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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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和虚假报告的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计划,严查不实和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本文综合分析了与“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责任,并结合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检测工作,对容易出现“不实”和“虚假”的情形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便检验检测机构有效避免因不实和虚假报告带来的风险。
检验检测服务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共有检验检测机构近5.3万家,营业收入4 275.84亿元,从业人员154.16万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近6.5亿份[1,2]。另据统计,我国“十三五”期间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产值年均增长15%,成为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市场,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0%[3,4]。本文讨论的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特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构条件与能力进行评审及确认后给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简称CATL)的检验检测机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风险评估、品质提升和创新等服务。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必须要同时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资质认定证书(简称CMA)[5],即“双认证”管理。我国农产品检验检测获证机构已超过2 200个,检测人员2.41万余人,实现了对地市级全覆盖、区县级基本覆盖[6,7]。农产品检验检测涉及的范围较广泛,包含农业多个方面,如农业执法、质量评价、市场监管以及产品贸易等,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品质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8]。
但是近年来,由于检验检测市场竞争激烈,个别企业为了追求利益、迎合客户需求,或是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等原因,尤其是在机动车和生态环境检验检测领域大量出具虚假报告[9]。同时不按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验报告结果判断依据错误等引发的不实报告更是屡见不鲜[10]。据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22年4月发布了《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针对医疗器械用品、食品等六大领域,加大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2023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对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开展“回头看”,持续保持对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行为的排查整治力度。在此背景下,对不实和虚假报告的识别和有效防控成为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首要任务。
目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等制度的推动下,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大幅提升,风险管理的理念和要求也已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要求在行业内施行,但是先进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尚未建立[11],风险管理研究大多集中于检验过程,而对外部因素带来的风险分析较少[12]。本文针对目前非常严峻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形势,就外部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有效防范措施,旨在为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参考。
一、2021-2022年国家及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情况
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在全部300家机构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89家,占全部抽查机构数量的29.7%,其中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9家,占违法违规问题机构数量的10%[13]。2023年同样的通报显示,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占全部抽查机构数量的22%,其中近5%属于超出资质和失去能力出报告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14]。对存在虚假检验检测行为等违法失信机构,依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上海市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随机抽取120家检验检测机构,其中29家机构存在未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抽查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后续调查处理”[15]。2022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占比高达46.67%,其中32家机构因涉嫌存在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被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占检查机构总数的26.67%[16]。同时,据通报显示,该年度检查了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25家,其中5家机构存在一般性违规行为,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另有3家机构因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16]。
二、与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法律规范严禁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取得CMA资质),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取得CATL资质),方可承担农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除此之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还特别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综上所述,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依规,按照法定程序真实、准确地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如果出具不实和虚假报告属于违法违规行为[17]。
(二)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即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或擅自发布检测数据和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机构考核申请。此外,地方法规有特殊要求时,还应遵守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例如,上海市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或数据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能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政府采购任务[18]。
