、转化收益的界定及具体比例和金额、相关成果的产权归属、信息披露等。再有,某些条文对政府资金投入、税收优惠、风险投资、成果价值评估方面的规定不够灵活。同时,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审批步骤繁琐,耗费时间较长,也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一大障碍。最后,法律政策的激励应该是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各个参与主体的,不应该只局限于对高校的激励,企业、中介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也都需要相应的激励措施。
(二)高校内部管理创新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申请科研项目的出发点大多是为了评职称、晋职位、稳固学术地位,科研项目的选题也就更加注重是否是自己专业的领域或者感兴趣的方向,研究更是倾向基础研究,创新点也大都偏重于理论层,对市场未进行充分的前期考察。由于科研人员专注于实验室的研究,缺乏与企业、市场的交流沟通,无法准确清晰地了解市场对于技术的需求动态,所以导致研究的课题往往不具备商业价值,或闭门造车导致无法被市场肯定,更难进行商业转化。一些市场前景好、商业价值高的项目却无法立项。另外,由于高校科研资金的投入并不多,一些科研成果往往止步于获取专利,没有进行再开发、中试、投入商业化生产的条件,致使大量的成果无法转化为生产力,造成资源的浪费。
高校的科技成果从研究开始到诞生、培育、小中试、产业化,最后获取收益,是一个涉及领域众多且繁杂的过程,这些环节中不仅包含技术知识,即便最简单的技术转让,也要涉及估值、谈判、签订合同等,若属于职务发明,还需要单位的审查批准,如果是将成果作价入股,则可能还牵扯到企业股权变动等方面。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专注于学术研究,这种非技术性的工作他们属于外行,不借助专门的转化人才和转化机构很难完成,转化机构的缺失必然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受阻。目前,一方面我国还没有水准高、专业性强的的培训体制,对转化人才的培养还是属于短期性的,而转化工作需要具备多方面知识和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对转化人才的培养及激励措施亟待加强。另一方面,有些高校虽然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但更偏重于管理,对成果转化的具体细节深入不多,服务水平不能满足高校转化要求,这也是高校成果转化率不高的一个主要障碍因素。
此外,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考核评价制度还不完善,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的动力主要源于学校考核工作、评选职称等提出的要求。教师在做好教学本职工作外,进行的研究大多都为基础性研究或者根据自己研究方向自主探索,形成的成果也大都是理论研究,缺乏实践指导性,无法形成产业化的成果。由于学校的奖励激励制度没有调动教学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使其更倾向于获取专利带来的短期效益,而非通过成果转化获取长期利益。同时,由于高校的科研资金来源较单一,不足以支持科技成果的后续转化工作,使科研人员也缺乏对成果市场价值和后续工作的考量,造成考核中更注重专利授权数量,导致很多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或“待字闺中”。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市场化的产品是一项“三高一长”的活动(即投入高、风险高、效益高、时间长),目前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资金来源一般是政府拨款,银行贷款或者自行筹款较少,由于资金不足,高校科技成果成熟度较低,大多没有经过严格的中试调节环节,成果转化具有不确定性,而企业不会轻易投资具有较大风险的高校科技成果,传统金融机构也较少参与,进一步加大了高校科技成果进入市场的难度。虽然有些省市也成立了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或者基金项目来支持高校的成果转化工作,但由于公司的风险承受力有限,成果转化的成效不尽如人意。
四、几点启示
(一)构建市场引导下的技术转移机构
首先,应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提高法律惩戒度和司法机关执法有效性,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益的主体、转化收益的界定、收益计算基数以及分配比例等方面进行灵活明确的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准则和实施细则,对与科技成果相关的概念和收益明确界定,使参与技术转移的各方主体作用和需求清晰,对于技术转移的收益分配、产权归属、激励与支持措施都有明确的界定,为技术转移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其次,转变政府的职能观念,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管理和监督部门,引导、扶持和保障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政府应该通过财政投入、税收优惠、科技贷款等方式对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进行激励和鼓励,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创建优良的环境基础。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一个政府、企业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过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企业的合作。为了促使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国外高校常常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化工作,如美国大学的技术授权办公室、英国大学的工业联络办公室、日本大学的技术转让机构等,这些机构具有信息资本丰硕、信息渠道广泛、专业性强等特点,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一方面将企业对产品的具体要求和企业的科研需求动态及时传递给高校科研人员,另一方面又积极为高校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寻找对应市场,这样就大幅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我国高校可以设立专门的转化机构负责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工作,建立和完善支持成果转化的配套制度,加快成果转化进程。同时,专业人才的培养也不容忽视,一支拥有各个领域专长,具备法律基础、专利管理、企业创办、风险投资及国际商务方面丰富经验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关键性推动作用。
(二)制定有利于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和企业是参与主体,高校是技术发明者,企业是技术应用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高校的许多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制定有利于企业转化高校成果的优惠政策,例如,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或者提供资金扶持中小企业,激发其进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同时,为促进高校和企业之间合作,确保产需结合,还需要为高校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指导和扶持高校进行科技成果市场化,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向企业、市场转移,加快成果转化进程。还应加强金融行业与高校、企业的联系,为高校成果转化引入市场资本,解决转化过程中资金难的问题。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为美国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在资金上提供了大力支持,而我国的科研资金大多数来源于政府,依赖性大,因此局限性多。基于此,我国应该发掘社会资本力量,一是鼓励高校和企业共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保证高校研发、中试、转化的资金供给;二是政府应该发挥调控作用,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倾斜;三是高校可以利用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入股、科技融资等方法来筹集科研所需经费,从而拓宽融资渠道。同时,应通过制定激励鼓励计划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与动力,从实际出发建立我国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同时完善科技成果的评估体系,建立不同等级的奖励措施,给予科研人员高度认可和荣誉,从而激发他们将研究成果转化的动力。
(三)构建“产学研”官方平台
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的成功,关键是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我国应加快构建产学研官方平台,促进企业与高校信息交流,使科技成果产出和市场需求紧密衔接。因此,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推进产学研合作,制定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大学科技园是教学、科研和产业相结合的重要基地,集技术咨询、信息交换、市场开拓等各种功能于一身,在产学研合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通过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可将高校的科研优势与政府、社会、企业的资源优势相结合,打造高校科技成果的对接转换平台,形成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我国高校可借鉴日本的做法,依据高校自身的科研能力和资金水平来选择不同形式的转化机构,从而解缓解高校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高校和企业之间交流不畅的问题。高校要鼓励和引导科研人员与企业进行全方位、多元化的交流与合作,鼓励设置一些交叉学科来构建综合知识体系,鼓励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科研选题与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了解企业的市场需求动向、科研动态以及企业对产品的具体要求,同时高校也可以通过技术入股等方式与企业共同创建实验室和科研中心,培养企业所需人才,与企业共同研发新产品、新工艺等。“产学研”官方平台的构建,不仅要突出政府在促进校企合作中的作用,还应该加强信息网络、数据库平台的建设,应尽快建设一批面向科技发展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促进高校科研成果、企业需求和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为科技成果的传递、交流和扩散提供可靠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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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高等教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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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等教育评估与研究中心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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