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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分析护士关于“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

  2023-10-17    50  上传者:管理员

摘要:在北京市分别选取5家不同等级(三级、二级、一级)的医疗机构,采取方便抽样法,从中选取符合本研究标准的护士为调查对象,于2021年5—6月,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对纳入的护士进行调查,以了解北京市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情况。研究表明,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有一定差异,多数护士愿意参与并认为其有必要发展,但了解不足。应加强培训、健全制度、加强推广等,以利于“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 关键词:
  • “互联网+护理服务”
  • 居家护理
  • 护士
  • 治疗依从性
  • 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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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老龄化加重且患慢性疾病的老年人居多,医院床位周转率高,患者出院后高效、全周期的护理服务需求也亟待提高[1]。居家护理方式能有效提高患者后期康复训练的规范性和康复治疗的持续性,基于网络医疗平台的护理模式也能够提升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及生活质量[2,3,4,5,6]。目前,我国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现有文献调查的方向大多集中在患者对于居家护理的需求、居家护理的效果等方面,本研究旨在探讨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分析影响其态度的因素,以便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1、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在北京市选取5家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分别为北京协和医院(三级)、北京和平里医院(三级)、北京市密云区医院(二级)、北京市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北京市安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研究对象的纳入标准:(1)在正规医疗机构工作的注册护士;(2)至少有5年以上的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并且拥有护师以上的技术职称;(3)知情同意,自愿参加。

1.2 调查方法与调查工具

1.2.1 调查方法

采用目的抽样法,在北京市选取5家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后采取方便抽样法,分别在5家医疗机构发放问卷进行调查。

1.2.2 调查工具

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进行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包括:(1)护士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学历、职称、所在医疗机构等级、工作年限;(2)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情况,包括了解程度,是否愿意参加,如何看待“互联网+护理服务”,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可能带来的好处、存在的顾虑、需要提升的方面以及相关建议等。在5家医疗机构发放问卷共计301份,回收有效问卷275份,问卷的有效回收率为91.4%,其中三级医疗机构209份、二级医疗机构30份、一级医疗机构36份。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Epi Data 3.02软件进行资料录入,采用SPSS 24.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或P50(P25,P75)进行统计描述;计数资料用频数、百分比进行统计描述,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 研究对象的一般资料

研究对象的平均年龄(36.98±8.78)岁,工作年限15(9,25)年,其余一般资料见表1。

表1 研究对象的一般资料(n=275)

2.2 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情况

2.2.1 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了解程度

从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的了解来看,275名护士中,不了解、一般、了解分别占44.4%(122/275)、41.5%(114/275)、14.2%(39/275)。从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的了解来看,275名护士中,不了解、一般、了解分别占34.9%(96/275)、45.1%(124/275)、20.0%(55/275)。从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内容的了解来看,275名护士中,不了解、一般、了解分别占38.5%(106/275)、45.1%(124/275)、16.4%(45/275)。

2.2.2 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意愿及主要原因

从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来看,认为有必要者占86.5%(238/275)。从是否愿意参加“互联网+护理服务”来看,愿意参加者占72.7%(200/275)。愿意参加的最主要原因是能给患者带来便利81.0%(162/200)、能促进护理专业的发展76.0%(152/200)、能实现自己的价值76.0%(152/200);不愿意参加的最主要原因是难以保障个人安全80.0%(60/75)、没有时间精力77.3%(58/75)、出现事故责任不知如何划分70.7%(53/75)。

2.2.3 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可能存在的好处及顾虑

从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好处上看,认为能给患者带来便利、能实现自己的价值、能促进护理专业的发展、能有额外的收入者分别占80.4%(221/275)、63.6%(175/275)、63.3%(174/275)、56.0%(154/275)。从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顾虑上看,认为难以保障个人安全、出现事故责任不知如何划分、没有时间精力、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不足者分别占77.1%(212/275)、75.3%(207/275)、68.4%(188/275)、56.7%(156/275)。从认为顾虑解决后是否愿意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来看,愿意参加者占85.1%(234/275)。