2. 申请资质时提供虚假报告,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笔者认为,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属于以上两条规定的情形。如果在资质认定过程中,包括承诺程序,申请机构提供虚假报告,可立即不予受理,并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被发现以虚假检验检测过程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取得资质的,应立刻撤销其资质,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在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考核机关应当予以警告,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证书的,撤销考核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3.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造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9],检验检测机构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19]。
综上可知,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要受到主管部门进行的撤销资质、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民事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三)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责任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地方法规执行。例如,上海市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经发现依法禁止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18]。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测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当虚假或不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制裁。依据刑法,检验检测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
三、农产品检验检测不实和虚假报告的识别
(一)虚假报告的识别
1. 法律法规判定为虚假报告的五种情形。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列出了五种虚假报告的情形:未经检验检测的;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只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均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2. 日常检测中虚假报告的一般表现形式。
在现实检测过程中,虚假报告的情形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检测过程或篡改检测数据,带有主观性;有的是由于检测人员对资质认定或体系文件理解或执行不到位,造成无法证明,被判定为虚假报告,带有被动性。执法人员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或追查,综合判断后作出是否为虚假报告的结论[21,22]。在一般评审或执法取证实践中,虚假报告一般可能表现为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图谱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没有检验检测设备却开展了相关检测等造成冒充、篡改、编造数据或结果的事实;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没有相应的原始记录,比如委托单、流转单、原始记录(图谱)、标样领用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等,造成未经检测出具报告的事实;检验检测流转时间前后矛盾,未领取样品即开始检测,或报告日期早于检测日期,同一时间同一台设备测定不同样品等逻辑错误造成伪造检测过程、时间或签名的事实;检测报告的正本和副本不一致,造成篡改报告的事实;检毕样品完好或质量损失不在合理范围之内、不按规定进行留取试样、样品不具代表性造成数据以次充好、送检样品或领取样品数量不满足检测标准要求的最低量等,形成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检测数据的事实[22,23,24,25,26,27]。
除以上表现形式外,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尤其要关注以下几种虚假报告情形:当发生样品丢失、数量不足、抽样品种不在任务要求范围等情况时,由于农产品检验检测常实行异地抽检,重新采样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影响时效性,容易发生用其他样品替代检测造成虚假报告;当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同时承担多项任务进行大批量检测时,容易发生未经检验,复制其他样品图谱并编造“未检出”形成虚假报告;当农产品检测方法更新时,未能及时同步进行CMA和CATL能力扩项认证,或两个资质证书能力表不一致,容易发生未取得资质进行检测并加盖资质认证标识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不实报告的识别
1. 法律法规判定为不实报告的四种情形。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四种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只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均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2. 日常检测中不实报告的一般表现形式。
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容易造成检验检测报告失实的情况可能有:检测报告或结果数据与原始记录不一致,计算有误、取值不严谨,审核不规范等造成数据出现偏差;未按规定对样品留存,导致无法对结果进行复核;检测设备性能完好性以及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达不到检测要求,导致数据不准确[22,23,28];出具的判定结论与测量数据以及参数的覆盖度,不能形成合理的逻辑关系;所获得的样品或抽样方案无法满足、支撑相应检验检测开展和判定[25];检验检测报告中的信息量不充分或信息出现错误,导致报告内容不实,与样品或检测结果无法对应,甚至造成检验检测报告无效的情况。
除以上表现形式外,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尤其要关注识别以下几种容易产生不实报告的情形:(1)当采用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绿色食品标准等作为检验依据时,未同时采用检验依据中参照或指定的检测方法标准开展检测,由于检测方法灵敏度不满足限量值判定要求造成的不实报告。例如,按NY/T2799-2023《绿色食品畜肉》对绿色食品猪肉中磺胺类兽药残留情况进行判定时,未采用标准指定的方法(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23-2008)而采用GB/T 20759-2006《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虽然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但由于后者方法的检测灵敏性低于前者方法而产生不实情形。(2)当采集的样品数量不满足检测标准或抽样标准的要求时产生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的不实报告。例如,采用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测定时,食用菌取样量不足1 kg、豆类蔬菜取样量不足2 kg、瓜类蔬菜和水果取样个数少于4个,均不符合该标准的制样要求。(3)样品运输保存中达不到温度和时间控制要求,造成样品形状改变形成不实报告情形。(4)由于采样人员对水果、蔬菜、水产品等品种的识别错误形成的不实报告。
(三)虚假和不实报告的区分
检验检测报告的质量问题是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区分为不实和虚假两种情况,且对两者的处罚也不尽相同。对于判定一份报告是虚假报告还是不实报告,笔者认为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开展了真正的检验检测,是否人为造成判定结果错误等(见图1),尤其是在违反有关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改变检验检测条件时,检验检测结果是否正确和可复核,检验检测方法偏离后对评定结论的影响是判定不实和虚假报告的重要考量因素。
图1 不实和虚假报告的区分
四、有效防范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措施
检验检测是一个系统的闭环过程,报告是检测过程、结果或结论的承载形式,造成报告不实或虚假,除了机构或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故意以外,还受到样品委托、抽样、流转、检测、报告编制与签发、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影响[23,24]。其中人员是这个闭环的核心和纽带,其不仅是检测过程的实施者,而且还是监测和使用设备、标准物质、试剂耗材、检测标准以及作出检验结论的主体。因此,本文就检验检测关键环节,对人员要求方面提出可以有效防范不实和虚假报告的措施。
(一)有效贯彻详尽抽样方案是防范出具不实和虚假报告风险的前提