2.2.4 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需要提升的方面

认为需要提升自我保护能力、急救能力、专科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健康教育能力者分别占85.5%(235/275)、77.5%(213/275)、72.0%(198/275)、65.1%(179/275)、60.7%(167/275)。

2.3 不同基本情况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情况的比较

2.3.1 不同学历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情况的比较

不同学历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的了解、服务对象的了解、服务内容的了解、是否愿意参加“互联网+护理服务”、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比较,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2 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情况的比较

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的了解、服务对象的了解、服务内容的了解、是否愿意参加“互联网+护理服务”、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比较,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3 不同职称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情况的比较

不同职称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的了解、服务对象的了解、服务内容的了解、是否愿意参加“互联网+护理服务”、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比较,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4 不同居家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情况比较(见表2)

不同居家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的了解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居家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的了解、服务内容的了解、是否愿意参加、认为其发展是否有必要比较,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表2 不同居家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的比较/n

2.3.5 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情况的比较(见表3)

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的了解、服务对象的了解、服务内容的了解、是否愿意参加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比较,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表3 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的比较/n


3、讨论


3.1 多数护士认为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有必要且愿意参加,但对其了解程度一般且对其发展有顾虑

大多数护士认为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有必要且愿意参加[3,4]。但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了解程度一般且对其发展有顾虑,护士对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顾虑主要是难以保障个人安全、出现事故责任不知如何划分、没有时间精力,其他还包括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不足、上门服务费用低、担心专业能力欠缺等[5,6]。

3.2 不同基本情况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情况存在差异

3.2.1 不同居家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有差异

不同居家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的了解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考虑有居家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参加过居家护理服务,自身的经历与未参加过居家护理服务的护士不同,导致有居家护理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会有更清晰的认识[7,8]。

3.2.2 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知有差异

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是否愿意参加“互联网+护理服务”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考虑到所抽取医院中有医院为北京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医院,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可能因为医院的需求,而护士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为护士本身的想法,导致不同“互联网+护理服务”经验的护士认为“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是否有必要不存在显著差异[9,10]。


4、建议


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其所在医疗机构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密切相关。除了护士自身,社会环境也对护士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产生影响。基于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1)完善政策,建立、健全“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配套制度。(2)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政策的宣传、推广。(3)健全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保证护士人身安全。(4)明确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与其所在医疗机构的权责,保障双方权益。


参考文献:

[1]李静.城镇居家养老服务的供求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2]林洁.早期居家康复护理对脑卒中偏瘫患者的影响[J].海南医学,2010,21(18):153-154.

[3]章晓春,李淑华,钱月芳,等.社区脑卒中康复期老人居家护理知识培训效果观察[J].护理学报,2010,17(11):65-67.

[4]李善玲,刘清华,黄萍.脑卒中患者出院后的亲情化延续护理[J].护理学杂志,2011,26(3):74-76.

[5]冯正仪,张华,胡永善,等.脑卒中家庭康复护理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影响[J].中国临床医学,2003,10(2):148-150.

[6]徐芳,蔡素芬,胡阳春.互联网+护理医疗服务在糖尿病社区延续性护理中的应用效果分析[J].中国临床护理,2016(6):528-530.

[7]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A].国卫办医函[2019]80号.

[8]赵函.突出养老体系建设,增进老年人福祉:全国老龄办有关负责人解读《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J.中国民政,2017(21):37-38.

[9]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A].浙卫发[2019]26号.

[10]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A].津卫医政[2019]82号.


文章来源:张东雪.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认知的调查分析[J].卫生职业教育,2023,41(20):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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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与康复

期刊名称:护理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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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详情

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办单位:浙江省护理学会

出版地方:浙江

专业分类:医学

国际刊号:1671-9875

国内刊号:33-1298/R

邮发代号:32-127

创刊时间:2002年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见刊时间: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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