抽样是检验检测过程的重要环节,如果样品失去代表性,数量或质量不能满足、支撑相应检验检测开展和判定,那么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就无从谈起[27,29,30]。建立详尽、合规、有效的抽样方案并贯彻执行是检验检测机构有效避免不实报告的重要抓手。缺失抽样方案可直接视为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28]。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范围广,涉及的抽样规范繁杂,专业领域多,时常会出现一些错误做法。例如,因时间紧,有时任务书还未下达就开始了抽采样工作;临时指定人员在以前任务方案的基础上修改并制定新任务的实施方案,往往这时因个人时间、专业、对任务理解程度的限制而影响了方案的完整性、严谨性和规范性;有时根据抽样人员反馈不断修改和完善方案,甚至在任务快要结束时仍在修正方案,失去了方案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所以规范抽样方案的制定流程显得非常必要。
在开始任务前,收集相关抽采样、制样的要求。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常用的抽样规范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NY/T 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1897-2010《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水产品抽样规范》、SC/T3016-2004《水产品抽样方法》等。
在收集、理解抽采样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检测标准方法中对样品的要求及委托方的检测需求,由操作者、质量人员、技术人员,必要时协同有专业背景的人员共同制定详实可行的抽样方案,从源头上杜绝违反相关抽样规定情形的出现。方案一经制定按有效文件管理。采样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严格按抽样方案采集、运输、保存样品[30,31],第一次采样结束后监督方案的执行情况。通过执行规范流程和文件化控制的抽样方案可有效避免因抽采样环节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形成不实和虚假报告。
(二)加强法律法规及体系文件培训是防范出具不实和虚假报告风险的关键
农产品检验工作的主体是检验从业人员,其与农产品检验工作质量、检验准确性密切相关,也是避免不实和虚假报告的关键因素,必须重点关注[32]。但是对法律法规及体系管理等内容的培训多由质量部门或技术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而忽略了检测一线人员的素质提升,导致法律法规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33]。在检测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部分技术人员法规意识淡薄,不按照检测规范开展检测,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检测真实性[34];部分检测机构检测流程缺乏规范性,无完善检测管理制度等,也会影响后续检测效果。尤其是县级质检机构仍然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强、运行管理不规范的情况[35,36],因此,要加强法律法规文件的培训,提升检测人员防范风险的能力,从思想上坚决杜绝未做检测出具数据,杜绝用一份样品图谱出具多份数据。此外,应规范操作程序,开始检测前确认检测仪器设备和标准品有效,严格按照检测标准的要求不偏离,如要偏离应说明情况,经方法确认等一定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37]。
此外,检测人员还要加强体系文件的学习,应按照检验程序要求,真实填写设备、标准品、称量、前处理等关键技术记录,做到不疏漏。检测人员形成电子记录时,注意修改样品编号、时间等相关信息,可避免因报告出具的结果与纸质原始记录不一致,而导致不实或虚假报告。
(三)真正实施数据、报告双三级审核是防范出具不实和虚假报告风险的保障
报告或结果数据信息量的充分性、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其质量控制的关键点。如果检验检测报告中的信息量不充分或信息出现错误,就会导致报告内容不实,与样品或检测结果无法对应,甚至会造成检验检测报告无效的情况[38]。审核是提高检测工作有效性的必要环节[39]。农产品检验检测都基本实现了双三级审核,即在原始记录出具环节和检测报告或数据的出具环节实施三级审核。报告编制、审核、签发人员是报告或数据出具时实施三级审核的人员。报告编制人员应加强法律防范意识,不能接受口头或未经签字确认的数据,严格做到未见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不全时不出具检测报告,这样可有效避免未检测或编造数据出具报告,防范虚假报告。报告编制人员接到原始记录时检查材料的齐全性,及时记录接收时间,避免检测时间早于样品下达日期,结果上交日期早于检测日期等逻辑错误导致的虚假报告。审核人员应认真复查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检测样品接收、流转、检测时间的逻辑关系,检验结论是否准确、检测值是否异常,避免报告与原始记录不一致造成虚假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授权领域内签发报告,不伪造或随意填写签发时间,不找人代为签名。另外,严格控制报告的取、阅、借、修过程,保持电子上传报告、发送报告正本与副本的一致性,避免造成数据篡改,从而导致虚假报告。
总之,抽样应依据有效合规的抽样方案,检测应严格依照规定的检验程序、检验标准和检验项目进行,禁止非法检验;应由具有授权资格的第二人加强审核校核,就原始数据进行真正的核验,出具正式、准确的检验检测结果和报告;除此之外,关键技术参数和步骤都应留有记录。尊重原始数据,保持原始数据的可追溯性,做到报告中的一切数据皆有源可循,是杜绝不实和虚假报告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调查结果[EB/OL].(2023-06-12)[2024-01-17].
[2]白军飞,皮芷颖.多措并举促进民营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壮大[J].中国质量监管,2023(9):56-57.
[3]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N].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05-25(6).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发布[EB/OL].(2022-08-16)[2024-01-17].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EB/OL].(2017-11-30)[2024-01-17].
[6]宋宇迎,周雨璊,肖嘉,等.上海地区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方法与近三年情况分析[J].现代食品,2022, 28(18):217-222.
[7]郝荣宝,王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现状及发展分析[J].食品安全导刊,2023(13):18-20.
[8]章兴华.民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策略[J].食品界,2023(2):108-110.
[9]孙永立.市场监管总局解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J].中国食品工业,2021(10):40-43.
[10]任可.浅析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原因及整治措施[J].中国质量监管,2020(7):58-60.
[11]赵明明,朱玉龙,王婧,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刍议[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23(5):15-20, 60.
[12]郑世欣.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化管理探索[J].中国标准化,2022(4):227-233.
基金资助: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14213052);上海市崇明区农业科创项目(2021CNKC-05-04);
文章来源:孙国荣,陈磊,金琦琦,等.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和虚假报告的风险识别与防控[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24(03):49-5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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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主办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
出版地方:北京
专业分类:农业
国际刊号:1674-8255
国内刊号:11-5896/S
邮发代号:82-223
创刊时间:2003年
发行周期:双月刊
期刊开本:大16开
见刊时间:10-12个月
影响因子:2.378
影响因子: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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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69-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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